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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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11樓債務人 許美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美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