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 陳順清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被告 張春發
陳德龍 陳德松 陳首宏 陳主儀 陳德仁 陳慶珍 陳慶松 陳慶興 陳主藤 兼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陳福見 被告 陳順利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陳珠 被告 陳偉任
陳韋証 陳啓富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徐鳳釵 被告 陳綵鳳 法定代理人 陳崑洲 被告 陳雪卿
潘崑錦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陳崑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