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93號原告 朱諾 被告 王雪光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
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40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