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文小淋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5年度簡上字第24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644號分由法官張郁昇審理,惟一審判決書所述聲請人準備書狀、言詞辯論主張均與原告實際主張相異,且承審法官未闡明爭點、適用法條致聲請人無從行使抗辯權;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期日對聲請人很兇,聲請人因恐懼不敢詢問證人,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應以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度抗字第423號判例、75年度台抗字第262號、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具狀聲請承審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644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官張郁昇迴避,然該案業於105年9月22日為終局判決而終結,又聲請人雖對該案提起上訴,並由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247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受理中,然法官張郁昇並未承審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47號事件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法官張郁昇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楊雅萍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