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45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55號原告甲○○被告考選部代表人乙○○部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考台訴決字第4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參加民國(下同)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下稱會計師考試),本項考試於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有應考人分別對「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科目測驗題第5題、第6題及申論題第4題提出疑義,被告爰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下稱疑義處理辦法)第
3條第1項之規定,將應考人之疑義來函及所附佐證資料送請原命題及審查委員審酌並研提處理意見後,一併提請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會計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及具有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研商,作成測驗題第
5題原公告答案B更正為D及第6題原公告答案C更正為A;申論題第4題試題並無錯誤或瑕疵,依原評閱標準評閱之決議。嗣將試題疑義會議處理結果送請本項考試典試委員長核定後,並於94年10月12日以選題字第0943100447號書函及同年月24日以選專字第0943302123號函復知提出疑義之應考人。原告因「國文」、「高等會計學」、「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及「中級會計學」等4科目成績均未達及格標準,於收受被告寄發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後,申請複查該4科目考試成績,經被告調出其各該科目試卷及試卡核對結果,並無漏未評閱情事,且評定成績亦與原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所載之分數相符,旋即於94年11月17日以選專字第0943302246號書函檢附成績複查表復知原告。原告不服「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科目(下稱系爭科目)測驗式試題第5題及第6題,原公布之標準答案B及C,更正答案為D及A,並認申論式試題第4題評分有疑義,致影響其成績結果,於94年11月28日經由被告向考試院提起訴願,主張選填原公布標準答案
B及C者仍應給分,請求撤銷原處分並重新評閱申論式試題第4題,補發該科目及格證明,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起訴狀所載聲明如下:
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高等考試係屬國家重大考試,相信被告和命題老師均以戒
慎恐懼的心情面對(94年度報考會計師人數6112人),當考生對於國家重大考試公佈的原始答案正當合理的信賴,被告更正答案後,考生依原答案回答者不但被批閱錯誤,且未知原因,權利嚴重受損。
⒉又94年度會計師考試系爭科目測驗題第5題與第6題為題
組(即第6題的答案必須依第5題的答案推論之),且與申論題第4題之計分為24分,佔本科目總分的百分之24,佔本科及格分數(60分)的百分之40,影響及格與否的程度實屬重大。
⒊按疑義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依該條
各款規定處理。被告批閱系爭科目選擇題第5題與第6題係依該處理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處理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且於被告網路留言板亦有相同說明,結論為被告係依更正後的答案批閱。又考生於考試完畢後對試題有疑慮者,自得依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時效內提出疑慮。故被告依法得更正原始答案,並得以更正後答案批閱試卷,反之,若考生係依題意合理推估作答,本無試題疑慮,於考完試後信賴被告公佈的原始答案確定自己的合理作答無誤。殊不知被告為何得以用更正後的答案予以批閱,因被告於1個月後另行更正答案竟和原始考生於考試時所合理推估的題意所得的答案截然不同。此時欲再行申請答案疑慮,卻見被告留言版答覆申請時間已過,如榜示後對成績有所不服,請考生轉而提出訴願申訴。是以,原告主張訴願機關不得以考生未於規定時效內提出試題予訴願駁回,蓋考生係依題意合理推估答案,對試題無疑慮,僅對更正答案有疑慮,並依被告留言答覆於時效內(收到處分後的30日)提起訴願之救濟。
⒋被告於原告之複查成績單載明:「採測驗式試題者,調出
試卡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的感應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卡一併復知」。查被告於試卡置入設備前,必將於設備設定該科測驗題答案,又被告必將指示機器於批閱第5題和第6題的答案依更正後的答案為之。
若該機器依更正後的答案批閱試卡,未依原公佈答案批閱,縱使該試卡於機器讀1千次,這2題原告還是未得分,依題意合理作答且信賴被告的答案,卻受成績處分(未得分),原告權利嚴重未受到保障。
⒌原告的合理解讀系爭科目測驗題第5、6題如下:
⑴利用過去維修費用與機器小時的資料以預測成本迴歸模
式,進而為公司做財務規劃,乃企業常有之事。本題中該公司運用過去15個月實際發生之維修費用,由於該公司以月資料進行迴歸分析,依統計、計量理論僅能得出月迴歸式,只能估計每月之維修費用,無法估計全年維修費用,但本題卻要估計下一年度全年之維修費用,本題應為無解,然而4個選項中並無「無法估計」之選項,因此本題勢必隱含了「全年所需耗用之機器小時於每月平均發生」的假設,才能合理估計全年維修費用。⑵然而,題目僅指出維修費用成本估計迴歸模式,並未定
義X與Y為何(沒有指明其以月或年為單位),且又要依據此維修費用估計模式,估計下年度全年維修費用(給了全年預計使用之機器小時)。原告依據第5題開宗明義即表示公司維修部門現在的目標係在編制下年度的預算,接著說明他們運用過去的資料得到迴歸模式,如果部門係以欲編制下年度的預算為目標,將題意解釋為迴歸模式係以年為基礎的模式,實屬合理。因為在此題所必須「每年平均發生」的假設下,運用過去資料得出用來估計每月維修費用之迴歸式是可以轉換成估計「全年」維修費用之迴歸式。
⑶本題考試重心應在了解考生是否會透過成本迴歸模式推
如下年度的預算。若考生懂得在算式過程中,將預計的維修小時代入函數X中,進而得出維修費用Y,在迴歸的應用上並沒有錯。但第5題中該公司得出的迴歸模式為Y=12000+60X,題意並未定義X和Y係屬何期間單位,造成考生依題目敘述公司欲編制的為下年度的預算及其他理由。所得答案即原先被告公佈的答案。
⑷考生對題意的解讀認為該迴歸式是年迴歸模式:由於題
目未說明其所給的究竟是月迴歸或年迴歸,雖然依題目其是利用過去15個月的資料,我們的確能判定初步可得出月迴歸,但仔細想想,如上述證明所示,以月為單位之成本估計迴歸式可以轉換為以年為單位,在配合題目其他資料(如欲知下年度整年預算、公司想知道全年的而非一個月的資料)。解讀題意為以年為單住之迴歸式實屬合理。
⑸命題老師承接出題,專業上應已盡注意,根據被告一開
始公佈的答案,命題老師亦對題意解讀為以年為單位之迴歸式(所得答案為更正公佈答案),而非以月為單位之迴歸式(所得答案為更正公佈答案),原始答案和原告有相同見解,此再再證實考生於考場上作答心境與出題老師對題目的解讀心境相同。
⑹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科目測驗題第5題答B者應給分,第6題答C者應給分。
⒍再者,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383號判例之判決理由
亦謂:「又試題錯誤而無法作答,考生實無從作正確解答而得分之可能,如其竟誤以題目為正確而加以作答,依理應評量該答案全不正確,其結果命題之錯誤責任,反由考生承擔,不合公平性,自非可取。」可知試題錯誤,應依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處理之,以維護及確保考生之權益及公平性。是以,儘管本次考試之命題並非完全無法作答,但該題因題目上之瑕疵確實有導致作答上有2種答案之可能,此僅以其1種答案予以給分,將此命題上瑕疵導致之不利益結果由考生承受,此除有違反平等原則之外,按行政程序法第9條亦闡明:「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如以出題典試委員的專業性,既然於原始公布答案係以年迴歸作答,即表示該題目本身命題上有不清之疑慮,而行政機關於做成此行政處分之時,卻未考量該題目命題上的瑕疵而對原告造成不利之處分,此命題上之瑕疵既由行政機關造成,似無由原告承受此不利益之理。
⒎又被告主張系爭科目申論題第4題,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
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知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如程序無違背法令之處,應考人不應任意對之藉詞聲明不服。此外,考試機關依法舉辦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此乃維持考試客觀公平所必要乙節:
⑴原告認為程序無違背法令之處,且推得之解答亦依據有
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具有高度專業性與屬人性之國際學者Hilton所著ManagerialAccounting中有相似不相同的答案可參考。又可合理確信推知,被告和命題老師為國掄才的用心,才會以此有名望學者之習題作為94年會計師高考考題,以測試考生對損益兩平點的了解。
⑵若有可供依據國際學者之解答(因為申論題第4題就是
翻譯Hilton所著ManagerialAccounting課本習題)應可合理推知申論題第4題正確答案,卻以閱卷委員係於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此乃維持考試客觀公平所必要,那麼其主要的判斷準則究為何?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同法第5條亦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此題不但被批閱錯誤,且未知原由,權利嚴重受損未受行政機關保障。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告於收受本項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後,不服本件系爭
試題疑義處理結果致該系爭科目未獲及格。被告為求慎重,於本件訴願期間將原告對系爭科目測驗式試題所提相關資料再轉請原命題及審查委員重新審視並提出書面意見,皆認為系爭試題應維持更正之答案,即第5題正確答案為
D及第6題正確答案為A,經送請考試院併卷審議。⒉又原告請求重新評閱申論題第4題乙節,查依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319號解釋意旨:「考試機關依法舉辦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另依典試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除有違法情事或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經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不得再行評閱。」按被告為求本項考試申論式試卷評分標準之客觀公平,於評閱前召開試卷評閱標準會議決定評閱標準,閱卷委員即依此標準,於試卷彌封狀態下,根據應考人實際作答內容,運用其學識經驗,為客觀公正之衡鑑,且本項考試典試委員長及分組召集人並於閱卷開始後,依閱卷規則之規定,隨時抽閱試卷,以免評分不公或寬嚴不一,試卷評閱程序審慎嚴謹。次查原告前向被告申請複查本案系爭科目成績,業經被告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之程序查復並無錯誤在案,為慎重起見,經再檢視原告該科目試卷,並無發現漏閱、計分或抄錄分數錯誤等情事,科目成績亦無錯誤,是以,原告主張,洵無理由。
⒊本考試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及試題疑義之處理,均依相
關法規之規定辦理,由參與審議之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學識素養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如無違背法令之處或形式上明顯錯誤之情形,即不容應考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此有改制前行政法院55年度判字第275號判例足資參據,且為行政法院歷年判決所肯認。是以,原告不服本案測驗式試題第
5題及第6題更正答案及申論式試題第4題評分之處理結果,要求將系爭測驗式試題原公告答案亦列入計分及申論式試題第4題重新評閱之主張,洵無理由。
⒋會計師考試採科別及格制,即應考人於四年內就所有科目
取得及格成績,即可取得會計師證照。本件原告提起行政救濟時,雖系爭科目尚未及格,然原告於95年再度參與系爭科目之者試業已及格。目前原告未及格者僅剩國文一科,故其提起本件訴訟並無實益。
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權利保護必要,乃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所定之訴訟要件,苟原告之訴其權利保護要件有欠缺,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駁回其訴。而所謂權利保護必要,乃指欲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有保護其權利之必要,亦即在法律上有受判決之利益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此乃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之「撤銷訴訟」,以此訴訟型態請求救濟,須以原告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即原告提起行政爭訟,須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其意義乃指法院為本案判決之必要性及實益性,亦即法院就該具體行政訴訟案件有無作成本案判決予以解決的必要,權利保護之必要係訴訟法上之通則,其制度目的在於避免訴訟制度遭到濫用。
三、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系爭科目測驗式試題第5題及第6題,原公布之標準答案B及C,更正答案為D及A,應將原公告答案列入計分;又申論式試題第4題評分有疑義,應重新評閱,乃請求原不及格之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經查,會計師考試乃科別及格制,即應考人於四年內就所有科目取得及格成績,即可取得會計師證照。本件原告提起行政救濟時,系爭科目雖為不及格,然原告於95年再度參與系爭科目之應試,業已及格,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則原告對原不及格處分提起撤銷之訴,主張其違法並侵害其法律上之利益,其未能獲得系爭科目及格影響其取得會計師證照之損害,已因95年度應試取得及格處分而不存在。是以,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不服本案系爭科目未獲及格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自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而無起訴之利益。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怡芳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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