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2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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