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03號原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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