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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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甲○○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被羈押五年多,被判刑期也五年多,並無脫逃之虞,謹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原裁定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羈押之目的,除在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保全刑事執行之目的。抗告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審判程序尚未完成,仍有確保審判程序之完成及保全將來刑事執行之必要,本件羈押原因迄今並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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