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0號上訴人 趙瑞月
趙士銘 趙士欽 趙士銓 趙瑞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被上訴人 陳陸金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基簡字第四四九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上訴人所有房屋是否部分坐落在被上訴人所有之土地上之爭執,涉及兩造相鄰土地之經界究為何,即係以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449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曾陳明合意停止訴程序,嗣於合意停止期間屆滿前上訴人乃向本院聲請續行訴訟並聲請於上開民事案件終結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52頁),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審判長法官王翠芬
法官黃梅淑法官林淑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