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慈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52號、第4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慈心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上午7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水林鄉雲156線公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駛至上開公路春埔16A電桿附近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措施,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有被害人 黃登財 騎乘腳踏車行駛在林慈心前方,林慈心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由後擦撞黃登財騎乘之腳踏車,致黃登財人車倒地,並受有右股骨頸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前段、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害人於106年3月20日死亡,被害人與死亡前未提出告訴,被害人胞姐 黃桂枝 於被告死亡後之同年月24日前往警局提出告訴等情,有被害人、告訴人之警詢筆錄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警卷第2-5頁、6-7頁)、被害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相驗卷第46頁)、告訴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可供比對。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條284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