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瑾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鎮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慶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童慶源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是故聲請人對童慶源個人請求部份,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