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七日~B書記官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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