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一八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黃玉馨
                         法 官 林秋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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