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毒品1包(淨重0.15公克)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以96年2月28日桃警分刑字第00961000613號通緝案件報告書,移送本件被告施用一級毒品犯行,隨案移送查扣,扣案白色粉末1包(淨重0.15公克,空包裝重0.25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08001165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066號卷第34頁),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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