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債務人 陳明仁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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