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1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邦弦
陳盈昕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邦弦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盈昕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2人均無前科,素行良好,因業務關係認識,交往時間約數月,起訴性交行為僅一次,但對告訴人 廖秋惠 家庭已有所妨害,又被告魏邦弦既為有配偶之人,且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而與人通姦破壞配偶間互相信任關係;被告陳盈昕明知魏邦弦為有婦之夫,仍與被告魏邦弦相姦,對告訴人身心打擊非輕,但業已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被告二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陳盈昕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且已與告訴人廖秋惠達成調解,其給付條件為:「相對人即被告陳盈昕願給付聲請人即廖秋惠新台幣(下同)壹拾 伍萬 元。給付方法:
(一)相對人當場交付伍萬元予聲請人,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二)餘款壹拾萬元,自民國100年10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相對人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號:700)、局帳號:0000000-000000
0、戶名: 廖筠綺 之帳戶內。」,有本院移付調解之筆錄附卷可憑,被告陳盈昕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本院為保障告訴人廖秋惠之權益,並使被告陳盈昕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戒惕,併予宣告其應依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其應給付條件即附表所定之前開給付方法,向告訴人廖秋惠給付上開調解內容所示金額,作為緩刑條件,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附表┌────────────────────────────┐│相對人即被告陳盈昕願給付聲請人即廖秋惠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給付方法:││(一)相對人當場交付伍萬元予聲請人,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二)餘款壹拾萬元,自民國100年10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相對人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號:700)、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廖筠綺││之帳戶內。│├────────────────────────────┤│備註:││一、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本院命被告支付予被害人之││損害賠償,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二、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刑宣告。│└────────────────────────────┘(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