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柏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及含有大麻浸膏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柏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5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12公克)、含有大麻浸膏之注射針筒2支,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鄭柏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5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查考。本件扣案之煙草1包(驗餘淨重為0.12公克)、由注射針筒取出之黏稠檢品2瓶(108年度毒偵字第2594號卷第103頁),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大麻浸膏成分,有務部調查局108年9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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