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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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26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所載:「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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