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全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聲請人 賴瑞珠賴克明 之繼承人相對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前身陽明山士林鎮農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本院以48年度全字第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查,系爭房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48年3月27日北院48執字第494號函請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地政事務所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後,相對人已於102年7月
3日具狀撤回系爭土地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塗銷系爭不動產之假扣押查封登記,而士林地政事務所嗣依本院民事執行處之囑託辦竣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業經本院職權調取48年度執字第494號卷宗審閱無訛,自無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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