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王惠中 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於民國82年2月10日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4冊、第1頁、第225號)。茲聲請人為因應主管機關提議董事連任比例,乃提請第6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