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調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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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9年度六小調字第347號清償借款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則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繼承人 鍾佳栓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所列被告之繼承人,或列被告死亡而有繼承人者(應一
  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四、依民訟法第249條第1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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