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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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㈢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查上訴係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原判決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七萬三千九百零八元本息部分,係有利於上訴人之判決,上訴人竟亦一併聲明不服,對之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有未合。此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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