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黃瑞華 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 律師被告 曾宏清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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