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原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告 陳秀冬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查原告以民國103年3月31日民事更正聲明狀變更訴之聲明後,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鐵絲網圍籬拆除,並將如附圖所示A、B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則係附帶請求被告因無權占有上開土地所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併算其價額,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起訴時如附圖所示A、B部分土地之價額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92,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9,2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57,840元外,尚應補繳371,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編號│土地坐落:臺北市信│土地公告現值│土地交易價值│○○○區○○段○○段│(新臺幣/㎡)│(新臺幣)││├───┬─────┤││││地號│面積(㎡)││││││⑴│⑵│⑶=⑴⑵│├──┼───┼─────┼───────┼──────┤│01│326-4│20(如附圖│120,000元│2,400,000元││││A所示)│││││││││├──┼───┼─────┼───────┼──────┤│02│327│676(如附│117,000元│79,092,000元││││圖B所示)│││││││││├──┼───┼─────┼───────┼──────┤│合計││││81,49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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