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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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 鄧金蓮 被上訴人鑫鄉倉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貴欽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1,934元(含本訴部分:210,520元+反訴部分:431,414元=641,9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洪啟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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