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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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台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柒拾玖萬貳仟叁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伍萬玖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