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金虎義務辯護人邱明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金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何秀燕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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