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號聲請人海承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346,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