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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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173號債權人 洪群淑 債權人 顏惠莉 債務人 洪群格黃淑珍 之繼承人
一、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淑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洪
群淑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淑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顏
惠莉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③債務人並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淑珍係於105年11月28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黃淑珍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賴亮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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