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640號債權人 魏有用 債務人 林昭君 即 林廖花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昭伶 即林廖花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俊廷 即林廖花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佳青 即林廖花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俊榮 即林廖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昭君、林昭伶、林俊廷、林佳青、林俊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廖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發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文鶴 發支付命令之部分,經核戶籍設於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對債務人蔡文鶴部分發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廖花係於105年6月21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林廖花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