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77號原告 溫邦喆 訴訟代理人 劉懿嫻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444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該段期間薪資41132元+月提繳退休金《3468元÷3×2》=43,444元),聲明第二項及聲明第三項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48,861元(計算式:332679+16182=348,861),惟前開僱傭關係期間之薪資及提繳退休金部分與聲明第一項之得受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扣除該部分之金額後,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05,417元(000000-00000=305,417),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348,861元(計算式:43,444+305,417=348,861),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又本件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提繳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250元(計算式:3,750-《3,750÷3×2》=1,25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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