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周金財 (歿)
許盈禺 即 許淑珠 (兼周金財之繼承人,歿) 許庚申 (即許盈禺即許淑珠之繼承人,歿)許 廖月桃 (即許盈禺即許淑珠、許庚申之繼承人) 許英美 (即許庚申之繼承人) 許有諒 (即許庚申之繼承人) 許忠慶 (即許庚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金財(歿)之繼承人許盈禺即許淑珠(歿)之繼承人 許廖月桃 及許庚申(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許英美、許有諒、許忠慶應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885,611元②4,588元,及均自民國98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2.05%②4.52%計算之利息,暨均自98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周金財(歿)之繼承人許盈禺即許淑珠(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及許庚申(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許英美、許有諒、許忠慶應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如對債務人周金財(歿)之繼承人許盈禺即許淑珠(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及許庚申(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許英美、許有諒、許忠慶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限度內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許盈禺即許淑珠(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及許庚申(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許英美、許有諒、許忠慶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負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