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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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系統設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原告傳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吉 被告 卡爾奇夫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健安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系統設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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