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 宋紜瑾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英子 即拉拉山雲河露營農場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書狀之被告欄列「林英子即拉拉山雲河露營農場」然未表明可資特定「林英子」或「拉拉山雲河露營農場」之條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如被告係「林英子」應補正被告確切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係「拉拉山雲河露營農場」,應補正被告之確切名稱及其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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