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會臨時會會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5號原告 陳麗美 被告金磚密碼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韋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委會臨時會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復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明確、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見本院卷第24至25頁),此裁定已於104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至30頁),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蔡世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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