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小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小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張王阿好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
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須補繳新臺幣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