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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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淑芬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國字第1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零伍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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