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03號
上訴人 雲天順 (WOONTIENSOON)
訴訟代理人 柯怡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偉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6,49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