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榮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榮璋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溫榮璋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妨害公務、放火等罪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溫榮璋涉犯妨害公務、放火罪、毀損罪等犯行,經本院審酌被告已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 傅啟明傅啟金溫洪璋 等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警員到場執行公務時,施暴力抗拒逮捕,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99年12月20日進行精神鑑定時,亦拒卻醫務人員所為之相關程序。本院綜合上情,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經本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刑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葉文博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