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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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4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神帝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坤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譚仕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譚仕傑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嘉義市○○○段○○○○○○○○○○號)。
二、提出相對人譚仕傑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