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八七號
原告國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盛鑑 送達代收人 李孟錦 被告翊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誼淙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