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嘉秩字第二一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嘉市警二刑字第九四0一四號
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時四十分許。
 ㈡地點:嘉義市○區○○路與友忠路口。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有扣案證物為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之一)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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