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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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相對人 洪品權 原名為丙○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 陸佰 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訴字第294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一│一審裁判費│8,040元│├──┼─────┼─────────────────┤│二│公示送達費│600元│├──┴─────┼─────────────────┤│合計│8,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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