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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