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28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28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辛○○
      己○○
被   告 旭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庚○○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旭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8月20日
邀同被告庚○○、乙○○、甲○○、丁○○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立借貸契約,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60萬元,
借款期限至96年8月20日止,為期3年,以每1個月為1期,按
36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固定計付,逾期清
償者,依約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除應給付原告約定之利息外,尚應給付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旭日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自95年3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本金合計尚欠3
22,331元,及自9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約定之
利息及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被告庚○○、乙○○、甲○○
、丁○○亦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暨授信
約定書、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貸款資料
查詢表等影本各一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
結果,核屬相符,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旭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
告借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迄未清償,而被告庚○○、乙○○、甲○○、丁○○為連
帶保證人,被告5人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
約定,自負連帶清償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洵屬適法,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530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件係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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