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38號
上訴人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丙○○訴訟代理人 王錦堂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複代理人 黃永隆 律師被上訴人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爰依民事訟訴法第247條第1項,裁定如上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受命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