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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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聰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又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3日上午11時50分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