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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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蔡隆拴

即被告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被上訴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鄭登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58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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