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
110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峻林選任辯護人黃建銘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胡台華 選任辯護人 廖頌熙 律師
邱聰安 律師被告 林家禾
劉豈銘 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 律師(已解除委任)被告 彭駿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84號、第1438號、第2376號、第2551號、第2802號、第2803號、第2804號、第2805號、第2806號、第2807號、第2929號、第3131號、第3132號、第3133號、第3134號、第3135號、第3136號、第3138號、第3139號、第3140號、第3405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107年度偵字第111號、第231號、第355號、第1291號、第1658號、第2105號)、追加起訴(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85號、111年度蒞追字第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4473號、108年度偵字第485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10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031號、第35625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3284號、109年度偵字第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甲天○○犯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沒收併執行之。
二、d○○犯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沒收併執行之。
三、丙戌○○犯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沒收併執行之。
四、乙宙○○犯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五、甲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附表四編號48、49、50、51所示之物,均沒收;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沒收。
六、甲天○○被訴轉讓禁藥部分、丙戌○○被訴附表一編號4、28、2
78、279部分、乙宙○○被訴附表一編號2、17、121部分,均無罪。
七、附表四編號36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事實
一、甲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易信調度哥」之成年男子與電信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民國106年不詳月份起共組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甲天○○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頭」及「收簿手」,負責與「易信調度哥」聯繫分工與分贓等合作事宜,並組織、訓練、管理、聯繫、招募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之後陸續招募甲○○、乙K○○、d○○、卯○○、甲酉○○、乙i○○、丙戌○○、乙地○○、乙宙○○(甲○○、乙K○○、卯○○、甲酉○○、乙i○○、乙地○○,由本院另行審結)等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分別為以下詐欺犯行:
㈠甲天○○、丙戌○○、乙i○○、「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乙丙○○(由本院另行審結)則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物故意,先由乙丙○○將其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存摺等物,交付予甲天○○作為詐欺工具使用後,再由甲天○○、丙戌○○、乙i○○、「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㈡甲天○○、甲○○、乙K○○(所涉附表一編號2部分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㈢甲天○○、甲○○、d○○(所涉附表一編號121部分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2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2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2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㈣甲天○○、乙i○○、「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7、12、
13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3、7、12、13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3、7、12、13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㈤甲天○○、乙i○○、「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乙丙○○於上開事實欄一,於附表一編號5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5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5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㈥甲天○○、乙i○○、甲酉○○、「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4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4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4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㈦甲天○○、「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2-26、37-39、45-47、51-53、12
4、132、213-227、228(未遂)、229-248、278-279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2-26、37-39、45-47、51-53、124、132、213-227、228(未遂)、229-248、278-279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2-26、37-39、45-47、51-53、124、132、213-227、228(未遂)、229-248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犯行。
㈧甲天○○、丙戌○○(所涉附表一編號10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綽號「易信調度哥」之成年男子與詐欺電信機房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0、270-277、280、283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0、270-277、280、283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0、270-277、280、283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㈨甲天○○、乙地○○、甲○○、丙戌○○(所涉附表一編號9部分業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9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9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9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㈩甲天○○、乙地○○、「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42-44、100-102、104、1
05、107、148-152、249-258、260-264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42-44、100-102、104、105、107、148-152、249-258、260-264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42-44、100-102、104、105、
107、148-152、249-258、260-264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甲天○○、乙地○○、甲○○、「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5、16、18、48-5
0、99、103、140-141、145-146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5、
16、18、48-50、99、103、140-141、145-146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5、16、18、48-50、99、103、140-141、145-146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乙地○○、甲○○、卯○○、「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
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47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47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47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乙K○○(所涉附表一編號17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7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7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7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乙地○○、卯○○、「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9、20、2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9、20、2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9、20、2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甲○○、「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7、33-36、40、57、59-63、71-77、82-98、136-139、142-144、161-176、179-200、202-205、206(未遂)、207-212、284-285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7、33-36、40、57、59-63、71-77、82-98、136-139、142-144、161-176、179-200、202-205、206(未遂)、207-212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7、33-36、40、57、59-63、71-77、82-98、136-139、142-144、161-176、179-200、202-
205、206(未遂)、207-212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犯行。
甲天○○、甲○○、乙地○○、「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77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77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77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卯○○、「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卯○○於105年11月間,經由甲u○○(由本院另行審結)介紹,將附表一編號28、29、30所示之卯○○名下金融帳戶出售與甲天○○作為詐騙人頭帳戶使用,再由甲天○○、卯○○於附表一編號28、29、30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8、
29、30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8、29、30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丙戌○○、甲○○、「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41、54-56、58、64-66、78-81、20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41、54-56、58、64-66、78-81、20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41、54-56、58、64-66、78-81、20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乙地○○、甲○○、「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67-70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67-70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67-70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甲○○、乙地○○、d○○、乙K○○、「易信調度哥」、本
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06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06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06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甲○○、乙K○○、「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
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08-116、129-130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08-116、129-130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08-116、129-130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甲天○○(所涉附表一編號120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7年度審訴字第1389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乙K○○、「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17-119、120、122-123、125、131、133-135、265-269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17-119、120、122-1
23、125、131、133-135、265-269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17-119、120、122-123、125、131、133-135、265-269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d○○、乙K○○、「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
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6-128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26-128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26-128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卯○○、「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53、286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53、286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53、286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d○○、「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54-160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54-160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54-160之加重詐欺犯行。
甲天○○、d○○、乙地○○、「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
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78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78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78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丙戌○○、乙地○○、「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
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59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59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59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乙宙○○、「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8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8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8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6、14、282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6、14、282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6、14、282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乙地○○、「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甲天○○、丙戌○○、「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8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8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8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二、甲戌○○明知非銀行業者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且知悉附表二所載時間臺灣地區銀行匯款至大陸地區,具有法令限制,而分別自甲天○○或甲天○○指定之人處收取上開遭詐款項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利用各編號帳戶,作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匯兌帳戶,接續以匯款或現金存款方式,匯入或存入附表二所示交易對象之帳戶,以此方式非法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藉此賺取如附表二所示之之利益。
三、甲天○○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竟基於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之犯意,於106年2月間某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Junlin50000000il.com信箱登入會員後,以其手機0000000000號門號,透過留言方式向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35,000元,在臺北車站以面對面交方式,購得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8顆後持有之
四、案經上開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分別訴由各該附表所示之移送機關移送、報告,或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長令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屬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甲天○○、甲戌○○、丙戌○○、d○○、乙宙○○、辯護人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1.訊據被告甲天○○坦承有事實欄一㈠至、三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行;被告甲戌○○坦承有事實欄二所示之違反銀行法犯行;被告乙宙○○坦承有事實欄一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d○○雖承坦有事實欄一、、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惟辯稱:其所犯加重詐欺犯行已遭前案判決確定,本院不得就上開加重詐欺犯行重複審判等語;被告丙戌○○僅坦承有事實欄一㈠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惟否認有何事實欄一㈧、、、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我沒有在上開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前往提款等語。
2.經查,本案詐欺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至286所示之方法詐騙上開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至渠等陷於錯誤,並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分別交付如各該附表所示之詐騙金額、財物、帳戶,或依指示匯款至各該附表所示人頭帳戶;被告甲戌○○於附表二(一)、(二)所示時間,分別自被告甲天○○及旗下車手處收取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遭詐部分款項,並於附表二(一)、(二)所示匯款時間,分別匯款中國大陸之指定帳戶,或現金交付中國大陸之指定對象;被告甲天○○於106年4月13日遭警持搜索票搜索,當場扣得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2個)、非制式子彈10顆等情,有附表五(二)、(三)、(四)、(五)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認定為真實,故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就被告甲天○○、甲戌○○、乙宙○○、d○○、丙戌○○有無前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違反銀行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被告甲天○○部分被告甲天○○有事實欄一㈠至、三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天○○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所示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並有附表五(三)、(四)、(五)所示證據為佐;另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含彈匣2個)及子彈8顆,經送驗結果認具殺傷力,則有附表五(四)編號169之鑑定書可憑,是被告甲天○○之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自均應依法論科。
(2)被告甲戌○○、乙宙○○部分被告甲戌○○有事實欄二所示違反銀行法之犯罪事實;被告乙宙○○有事實欄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戌○○、乙宙○○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附表五編號2、13所示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並有附表五(二)、(三)、(四)、(五)所示證據為佐,是被告甲戌○○、乙宙○○之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自均應依法論科。
(3)被告d○○部分①經查,被告d○○有事實欄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
罪事實,業據被告d○○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附表五(一)編號6所示之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筆錄),並有附表五(三)、(四)所示證據為佐,足證被告d○○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堪可採信。
②至於被告d○○固辯稱:本案應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不應再就同一行為受重複評價等情。然查:
⓵按案件由被告及犯罪事實建構而成,案件是否同一,以被告是否同一及犯罪事實是否同一作為判斷之基準,必被告同一,且犯罪事實同一,始為同一事件。有關犯罪事實是否同一,以檢察官或自訴人擇為訴訟客體之犯罪事實為準,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而定之。又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人數定之,故「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
⓶被告d○○固就附表一編號121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確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然上開前案與本案如其餘附表一編號106、126-128、154-160、178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並不相同,故被告d○○就本案而言,顯與前案為各別犯意,不同行為,係屬數罪併罰之關係,並非同一犯罪事實,故被告d○○上開所辯,顯係就本案及前案並非同一犯罪事實有所誤解,尚難可採,亦難認被告d○○就本案遭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應受免訴判決之情。
(4)被告丙戌○○部分①經查,被告丙戌○○有事實欄一㈠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丙戌○○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0所示之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並有附表五(三)、(四)、(五)所示證據為佐,足證被告被告丙戌○○之自白應與上開事實相符,而堪可採信。
②至於被告丙戌○○固否認有事實欄一㈧、、、所示加重詐欺
取財之犯罪事實,然查,就附表一編號8、41、54-56、58、64-66、78-81、201、259、270-277、280、28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後,於上開附表所示時間匯入各該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隨即遭車手提領之過程,有附表五(四)編號
140、201、660、1043之提領影像照片、宅急便收執聯及監視器畫面、熱點詳細資料可憑。又上開提領車手身分,分別經警方、本院分別提示上揭證據內容與被告甲天○○、共同被告甲○○、乙地○○等人辨識後,分別經被告甲天○○於106年7月5日、107年7月24日警詢時證稱:被告丙戌○○是我同組的車手,其中附表一編號283所示之告訴人遭詐騙款項,提領車手是我和被告丙戌○○於提款等語,嗣於112年7月2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五(四)編號140、201所示之提領影相片、宅急便收執聯及監視器畫面上之男子是被告丙戌○○等語(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之106年7月5日、107年7月24日警詢筆錄、112年7月25日審判筆錄);共同被告被告甲○○則於106年4月21日、107年8月21日警詢時證稱:我所提領贓款都是被告甲天○○、丙戌○○繳交上源,只要被告甲天○○生病時,被告丙戌○○就會將詐欺所得金額繳交給上源,其中附表五(四)編號660之熱點詳細資料中,於106年2月16日16時23分46秒在國世華銀行西門分行之提領車手是被告丙戌○○等語(參見附表五
(一)編號4之106年4月21日、107年8月21日警詢筆錄);共同被告乙地○○於107年8月29日警詢、106年3月31日偵訊時證稱:被告丙戌○○是我以前的同事,我是透過被告丙戌○○介紹認識被告甲天○○,上開熱點詳細資料中,於106年2月16日16時23分46秒在國世華銀行西門分行之提領車手是被告丙戌○○等語(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1之106年3月31日偵訊筆錄、107年8月29日警詢筆錄),衡以被告甲天○○、共同被告甲○○、乙地○○因本案犯罪事實與被告丙戌○○間有長期、多次或近距離接,對於被告丙戌○○之面貌當甚為熟稔,應無誤認之疑慮,且上開車手提領影像畫面清晰可辨,能見度亦佳,是該車手提領影像畫面可資作為被告甲天○○、共同被告甲○○、乙地○○前揭證述之補強,故被告丙戌○○有於事實欄一㈧、、、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中擔任取款車手乙情,堪可認定。被告丙戌○○上開所辯,應無足採。3.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d○○、丙戌○○所辯均屬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被告5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1.新舊法比較(1)被告甲天○○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7條
、第8條業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12日生效。依修正後之規定,行為人倘經認定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所列具殺傷力之特定類型槍枝,不論是制式或非制式槍枝,亦不問非制式槍枝殺傷力是否與制式槍枝相若,概依同條第4項規定(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換言之,行為人持有同條例第7條第1項所列具殺傷力之特定類型非制式槍枝,依修法前之實務見解,雖可適用較輕之同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法定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然修法後縱其殺傷力不若制式槍枝,仍應依同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處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犯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處罰,法定刑度較重,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甲天○○行為時即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規定。(2)被告甲天○○、丙戌○○、d○○、乙宙○○如事實欄一所示各該
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至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2.論罪
(1)核被告甲天○○就事實欄一㈠、㈡、㈣、㈤、㈥、㈨、、、、所為,分別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即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㈣之附表一編號3、7、12、13、㈤之附表一編號5、㈥之附表一編號4、之附表一編號281、之附表一編號6、14、之附表一編號11部分、之附表一編號8);就事實欄一㈢、㈦、㈧、㈩至所為,分別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即事實欄一㈦之附表編號一編號228、之附表一編號206部分);就事實欄三所為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又被告甲天○○就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㈣之附表一編號3、7、12、13、㈤之附表一編號5、㈥之附表一編號4、之附表一編號281、之附表一編號6、14、之附表一編號11部分、之附表一編號8,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以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甲天○○就事實欄三部分,係基於同一目的,同時取得本案槍、彈,係以一行為觸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非法持有子彈罪等2項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斷。(2)被告甲戌○○部分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又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立法者所制定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犯罪行為將反覆實行。查被告甲戌○○上開犯罪事實係基於從事地下匯兌之單一犯意,於本案密集多次以相同方式,違反銀行法規定而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依其犯罪性質具有在相當期間內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均應屬集合犯而僅成立實質上一罪。(3)核被告d○○就事實欄一、、、所為,分別係犯刑法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4)核被告丙戌○○就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就事實欄一㈧、、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丙戌○○就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之附表一編號8,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以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5)被告乙宙○○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
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又被告乙宙○○就上開犯罪事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以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6)檢察官雖就被告甲天○○、丙戌○○、d○○、乙宙○○所犯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㈣之附表一編號3、7、12、13、㈤之附表一編號5、㈥之附表一編號4、之附表一編號281、之附表一編號6、14、之附表一編號11部分、之附表一編號8部分漏未論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然此與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諭知該部分之罪名,給予被告充分攻擊防禦之機會,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檢察官分別就事實欄一㈢贅引刑法第339條之4第1款為加重要件,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6、14、282、之附表一編號11部分、之附表一編號8漏未引用同條規定為加重要件,容有未恰,惟此僅係加重要件之增、減,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應予更正,併此敘明。(7)被告甲天○○就事實欄一㈠至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
d○○就事實欄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丙戌○○就事實欄一㈠、㈧、、、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乙宙○○就事實欄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等與共同被告甲○○、乙i○○、乙地○○、卯○○、甲酉○○、乙K○○、「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就是開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被告甲天○○、d○○、丙戌○○於本案所為上開犯行,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3.刑之減輕事由說明(1)被告甲天○○就即事實欄一㈦之附表編號一編號228、之附
表一編號206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各該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即受有財產可能遭詐騙侵害之危險,顯屬實行詐術行為著手,然其中有未生取得他人財物之結果者,此部分均為未遂犯,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各減輕其刑。
(2)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7百萬元以下罰金」,實屬非輕,然同為非法持有、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者,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仗勢而擬逞兇鬥狠者,亦有單純持有之分,態樣非可一概而論,危害社會程度亦非可等量齊觀,是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自非不可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加以考量,有無可憫恕之情狀,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甲天○○雖持有本案槍枝,然無其他證據顯示被告有持以作為其他不法行為使用,徵顯其犯罪動機尚屬單純,本案持有行為與供作犯罪工具者,危害社會治安程度顯有不同,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具有悔意,若依被告甲天○○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本案槍枝之犯行,論以法定最輕本刑3年有期徒刑,仍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其犯罪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顯有堪予憫恕之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甲天○○之事實欄三所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犯行部分,酌量減輕其刑。(3)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
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即行為人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提出並繳交自己實際所得財物之全部予偵查或審判機關,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所得者,即有該規定之適用。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此減刑規定之適用,而所稱偵查中「自白」係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關乎構成要件之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2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52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甲戌○○就事實欄二所示違反銀行法犯行,已於偵查中已自白,且已繳交此部分犯罪所得,有本院112年贓款字第8號收據在卷可考(本院卷八第307頁),故應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4.量刑審酌(1)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天○○、丙戌○○、d○
○、乙宙○○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前往提款,再負責將部分款項層層轉交予集團上層收受,據以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可見其除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造成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被告甲戌○○無視政府對於匯兌管制之禁令,非法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匯兌業務,並從中獲取手續費之利益,危害國家金融政策之推行及妨害我國金融匯款之交易秩序;被告甲天○○另無視法律禁令而為本件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犯行,對於社會治安與民眾安危均生潛在危險,是其等上開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甲天○○、d○○、乙宙○○就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雖均坦承犯行,被告丙戌○○就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僅坦承部分犯行,其等均未與該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另斟酌被告甲天○○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甲戌○○就違反銀行法犯行,該2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甲天○○等人之犯罪情節、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本院卷九第373至407頁、第411至413頁、第447至457頁,本院卷十一第41至89頁),暨兼衡被告甲天○○等人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就本案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2)復考量被告甲天○○、d○○、丙戌○○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
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警惕。(3)另被告甲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九第411至413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危害國家金融政策之推行及妨害我國金融匯款之交易秩序,惟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且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業如前述,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為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對其身心之不良影響,並鼓勵自新,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三)沒收
1.被告甲天○○、d○○、丙戌○○、乙宙○○犯罪所得(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2)經查,關於本案車手頭與車手之報酬計算,業據被告甲天
○○於112年7月2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交給被告甲戌○○時,已經扣掉百分5,其中我的部分是百分之3,車手部分都是百分之2等語明確(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所示112年7月25日審判筆錄),堪認本案犯罪所得計算,車手頭之報酬係以提領總額百分之3計算,全部車手之報酬係以提領總額百分之2計算,茲就被告甲天○○、d○○、丙戌○○、乙宙○○犯罪所得分述如下均計算至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①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180,000元(至於此部分遭詐黃金3兩,卷內無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有自該處收取報酬,故不列入計算),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5,400元,被告丙戌○○之犯罪得為1,800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3,600元,共同被告乙i○○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②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一編號2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1,440,000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43,200元。③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一編號12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
總金額為569,817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17,095元。④事實欄一㈣之附表一編號3、7、12、13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
或被取走總金額為693,040(至於附表一編號3部分遭詐黃金飾品9支,卷內無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有自該處收取報酬,故不列入計算),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20,791元。⑤事實欄一㈤之附表一編號5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2,167,175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65,015元。⑥事實欄一㈥之附表一編號4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278,540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8,356元。⑦事實欄一㈦之附表一編號22-26、37-39、45-47、51-53、12
4、132、213-227、229-248、278-279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2,941,011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88,230元。⑧事實欄一㈧之附表一編號10、270-277、280、283所示遭受
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749,057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22,472元,被告丙戌○○之犯罪得為8,181元(另被告丙戌○○部分所附表一編號10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確定,尚須扣除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0部分受騙金額340,000元後,以百分之2計算)。⑨事實欄一㈨之附表一編號9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100,002元(至於遭詐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金飾品等五,卷內無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有自該處收取報酬,故不列入計算),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3,000元。⑩事實欄一㈩之附表一編號42-44、100-102、104、105、107
、148-152、249-258、260-264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1,285,245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38,557元。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5、16、18、48-50、99、103、14
0-141、145-146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793,784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23,814元。⑫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47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
總金額為30,000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900元。⑬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7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59,970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1,799元。⑭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9、20、2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
被取走總金額為90,970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2,729元。⑮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27、33-36、40、57、59-63、71-7
7、82-98、136-139、142-144、161-176、179-200、202-20
5、207-212、284-285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6,445,472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193,364元。⑯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77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
總金額為149,919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4,498元。⑰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28、29、30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
被取走總金額為240,000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7,200元。⑱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41、54-56、58、64-66、78-81、2
0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869,142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26,074元,被告丙戌○○之犯罪所得為8,692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17,383元,共同被告甲○○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⑲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67-70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
走總金額為231,337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6,940元。⑳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06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
總金額為416,729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12,502元,被告d○○之犯罪所得為2,084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8,335元,共同被告甲○○、乙地○○、乙K○○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㉑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08-116、129-130所示遭受騙之被
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418,729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12,562元。㉒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17-119、120、122-123、125、13
1、133-135、265-269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956,113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遭起訴部分之犯罪所得為24,546元(車手頭所得總額為28,683元,另須扣除甲天○○所犯附表一編號120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389號判決沒收4,137元)。㉓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26-128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
取走總金額為119,046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3,571元,被告d○○之犯罪所得為1,191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2,381元,共同被告乙K○○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㉔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53、286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
取走總金額為115,093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3,453元。㉕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54-160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
取走總金額為407,824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12,235元,被告d○○之犯罪所得為8,156元。㉖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78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
總金額為59,970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1,799元,被告d○○之犯罪所得為600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1,199元,共同被告乙地○○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㉗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259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
總金額為89,955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2,699元,被告丙戌○○之犯罪所得為900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1,799元,共同被告乙地○○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㉘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28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
總金額為100,000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3,000元,被告乙宙○○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㉙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6、14、282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
被取走總金額為1,689,025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50,671元㉚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239,035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7,171元。㉛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8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543,000元,以此估算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為16,290元,被告丙戌○○之犯罪所得為10,860元(3)又被告甲天○○上開犯罪所得總額為712,551元,惟被告甲
天○○於112年8月29日審理時供稱:附表四編號32所示扣案現金1,545,000元中,有879,000元係被告甲戌○○所有,扣除被告甲戌○○之款項後之餘款,其中100,000元為我太太之紓困貸款,剩餘566,000元應係本案犯罪所得等語(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所示112年8月29日審判筆錄),應與前揭被告甲天○○之犯罪所得,計算扣案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綜上,就被告甲天○○、d○○、丙戌○○、乙宙○○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被告甲戌○○之犯罪所得(1)被告甲戌○○本案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之犯罪所得為654,64
0元,爰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就被告甲戌○○上開已繳回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2)另被告甲戌○○雖於偵查中提出879,000元扣案等情,有附表五(四)編號13之搜索扣押筆錄可憑,然被告甲戌○○已向本院繳回前揭犯罪所得,為免重複宣告沒收,剝奪剝奪被告甲戌○○之財產而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前段規定,就此部分扣案現金,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3.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非制式手槍1支、非制式子彈7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被告甲天○○所涉轉讓禁藥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然附表四編號36之安非他命2包經檢驗後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4.另附表四編號28、34之點鈔機、IPHONE黑色手機,係被告
甲天○○所有,並供事實欄一㈠至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附表四編號48、49、50、51之紙袋、帳冊、SAMSUNG金色手機、OPPO黑色手機,係被告甲戌○○所有,並供事實欄二違反銀行法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天○○、甲戌○○供述明確(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2所示112年8月29日審判筆錄),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上開被告之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5.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至12、15至27、30至31、33、35所
示之物品雖系被告甲天○○所有,然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四編號13至14、37、38至47所示物品,則均非被告甲天○○等人所有或持有之物,自無庸在其等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此外,被告甲天○○、d○○、丙戌○○、乙宙○○等人於本案所取得告訴人、被害人名下帳戶及提款卡,及各該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雖為被告甲天○○、d○○、丙戌○○、乙宙○○本案犯行所取得及所用之物,然既未扣案,復非屬其等所有,本院審酌上開帳戶及提款卡本身無財產價值或換價可能,且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況帳戶一經掛失重新申辦即喪失效用,是應無再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之虞,故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戌○○就事實欄二所為,尚與附表一
編號1至282部分所示犯罪事實、前揭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收受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罪嫌等語。二、經查,關於被告甲戌○○上開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至30、
編號33至28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是否與被告甲天○○等人具有犯意聯絡等情,業據被告甲天○○於112年7月25日本院審理證稱:我是依照「易信調度哥」指示將錢送給被告甲戌○○,並交代我說「如果甲戌○○有問,你就跟他講『這是水產的錢』」等語明確(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之112年7月25日審判筆錄),衡情被告甲戌○○若知悉其車手所收取的現金係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之款項,則「易信調度哥」又何須特別交代被告甲天○○,倘若甲戌○○詢問錢的來源時,要以水產的錢為由搪塞? 益徵 被告甲戌○○對於其在附表二所收金錢係附表一編號1至30、編號33至282所示之部分遭詐款項並不知悉,亦難認其與被告甲天○○等人具有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三、就附表一編號31、32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部分,證人陳
俊豪固於106年5月26日警詢時證稱:我本人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碼通聯紀錄中,於106年1月3日撥打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碼係被告甲戌○○手機門號,他是我臺東三仙台民宿老闆 胡再華 的哥哥,當日我受被告甲戌○○所託,前往花蓮市區取款,並依指示在花蓮市區7-11超商、甜不辣店分別向另案被告 吳姵萱 、 謝堯順 收取現金,並將現金帶回民宿保險商存放後,被告甲戌○○就把現金袋走等語(參見附表五(二)編號7所示之警詢筆錄),然就證人 陳俊豪 所證述之上開取款過程,另案被告吳姵萱於106年4月21日警詢時則證稱: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碼是另案被告謝堯順用LINE傳給我的,我從海洋飯店出來後,另案被告謝堯順叫我撥打上開電話跟證人陳俊豪見面,並把現金交給證人陳俊豪等語(參見附表五(二)編號5所示106年4月21日警詢筆錄);另案被告謝堯順則於106年3月29日偵訊時證稱:我是受綽號「歐元」之人指示,將現金交給他指派的人,我先把電話交給另案被告吳姵萱,讓她自己跟該名男子聯絡,並把海洋飯店拿的物品交給該名男子,我另外在跟該名男子聯繫,在另外一間7-11交付金飾給該名男子等語(參見附表五(二)編號6所示106年3月29日偵訊筆錄),勾稽上開3名證人之證述,證人陳俊豪之前揭證述與另案被告謝堯順、吳姵萱之前揭證述,就交付物品種類、地點互有扞格,且證人陳俊豪之手機門號通聯紀錄雖有在上開時間撥打給被告甲戌○○等情,然該二人實際通訊對話內容未得而知,況證人陳俊豪前揭警詢證述未經具結,無以擔保該等陳述之真實性,故本院尚難遽採及難逕為不利被告甲戌○○認定。四、另被告甲戌○○就附表二所示各次匯款行為,倘若違反洗
錢防制法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105年12月28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係以有同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為成立要件,而修正前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所謂「重大犯罪所得」,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未包含刑法之詐欺犯罪;縱使該條規定之重大犯罪包含組織犯罪所得,然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規定,於106年4月19日修正時始將詐欺犯罪組織列入,然被告甲戌○○於本案犯罪時間均在上開組織犯罪條例修正前,依其行為時之法律適用結果,自無從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相繩。
五、綜上,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甲戌○○涉有上開犯行,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上開部分若然成罪,然因此部分與被告甲戌○○前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屬接續犯或想像競合之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參、無罪部分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天○○、乙宙○○、丙戌○○等人,另
分別為下列犯行:㈠被告甲天○○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
款所列管之禁藥,不得轉讓,竟分別為下列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1.於106年2月下旬至3月間某日,在共同被告甲○○位於臺北市萬華區隆昌路租屋處,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共同被告甲○○、乙地○○;2.於106年3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萬華區之橙舍青年旅舍,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共同被告甲○○、乙地○○、卯○○;3.於106年3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萬華區之力歐時尚旅店,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共同被告甲○○、乙地○○、卯○○;4.於106年3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德立莊酒店,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共同被告甲○○、乙地○○、卯○○。㈡被告丙戌○○與共同被告甲天○○、乙i○○、甲酉○○、卯○○、
「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等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4、28、278、279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4、28、278、279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4、28、278、279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㈢被告乙宙○○與共同被告甲天○○、乙K○○、d○○、甲○○、
「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17、12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17、12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12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㈣因認被告甲天○○、丙戌○○、乙宙○○另分別涉犯藥事法
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三、茲就本院認前述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甲天○○、丙戌○○、
乙宙○○所涉前開犯行,為無罪之理由,分述如下:(一)被告甲天○○部分1.檢察官認被告甲天○○涉犯前揭轉讓禁藥與共同被告甲
○○、卯○○、乙地○○等人之犯行,無非係以共同被告甲○○、卯○○、乙地○○等人於警詢、偵訊之證據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天○○堅詞否認涉有上開轉讓禁藥犯行,並辯稱:我只有去過共同被告甲○○位於隆昌街之租屋處及德立莊酒店,其餘於地方沒有去過,我也沒有交付毒品給共同被告甲○○、卯○○、乙地○○等語。2.共同被告甲○○、乙地○○固均有於警詢、偵訊中分別
證述被告甲天○○於上開地點轉讓毒第二級毒品與其等施用之行為,惟查:(1)共同被告甲○○對於上開地點之施用毒品來源,先
於106年3月30日警詢時證稱:我所施用毒品來源是共同被告卯○○無償提供給我施用的,大約從106年3月中旬開始,次數至少10次,施用的地點有橙舍青年旅舍、 李歐 旅社、德立莊酒店等語,於106年4月19日偵訊時改證稱:被告甲天○○有在橙舍青年旅舍、德立莊酒店等處提供毒品給我、共同被告乙地○○、卯○○施用,另外在我位於隆昌街住處,提供毒品給我、共同被告乙地○○施用,但甲天○○沒有在李歐旅社提供毒品給我施用等語;於106年4月26日偵訊時再改證稱:在橙舍青年旅舍施用毒品係共同被告卯○○提供給我等語(參見附表五
(一)編號4所示之106年3月30日警詢筆錄、106年4月19日偵訊偵訊筆錄)。(2)共同被告卯○○對於上開地點之施用毒品來源,於
106年3月30日警詢時證稱:我在德立莊酒店施用毒品時,共同被告甲○○、乙地○○有在場,我有提供毒品免費給共同被告甲○○吸食,毒品來源是綽號「芭樂」之人免費送給我等語,復於於106年4月26日偵訊時證稱:共同被告甲○○證述橙舍青年旅舍所施用毒品係我提供等語應屬實在,我當時帶一包毒品去旅館,先跟共同被告甲○○借吸食器後,就到廟裡施用,之後把毒品丟在桌上,誰用都無所謂等語(參見附表五(一)編號7所示之106年3月30日警詢筆錄、106年4月26日偵訊偵訊筆錄)(3)共同被告乙地○○對於上開地點之施用毒品來源,
於106年3月30日警詢、106年4月19日偵訊時分別證稱:我施用毒品都是被告甲天○○請的,也有看到被告甲天○○請共同被告甲○○、卯○○施用,地點就在隆昌街、德立莊酒店、橙舍青年旅舍等語(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1所示之106年3月30日警詢筆錄、106年4月19日偵訊偵訊筆錄)。(4)勾稽上開共同被告3人之證述內容,首先,共同
被告甲○○對於德立莊、橙舍青年旅舍所施用毒品來源係何人提供,其歷次證述已有矛盾,難謂無瑕可指,且共同被告甲○○、乙地○○之前揭證述內容亦與共同被告卯○○之前揭證述內容互有扞格之處;再者,就隆昌街所施用毒品來源係何人提供,共同被告甲○○、乙地○○固均證述係被告甲天○○所提供,惟此部分除共同被告甲○○、乙地○○之自白外,別無其他佐證可資補強證明;此外,至於李歐旅社所施用毒品來源,共同被告甲○○前已證述被告甲天○○未在該處提供毒品與其施用等語明確,共同被告卯○○、乙地○○亦均未證述有在該地點施用毒品等情,故難認被告甲天○○有上開轉讓禁藥犯行。(二)被告丙戌○○部分1.檢察官認被告丙戌○○涉犯前揭加重詐欺取財犯
行,無非係以附表五所示證據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丙戌○○堅詞否認涉有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我自106年3月9日起至同年5月5日止因另案羈押於法務部○○○○○○○○,因此沒有參與此部分加重詐欺犯行等語。2.經查,被告丙戌○○因另案自106年3月9日起至1
06年5月5日止因另案羈押於法務○○○○○○○○等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而觀諸附表一編號278、279所示詐騙時間、匯款時間均係106年3月11日,係在被告丙戌○○之前揭羈押期間內,則被告丙戌○○在人身自由受限制情下,當無可能參與此部分詐欺犯行,故被告丙戌○○辯稱:其遭另案羈押而未參與附表一編號278、279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等語,應屬可採。3.又附表一編號28所示告訴人遭詐騙後,於上開
附表所示時間匯入各該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隨即遭車手提領之過程,雖有附表五(四)編號30所示之熱點詳細資料可憑,然該熱點資料上之提領車手照片與被告甲天○○辨識後,被告甲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可以確定應該不是被告丙戌○○,因為照片中車手的髮型和被告丙戌○○不一樣等語明確,且上開熱點資料照片之車手外貌,明顯與附表五(四)編號
140、201、660、1043之提領影像照片、宅急便收執聯及監視器畫面、熱點詳細資料之車手(即被告丙戌○○)外貌顯不相同,應非同一人,故被告丙戌○○辯稱:未參與附表一編號28號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等語,應屬可採。4.另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共同被告乙i○○固於106年5月24日偵訊時證稱:我跟被告丙戌○○於106年2月10日一同至臺東縣長濱鄉找告訴人甲黃○○拿提款卡後就搭計程車離開等語,然就上開取款情況,業據告訴人甲黃○○於偵訊時證稱:我當天交付金錢時,看到對方只有1個人搭乘1台計程車前來等語明確(附表五(三)編號4之106年6月27日偵訊筆錄);被告甲天○○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當時我跟共同被告甲酉○○一組,我不知到被告丙戌○○、共同被告乙i○○去的情況如何等語,此部分除共同被告乙i○○之自白外,別無其他佐證可資補強證明,尚難認定被告丙戌○○有參與此部分加重詐欺犯行,故被告丙戌○○辯稱:未參與附表一編號4號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等語,應屬可採。(三)被告乙宙○○部分1.檢察官認被告乙宙○○涉犯前揭加重詐欺取財犯
行,無非係以被告d○○、共同被告乙K○○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乙宙○○堅詞否認涉有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我僅有參與附表一編號281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餘部分我沒有參與等語。2.按被告之自白或共犯之自白,均受刑事訴訟
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拘束,其供述或證詞須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排斥推諉卸責、栽贓嫁禍之虛偽陳述,從而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即令複數共犯之自白,所述內容互為一致,其證據價值仍與自白無殊,究非屬自白以外之另一證據,殊不能以複數共犯所為供述一致,相互間即得作為彼此所陳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至於共犯供述或證詞前後次數多寡、內容是否一致、有無重大矛盾、指述堅決與否及態度是否肯定,僅足為判斷其供述或證詞有否瑕疵之參考,仍屬自白之範疇,而其與他被告間之關係如何、彼此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既與所述他被告參與該共同犯罪之真實性判斷無涉,均不足藉以補強及擔保其自白為真實之證明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74號判決意旨參照)。3.經查,起訴附表一編號2所示告訴人之遭詐
款項,係共同被告乙K○○於106年3月15日13時許在臺北使用附表編號2所示之人頭帳戶即 游政安 之第一銀行帳戶提領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在卷可憑,而附表一編號281所示告訴人之詐欺款項,係被告乙宙○○於106年3月15日15時許,在花蓮之便利商店提領,而被告乙宙○○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在3月14日就前往花蓮,一直到15當日晚上才回去臺北等語,互核上開犯罪事實之時間、地點,於106年3月15日,被告乙宙○○在花蓮提領附表一編號281之告訴人遭詐款項,而共同被告乙K○○係在臺北提領附表一編號2之告訴人遭詐款項,且被告乙宙○○於106年3月14日人就在花蓮,其能否於106年3月15日在臺北交付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與共同被告乙K○○提款顯非無疑。4.至被告d○○、共同被告乙K○○固於歷次警詢
、偵訊、本院審理時分別證稱:渠等受被告乙宙○○指示提領附表一編號2、17、121所示告訴人之遭詐款項,渠等老闆係被告乙宙○○等語,然依上開說明,此部分除被告d○○、乙K○○之自白外,別無其他佐證可資補強證明,尚難認定被告乙宙○○有參與此部分加重詐欺犯行,故被告乙宙○○辯稱:未參與附表一編號2、17、121號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等語,應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
被告甲天○○、丙戌○○、乙宙○○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是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甲天○○、丙戌○○、乙宙○○此部分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肆、退併辦部分一、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其他部分
之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故檢察官以公函移請法院併案審理部分,必須與已起訴部分均成立犯罪,且二部分之間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始得一併加以審判。若法院認為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並不構成犯罪,或不能證明有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之事實,即與起訴部分不生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自不得對之加以審判,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067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就被告丙戌○○
另案之106年度偵字第24473號詐欺案件,雖認該案被告丙戌○○與業經起訴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84號詐欺等案件(即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起訴部分)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而函請本院併案審理等情;然本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案件審理之如附表一編號25至27、編號180、編號196至199、編號227、編號235至243所示部分犯行,被告 柯國臻 、 陳信璋 如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犯行,被告丙戌○○並未經起訴或追加起訴,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揭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與起訴部分不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該部分又係檢察官以行政公函請求法院併案審理,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既無訴之存在,亦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將該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家瑜、莊琇棋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文婷、李建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佞如、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智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彭師佑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永、於盼盼、洪清秀、莊琇棋、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8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蔡立群法官 陳昱維法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書記官 郭丞淩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
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
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編號被害人或告訴人犯罪經過匯款時間(交付帳戶、財物時間)遭詐騙金額、財物(新臺幣)告訴人或被害人所申設遭詐騙之帳戶轉入人頭帳戶報告機關1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2月8日12時許聯絡丙申○○假冒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職員、警察、檢察官,佯稱丙申○○先前在臺北榮總及板橋亞東醫院拿藥已達藥物濫用程度,可能遭人冒用健保卡而涉及毒品洗錢案,並以偵辦案件為由,要求丙申○○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黃金(約3兩),使丙申○○陷入錯誤。甲天○○、丙戌○○、乙i○○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共同前往臺東地區,丙戌○○於106年2月8日間某時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不知情計程車司機 酋昇 ,三人要求以包車方式接送渠等往返移動金龍旅社與臺東地區間,並於右列時間由乙i○○假冒檢察官助理陳姓專員,在臺東縣○○市○○街000號張崇晉婦產科診所向丙申○○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以及黃金約3兩後。丙戌○○陪同把風乙i○○先於同日14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馬蘭郵局分三次提領現金60,000元、60,000元、30,000元,並將30,000元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後,甲天○○於同日21時26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郵局ATM前,以右列人頭帳戶提領3萬元得手。106年2月8日14時許180,000元、黃金3兩乙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2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6年3月6日9時許,以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壬○○,假冒為檢察官許靜雯、主任檢察官郭銘禮,佯稱其全民健康保險卡遭盜用,且其身分遭冒用在銀行開戶洗錢及販賣毒品,需匯錢解決云云,致乙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將右列 黃文嶽 、 宋凱文 、 林自偉 帳戶交付甲天○○持之取款;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將 游正安 右列帳戶交付與乙K○○持之取款;乙K○○再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 張俊偉 、林自偉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後,由甲天○○交付甲○○持張俊偉之右列帳戶及不詳之人持林自偉人頭帳戶至提款機提款並將該筆款項交付予甲天○○;另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 黃上益 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甲○○則持 管志雄 、 溫國順 、黃上益之右列帳戶至臺中市西屯區各處提款機提款並將該筆款項交付予甲天○○,甲○○則分得所獲取之款項3%之報酬。106年3月15日13時3分許100,000元游正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0,000元 蔡奇龍 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50,000元黃文嶽所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0元黃上益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0元黃上益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0元管志雄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0,000元管志雄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0元宋凱文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0,000元張俊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0元溫國順所申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0元林自偉所申設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月20日上午聯絡戊○○○假冒為許檢察官,佯稱戊○○○遭人冒用健保卡而帳戶需監管,並以偵辦案件為由,要求戊○○○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戊○○○陷入錯誤。甲天○○、乙i○○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共同前往桃園市,並於右列時間,在桃園市大溪區仁和六街108巷口附近,由甲天○○、乙i○○向戊○○○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及黃金飾品9支(約10萬元)。甲天○○、乙i○○先後於106年1月20日及21日持戊○○○所申設右列帳戶提領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1月20日12時許207,040元黃金約10萬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2月10日上午聯絡甲黃○○假冒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職員、 李國棟 警察、許檢察官,佯稱甲黃○○遭人冒用健保卡而涉及販毒洗錢案,並以偵辦案件為由,要求甲黃○○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甲黃○○陷入錯誤。甲天○○、乙i○○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共同前往臺東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臺東縣○○鄉○○0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長濱服務所)由乙i○○向甲黃○○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丙戌○○、乙i○○、甲酉○○先後於106年2月10日、15日持所申設所申涉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2月15日108,60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135,025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4,915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月3日11時許,聯絡乙宇○○,假冒為陳姓警察、郭姓檢察官,佯稱乙宇○○遭人冒用全民健康保險卡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乙宇○○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乙宇○○陷入錯誤。甲天○○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花蓮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花蓮縣吉安鄉告訴人住處由乙i○○假冒為檢察官助理陳姓專員向乙宇○○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由乙i○○、甲天○○先後於106年1月3日至25日分別持乙宇○○所申設右列帳戶提取右列之款項或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得手。106年1月3日17時30分許432,0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花蓮縣警察局1,735,175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丙○○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5年12月12日9時許,聯絡辛○○○,假冒為 張伯成 警官,佯稱辛○○○帳戶涉及販毒洗錢案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辛○○○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辛○○○陷入錯誤。甲天○○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雲林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雲林縣○○市鎮○里0鄰○○路00號5樓由甲天○○佯稱為警官向辛○○○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先後於105年12月12日至21日分別持辛○○○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5年12月12日12時許1,339,0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7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月16日10時30分許,聯絡丙U○,假冒為警察,佯稱丙U○帳戶涉及販毒洗錢案須協助法院偵辦案件為由,要求丙U○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丙U○錯誤。甲天○○、乙i○○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桃園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由乙i○○假冒檢察官助理陳姓專員向丙U○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並由甲天○○、乙i○○先後於同日分別持丙U○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1月16日14時30分許190,000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臺東縣警察局150,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005元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告訴人丙卯○○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2月16日8時30分許,聯絡丙卯○○,假冒為中央健保局官員、林正義警官、許檢察官,佯稱丙卯○○遭人冒用全民健康保險卡涉及洗錢防制法案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丙卯○○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丙卯○○陷入錯誤。甲天○○、丙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新竹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新竹縣○○鄉○○村○○街000號由甲天○○佯稱為檢察官專員向丙卯○○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先後於同日持丙卯○○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2月16日16時許150,000元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臺東縣警察局93,0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0,000元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0,000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告訴人R○○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9日9時許連絡R○○,假冒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職員、警察、檢察官,佯稱R○○遭人冒用全民健康保險卡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R○○將右列財物放置於指定居住之公寓大廈信箱內,R○○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甲天○○、丙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南投地區,於右列時間,在上開指定處所取走右列財物。並於106年3月9日14時許,要求R○○將現金卡放置指定地點,然因R○○察覺有異,遂改要求R○○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R○○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致其受有財產上損失。甲天○○旋即前往中二高竹山交流道附近,自乙地○○收取丙戌○○領得告訴人R○○右列之財物,並將右列所示之金飾品則交予甲○○變賣。(丙戌○○所犯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106年3月9日12時23分許小孩金項鍊3條、金手鍊4條、金帽花3個、金戒指4個、大人金項鍊3條、金領帶夾1個、金戒指8個、金耳環1對、手鐲4個及現金100,000元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6年3月9日16時17分許1元 張渝沅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3月9日16時18分許1元 呂守智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告訴人K○○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9日10時許聯絡K○○,假冒為K○○之姪女並佯稱需週轉資金云云,致K○○信以為真,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宜蘭縣○○鎮○○○路000號羅東南門郵局將右列金額以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甲天○○並交付右列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由甲天○○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與丙戌○○。丙戌○○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接續於106年3月9日12時30分許許,在南投縣竹山鎮江西路與延平路口7-ELEVEN便利超商ATM自動櫃員機,持右列金融卡提領16萬元,並將其中1萬元轉帳至台新銀行,嗣後,本欲持台新銀行金融卡將餘款領出,尚未領出之際,為警據報當場查獲。(丙戌○○所犯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106年3月9日11時8分許160,000元 黃光宏 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6年3月9日15時20分許180,000元黃光宏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告訴人乙l○○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於106年3月9日10時許聯絡乙l○○,假冒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職員、警察、檢察官,佯稱乙l○○遭人冒用全民健康保險卡涉及洗販毒洗錢需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乙l○○將右列財物放置於指定土地公廟旁空地,乙l○○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財物至於上揭處。甲天○○、乙地○○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南投地區,於106年3月9日15時18分許,在上開指定處所取走右列財物,並以乙l○○之提款卡提領右列金額,致乙l○○受有財產上損失。106年3月9日10時許239,035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12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月10日12時許,聯絡乙a○○,假冒郭姓檢察官,佯稱乙a○○資料遭冒用涉及販毒案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乙a○○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乙a○○陷入錯誤。甲天○○、乙i○○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花蓮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花蓮縣吉安鄉告訴人住處由甲天○○假冒為檢察官向乙a○○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由甲天○○先後於106年1月11日持乙a○○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1月10日12時許123,035元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及中華郵政帳戶花蓮縣警察局13告訴人丁○○○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月11日8時許,聯絡丁○○○,假冒姓檢察官,佯稱丁○○○資料遭冒用涉及販毒案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丁○○○交付金飾及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丁○○○陷入錯誤。甲天○○即指揮乙i○○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花蓮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花蓮縣花蓮市由乙i○○假冒為檢察官向丁○○○詐得金飾及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由乙i○○於同日持丁○○○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並將該款項交付甲天○○,並該金飾變賣右列金額後將贓款交給甲天○○。106年1月11日11時許124,000元、金飾(變賣後價值為10,0000)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及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花蓮縣警局14none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於106年1月10日14時42分許聯絡宙○○,假冒為、張姓警察、檢察官,佯稱宙○○資料外洩涉案需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宙○○將右列帳戶提款卡、密碼放置於花蓮縣某指定處所,宙○○因而陷於錯誤。甲天○○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花蓮地區,於右列時間,在上開指定處所假冒為檢察官向宙○○詐得右列帳戶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以宙○○之右列提款卡提領右列金額,致宙○○受有財產上損失。106年1月10日17時20分許100,025元中華郵政及土地銀行帳戶花蓮縣警局15告訴人乙午○○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29日時許聯絡乙午○○,假冒為devilcase員工,向乙午○○佯稱訂單有誤需解除設定為由,致使乙午○○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嗣該詐騙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使右列人頭帳戶之人寄送該帳戶至新北市○○區○○路000號後即聯繫甲天○○,由甲天○○指示乙地○○前往該處簽收黑貓宅急便編號00-0000-0000號包裹取得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並取得其中2%之報酬。①106年3月29日21時46分許②106年3月29日21時38分許24px;">①29,985元②29,985元① 楊永民 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黃瓊儀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告訴人丙甲○○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29日時21時10分許聯絡丙甲○○,假冒讀冊網路書店員工,向丙甲○○佯稱訂單有誤需解除設定為由,致使丙甲○○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嗣該詐騙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使右列人頭帳戶之人寄送該帳戶至新北市○○區○○路000號後即聯繫甲天○○,由甲天○○指示乙地○○前往該處簽收黑貓宅急便編號00-0000-0000號包裹取得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並取得其中2%之報酬。①106年3月29日22時15分許②106年3月29日22時27分許③106年3月29日22時32分許24px;">①29,914元②30,000元③30,000元①黃瓊儀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楊永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告訴人天○○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5日22時許,撥打電話予天○○,假冒為486團購網賣家,佯稱其先前上網購買並分期付款之吸塵器,因內部作業疏失,作帳錯誤,需至ATM確認並匯款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將 曾新銓 右列帳戶交付與d○○持該帳戶取款後交付與甲天○○。106年3月16日1時28分許及同日1時37分許59,970元曾新銓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告訴人甲V○○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7日16時14分許起,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甲V○○假冒賣方、郵局客服人員名義,佯稱甲V○○網路上所購物品,因店員操作錯誤而造成20筆訂單,須至ATM轉帳解除訂單云云,致甲V○○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甲天○○指示甲○○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由甲天○○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與乙地○○。乙地○○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於106年3月28日0時32、33分、37分、38分許,分別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ATM自動櫃員機、臺北市○○區○○街0段00號7-ELEVEN便利超商ATM自動櫃員機等處,持右列金融卡提領右列金額後交付與甲天○○,並收受取款金額2%之報酬。①106年3月27日23時51分許②106年3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③106年3月27日23時59分許④106年3月28日0時26分許⑤106年3月28日0時31分許⑥106年3月28日0時35分許24px;">①29,989元②29,989元③25,989元④29,989元⑤29,989元⑥29,985元① 曾祥瑞 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 廖家瑜 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同上⑤同上⑥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告訴人乙z○○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7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告訴人乙z○○假冒網購公司客服名義,佯稱其網路上所購物品,因手續錯誤而造成分期扣款,再以郵局行員名義來電佯稱須轉帳6萬元至右列帳戶等始不會被扣款云云,致告訴人乙z○○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甲天○○並交付右列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由甲天○○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與乙地○○、卯○○。乙地○○、卯○○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於106年3月27日21時40分、44分許,在某處ATM自動櫃員機,持右列金融卡提領右列金額後交付與甲天○○,並收受取款金額2%之報酬。①106年3月27日21時40分許②106年3月27日22時56分許③106年3月27日23時11分許24px;">①29,985元②29,985元①廖家瑜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告訴人申○○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rumb789」在蝦皮購物網站假意出售微波爐,告訴人申○○於106年3月26日晚間11時許,透過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連繫欲購買微波爐,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要求告訴人申○○先行付款至右列帳戶云云,致告訴人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甲天○○並交付右列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由甲天○○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與乙地○○、卯○○。乙地○○、卯○○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於106年3月27日11時36分許,在某處ATM自動櫃員機,持右列金融卡提領右列金額後交付與甲天○○,並收受取款金額2%之報酬。106年3月27日11時36分許12,000元廖家瑜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告訴人丙G○○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以暱稱「@ymo071」在蝦皮拍賣網站假意出售MAC筆記型電腦,告訴人丙G○○遂透過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連繫欲購買該商品,該詐欺集團成員佯提供 李玫萱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75號、第3766號、第4167號為不起訴處分書)身分證照片及駕駛執照等取信告訴人丙G○○,並要求告訴人丙G○○先行付款云云,致告訴人丙G○○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甲天○○並交付右列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由甲天○○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與乙地○○、卯○○。乙地○○、卯○○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於106年3月27日22時1分許,在某處ATM自動櫃員機,持右列金融卡提領右列金額後交付與甲天○○,並收受取款金額2%之報酬。106年3月27日21時59分19,000元廖家瑜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告訴人丙乙○○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2月21日10時30分許,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丙乙○○假冒為其友人 毛驥 ,急需借款15萬元,請丙乙○○匯款至右列帳戶,使丙乙○○陷入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華南銀行帳戶匯款右列之金額。嗣詐騙集團成員指示甲天○○向被告甲○○以一個帳戶7,000元收購該帳戶,嗣甲天○○取得右列帳戶後即於臺北市萬華區長沙街二段93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提取右列款項。105年12月21日13時許(臨櫃)150,000元甲○○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23被害人丙己○○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2月20日10時許,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丙己○○假冒為丙己○○之友人 蕭主忠 ,急需周轉金,請丙己○○匯款至右列帳戶,使丙己○○陷入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嗣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被告甲天○○向被告甲○○以一個帳戶7,000元收購該帳戶,嗣甲天○○取得右列帳戶後即提取右列款項。105年12月22日11時23分許(2次)60,000元甲○○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24告訴人乙乙○○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2月12日10時許,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乙乙○○假冒為乙乙○○之友人 邱清山 ,急需借款,請乙乙○○匯款至右列帳戶,使乙乙○○陷入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嗣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被告甲天○○向被告甲○○以一個帳戶7,000元收購該帳戶,嗣甲天○○取得右列帳戶後即提取右列款項。105年12月21日11時26分許380,000元甲○○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25告訴人C○○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2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告訴人C○○假冒為C○○之友人 賴昌猷 ,急需現金周轉,請C○○匯款至右列帳戶,使C○○陷入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右列之金額。嗣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林懋文 將該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變更為789789號後,再至桃園地區某統一便利超商,將上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以黑貓宅急便快遞之方式,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00號署名「文吉理財」之人,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被告甲天○○取走該帳戶後,由甲天○○在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西門分行提領右列款項。106年3月2日15時12分許60,000元林懋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26告訴人甲y○○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4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告訴人甲y○○假冒為甲y○○之友人「明達」,急需現金周轉,請甲y○○匯款至右列帳戶,使甲y○○陷入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右列之金額。嗣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林懋文將該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變更為789789號後,再至桃園地區某統一便利超商,將右列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以黑貓宅急便快遞之方式,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00號署名「文吉理財」之人,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被告甲天○○取走該帳戶後,由甲天○○在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西門分行提領右列款項。106年3月2日17時17分許30,000元林懋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27告訴人乙d○○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21時8分許,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乙d○○,假冒為DEVILCASE手機周邊產品之工作人員,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植訂單數量,將會自其帳戶扣款云云,再假冒為郵局客服人員,佯稱需至ATM取消誤植訂單作業云云,致告訴人乙d○○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2帳戶。嗣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林懋文將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變更為789789號後,再至桃園地區某統一便利超商,將右列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以黑貓宅急便快遞之方式,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00號署名「文吉理財」之人,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被告甲天○○取走該帳戶後,由甲天○○在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西門分行提領右列款項後款項。甲天○○亦將 魏存翌 右列帳戶交付甲○○,再由甲○○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2月27日22時1分許②106年2月27日22時15分許③106年2月27日22時57分許④106年2月27日23時3分許⑤106年2月27日23時14分許⑥106年2月27日23時25分許⑦106年2月28日0時3分許⑧106年2月28日0時8分許⑨106年2月28日0時14分許⑩106年2月28日0時19分許⑪106年2月28日0時34分許⑫106年2月28日0時38分許⑬106年3月1日12時45分許⑭106年3月1日12時47分許⑮106年3月1日12時50分許⑯106年3月1日13時4分許⑰106年3月1日13時20分許⑱106年3月1日13時51分許⑲106年3月2日16時57分許⑳106年3月2日17時1分許㉑106年3月2日17時18分許24px;">①29,989元②30,000元③29,985元④30,000元⑤29,985元⑥30,000元⑦29,987元⑧29,985元⑨30,000元⑩30,000元⑪30,000元⑫29,985元⑬180,000元⑭180,000元⑮180,000元⑯30,000元⑰30,000元⑱30,000元⑲30,000元⑳25,000元㉑30,000元① 林義淇 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鄭漢棋 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林義淇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 陳宇星 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陳宇星之設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⑥陳宇星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⑦陳宇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⑧同上⑨陳宇星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⑩同上⑪同上⑫陳宇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⑬林懋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⑭林懋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⑮林懋文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⑯ 陳景隆 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⑰同上⑱同上⑲魏存翌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⑳同上㉑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8告訴人甲寅○○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1月9日11時29分許,以0000000000電話向甲寅○○佯稱為其友人,因投資急需用款,致使甲寅○○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卯○○右列帳戶。旋即遭卯○○於106年1月17日持其上揭玉山銀行提款卡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板橋新海郵局提領2,005元、甲天○○於106年1月9日12時36分許持上揭玉山銀行提款卡在花蓮縣○○鄉○里村○里路000號統一超商蓮嘉店提領20,005元。106年1月9日12時20分許30,000元卯○○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29告訴人乙s○○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1月13日某時,以0000000000電話向乙s○○假冒為其友人,佯稱因投資急需用款,致使乙s○○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卯○○右列帳戶。再由甲天○○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1月13日7時23分許30,000元卯○○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30告訴人乙f○○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1月17日12時許,以0000000000電話向乙f○○假冒為其友人「 吳智揚 」,佯稱因投資急需用款,致使乙f○○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卯○○右列帳戶。再由甲天○○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1月17日15時許180,000元卯○○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31告訴人c○○詐騙集團某不詳之成年男性成員先以電話於106年1月3日9時30分許聯絡c○○,詐稱c○○之健保卡遭盜用,並由另一名詐騙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假冒員警,向c○○誆稱c○○之身分遭到詐騙集團洗錢使用云云,嗣再由詐騙集團另一成年女性成員假冒檢察官,向c○○佯以需將其如右所示之貴重物品及金融卡交付監管,致c○○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在c○○位於花蓮縣花蓮巿住處外交付如右所示之財物及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予 陳鵬 亦。 陳鵬亦 依謝堯順之指示,以右列提款卡提領右列金額後,致c○○受有財產上損失。並將上開財物及所領取現金,放置在謝堯順所指示之址設花蓮縣○○市○○○路00號之「海洋飯店」603號房內,俟謝堯順、吳姵萱(搬運贓物罪部分,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37號、第1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往拿取,謝堯順從中分得4,700元報酬。嗣甲戌○○以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指示不知情之陳俊豪(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062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6年1月3日16時48分許至17時許間,在花蓮縣花蓮市某統一便利超商前,收取吳姵萱所交付之前開詐騙所得中金額不詳之現金,及於同日17時48分許至18時許間,在花蓮縣花蓮市某甜不辣店前,收取謝堯順所交付之前開詐騙所得中金額不詳之現金後,將上開2次收得現金交予甲戌○○。106年1月3日12時41分許現金61,000元、98,000元、男用項鍊金飾2條、女用項鍊金飾3條、手環2條、耳環1副、男用白金鑽戒1只、女用白金K金戒台1只、金戒4只、金墜子2個(上開物品價值總共約250,000元)永豐商業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兼信用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花蓮縣警察局32告訴人癸○○詐騙集團某不詳之成年男性成員先以電話於106年1月3日10時15分許聯絡癸○○,詐稱癸○○之健保卡遭盜用及癸○○涉嫌毒品買賣云云,嗣另再由詐騙集團另一成年成員假冒檢察官,向癸○○佯稱要配合交付值錢物品否則健保卡會遭鎖卡、金融帳戶會遭凍結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在花蓮縣吉安鄉仁里五街與仁里五街137巷之交岔路口處交付如右所示之財物及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予陳鵬亦。陳鵬亦依謝堯順之指示,以右列提款卡提領右列金額後,致癸○○受有財產上損失。並將上開財物及所領取現金,放置在謝堯順所指示之址設花蓮縣○○市○○○路00號之「海洋飯店」603號房內,俟謝堯順、吳姵萱(搬運贓物罪部分,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37號、第1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往拿取,謝堯順從中分得5,400元報酬。嗣甲戌○○以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指示不知情之陳俊豪(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062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6年1月3日16時48分許至17時許間,在花蓮縣花蓮市某統一便利超商前,收取吳姵萱所交付之前開詐騙所得中金額不詳之現金,及於同日17時48分許至18時許間,在花蓮縣花蓮市某甜不辣店前,收取謝堯順所交付之前開詐騙所得中金額不詳之現金後,將上開2次收得現金交予甲戌○○。106年1月3日13時許現金150,000元、30,000元、黃金手鍊4條、鑽石耳環1副、鑽石項鍊2條、鑽石玉2條、黃金項鍊2條(上開物品價值總共約400,000至500,0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國泰世華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兼信用卡)花蓮縣警察局33告訴人乙庚○○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9日17時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聯絡乙庚○○,假冒金石堂服務人員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因電腦系統出錯,將自帳戶重複扣款,須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 鄭展旭 右列帳戶。再由甲天○○、甲○○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10日0時59分許29,980元鄭展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34告訴人甲T○○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9日19時48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聯絡甲T○○,假冒為網路購物店家,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因會計系統出錯,重複誤刷約5萬多元,須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T○○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再由甲天○○、甲○○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10日0時34分許、1時1分許、1時9分許、1時12分許109,935元鄭展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35告訴人乙癸○○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9日18時2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乙癸○○謊稱其在金石堂書店網站購物時,因電腦作業疏失,訂單遭設定成分期付款,須至ATM操作取消扣款云云,致乙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甲○○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4px;">①106年3月9日②106年3月9日19時58分許4px;">①179,918元②29,985元①鄭展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蔡忠諺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36告訴人甲O○○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9日21時3分許,先以不詳電話聯絡甲O○○,假冒為LYTESS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被害人甲O○○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甲O○○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甲O○○陷入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再由甲天○○、甲○○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9日22時17分許、22時21分許59,015元鄭展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37被害人n○○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9日19時45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假華南銀行客服)、+000000000000(假金石堂)門號聯絡n○○,假冒為網路上購物系統出錯,佯稱被害人n○○ATM取消訂單為由,又告知被害人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要求n○○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n○○陷入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再由甲天○○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9日20時21分許22,222元鄭展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38告訴人甲n○○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19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甲n○○,假冒網路賣家,向甲n○○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之前之購物誤設為購買12組商品,需至提款機操作解除設定,致甲n○○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再由甲天○○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19日16時15分許29,989元 林俊宏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39告訴人J○○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19日15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J○○,假冒網路賣家,向J○○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之前之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解除設定,致J○○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再由甲天○○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19日16時許、16時2分許21,242元林俊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0告訴人乙y○○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7日19時50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聯絡乙y○○,假冒為金石堂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乙y○○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乙y○○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乙y○○陷入錯誤,隨即以家中電腦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天○○、甲○○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7日20時17分許99,998元古明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1告訴人甲X○○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7日17時57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聯絡甲X○○,假冒為金石堂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甲X○○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甲X○○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甲X○○陷入錯誤,隨即至全家超商台南崇德店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天○○、甲○○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①④金額。另甲○○領取簽收右列②③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②③人頭帳戶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7日19時11分②106年3月7日19時11分許③106年3月7日19時29分許④106年3月7日20時28分許24px;">①29,985元②29,989元③29,989元④29,985元①古明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黃逸鴻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黃逸鴻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古明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42告訴人z○○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22日18時44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聯絡z○○,假冒為金石堂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z○○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z○○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z○○陷入錯誤,隨即至7-ELEVEN新西屯門市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天○○交付右列帳戶提款卡與乙地○○後,乙地○○遂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3日0時9,985元 林昭儀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3被害人W○○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22日18時44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聯絡W○○,假冒為DEVILCASE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W○○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W○○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W○○陷入錯誤,隨即至烏日溪壩郵局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天○○交付右列帳戶提款卡與乙地○○後,乙地○○遂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2日20時27分59,970元林昭儀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4告訴人B○○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22日21時13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聯絡B○○,假冒為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B○○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B○○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B○○陷入錯誤,隨即至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天○○交付右列帳戶提款卡與乙地○○後,乙地○○遂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2日21時59分59,972元林昭儀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5告訴人乙U○○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22日16時58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聯絡乙U○○,假冒為HITO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乙U○○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乙U○○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乙U○○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天○○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2日18時9分許30,000元 李忠誠 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6告訴人 林鑫平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2日16時46分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聯絡林鑫平,假冒為DEVILCASE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林鑫平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林鑫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林鑫平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天○○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日17時22分29,985元李忠誠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7被害人乙亥○○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於106年2月21日17時45分許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聯絡乙亥○○,假冒為墨攻公司(君悅飯店)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乙亥○○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乙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乙亥○○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天○○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1日21時8分許29,985元李忠誠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8告訴人s○○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於106年2月23日21時30分許以電話聯絡s○○,假冒為喜來登網站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s○○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s○○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s○○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乙地○○、甲○○後,由乙地○○、甲○○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3日22時7分、22時8分、22時8分89,961元 賴冠伶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9告訴人甲丑○○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於106年2月23日20時48分許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聯絡甲丑○○,假冒為蝦皮拍賣網站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甲丑○○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甲丑○○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甲丑○○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乙地○○、甲○○後,由乙地○○、甲○○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3日20時10分許5,000元賴冠伶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50告訴人丙I○○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於106年2月23日20時33分許以電話聯絡丙I○○,假冒為金石堂網路書店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丙I○○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丙I○○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丙I○○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乙地○○、甲○○後,由乙地○○、甲○○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3日21時57分許29,987元賴冠伶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51告訴人甲巳○○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106年2月15日11時20分以電話0000000000聯絡甲巳○○,佯稱被害人甲巳○○友人,商借新台幣2萬元,使甲巳○○陷入錯誤,隨即至二林鎮農會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天○○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15日12時40分許20,000元 程惟揚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52告訴人 吳張婓茹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106年2月13日10時30分許先假冒公務人員以電話聯絡被害人吳張婓茹,佯稱被害人吳張婓茹涉及刑事案件,需凍結帳戶,使吳張婓茹陷入錯誤,隨即至馬公中正路郵局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天○○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02月13日12時14分許90,000元程惟揚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53告訴人甲e○○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16日15時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聯絡甲e○○,佯稱被害人甲e○○外姪女,商借18萬元,使甲e○○陷入錯誤,隨即至凱基銀行中和分行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天○○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16日15時3分許180,000元 許晉霖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54告訴人乙k○○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8日21時37分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聯絡乙k○○,假冒為金石堂網路書店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乙k○○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乙k○○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乙k○○陷入錯誤,隨即至屏東公館郵局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8日22時37分許②106年3月8日21時41分許③106年3月8日21時43分許24px;">①29,985元②19,985元③18,123元 吳依柔 之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55告訴人丙丁○○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8日20時56分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左列時間聯絡丙丁○○,假冒為金石堂網路書店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丙丁○○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丙丁○○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丙丁○○陷入錯誤,隨即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郵局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8日22時15分許29,985元吳依柔之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56告訴人D○○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8日19時30分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聯絡D○○,假冒為486團購專區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D○○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D○○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D○○陷入錯誤,隨即至板橋中正路郵局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帳戶提款卡與丙戌○○後,丙戌○○遂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交付甲天○○。106年3月8日22時13分許、22時36分許47,955元吳依柔之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57告訴人乙I○○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8時23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I○○,佯稱為樂天網路購物中心客服人員,訂單錯誤設定為經銷商,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予乙I○○,佯稱為第一銀行人員,致乙I○○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日19時3分許8,032元魏存翌之合作金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58告訴人U○○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7時3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U○○,佯稱為樂購王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訂單錯誤設定為經銷商,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予U○○,佯稱為中華郵政人員,致U○○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指示甲○○前往宅急便簽收右列帳戶之包裹後,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2日18時31分許②106年3月2日18時43分24px;">①23,456元②29,985元①魏存翌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59被害人 李孟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8時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李孟慈友人 林家稼 ,急需借款3萬元,致使李孟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持右列帳戶交付甲○○,再由甲○○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日19時18分許30,000元 高偉淳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0被害人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20時10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友人 秋萍 ,急需借款1萬元,致使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持右列帳戶交付甲○○,再由甲○○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日20時6分許10,000元高偉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1被害人Y○○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4時10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友人,急需借款3萬元,致使Y○○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持右列帳戶交付甲○○,再由甲○○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日18時13分許30,000元高偉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2被害人甲b○○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8時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其夫 高毅 友人 林永郎 ,急需借款2萬元,致使甲b○○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持右列帳戶交付甲○○,再由甲○○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日18時14分許20,000元高偉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3告訴人丙C○○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20時許,冒以丙C○○友人 林幼容 臉書貼文佯稱出售iphone手機,致使丙C○○陷於錯誤,另以LINE與自稱 廖振偉 之人聯繫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持右列帳戶交付甲○○,再由甲○○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2日21時38分許②106年3月2日21時48分許24px;">①15,000元②15,000元高偉淳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4告訴人甲i○○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20時5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i○○,佯稱為拍賣網店家,因訂單錯誤設定為分期,將遭扣繳12個月,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予甲i○○,佯稱為台灣銀行客戶服務人員,致甲i○○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2日21時3分許②106年3月2日21時10分許24px;">①30,000元②19,985元① 阮嘉宏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阮嘉宏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5告訴人乙n○○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20時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n○○,佯稱為潮衣部落格賣家,因帳戶遭設定為自動扣款,再以+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予乙n○○,佯稱為中華郵政人員,致乙n○○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2日21時54分許②106年3月2日22時12分許24px;">①29,989元②30,000元①阮嘉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6被害人丙亥○○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亥○○,佯稱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帳戶遭設定為每月扣款,致丙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2日19時19分許②106年3月2日19時29分許③106年3月2日20時27分許④106年3月2日20時29分許⑤106年3月2月20時34分許⑥106年3月2日19時31分許24px;">①29,989元②29,989元③29,980元④29,980元⑤29,980元⑥29,989元①阮嘉宏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阮嘉宏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同上⑤同上⑥阮嘉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7告訴人X○○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9時9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作業疏失,帳戶遭設定為重複扣款,致X○○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5日19時18分許29,985元 蔡上和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8被害人丙D○○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8時27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D○○,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遭設定為分12期扣款,致丙D○○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5日19時35分許②106年3月5日20時4分許③106年3月5日19時20分許④106年3月5日18時41分許⑤106年3月5日18時45分許24px;">①28,985元②28,985元③28,985元④49,985元⑤25,123元①蔡上和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同上④蔡上和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9告訴人乙F○○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9時4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F○○,佯稱乙F○○瑜網路訂購之螢幕保護貼因作業疏失遭設定為分期扣款,致乙F○○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5日19時36分許20,304元蔡上和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0告訴人戌○○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9時29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戌○○,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工讀生作業疏失遭設定為分期扣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兆豐銀行人員,致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5日20時38分許18,985元蔡上和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1告訴人 張臺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9時31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張臺軒,佯稱為惡魔手機殼客戶服務人員,因簽收單錯誤,導致為重複扣款,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銀行人員,致張臺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19時58分許27,123元 羅燕玲 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2告訴人甲G○○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9時50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G○○,佯稱為網路購物客戶服務人員,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為多筆交易紀錄,致甲G○○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7日20時42分許30,000元羅燕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3告訴人乙u○○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7時10分許,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u○○,佯稱為富邦銀行客戶服務人員,因先前於金石堂書局購書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分期,導致為重複扣款,需至提款機操作,致乙u○○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7日17時43分許②106年3月7日17時52分許24px;">①10,934元②11,012元①羅燕玲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羅燕玲之合作金庫銀行漲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4被害人甲F○○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7時32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F○○,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需至提款機操作,致甲F○○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7日18時16分許②106年3月7日18時26分許24px;">①29,985元②2,980元①羅燕玲之合作金庫銀行漲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5告訴人丙K○○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6時5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K○○,佯稱為惡魔手機殼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重複訂購,需至提款機操作,致丙K○○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17時46分許29,989元羅燕玲之合作金庫銀行漲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6告訴人丙丑○○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7時22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丑○○,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錯誤設定為訂購12組商品,再以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銀行人員,需至提款機操作,致丙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18時40分許17,985元羅燕玲所申設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7被害人甲l○○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7時53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l○○,佯稱為艾瞳美網路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錯誤設定為重複下單,再以+00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花旗銀行人員,需至提款機操作,致甲l○○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7日19時40分許②106年3月7日19時9分許③106年3月7日18時53分許24px;">①13,980元②29,988元③29,988元①羅燕玲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8告訴人甲f○○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20時2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陳珮群 ,佯稱為惡魔手機殼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錯誤設定為12月扣款,再以+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銀行人員,需至提款機操作,致甲f○○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20時26分許29,985元黃逸鴻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9告訴人乙q○○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8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q○○,佯稱為金石堂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錯誤設定為供應商,致乙q○○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29,986元黃逸鴻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0告訴人丙O○○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20時21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O○○,佯稱為東光飯店服務人員,因出納作業錯誤設定為12筆訂單,再以+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O○○佯稱為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致丙O○○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7日23時13分許②106年3月8日0時8分許③106年3月7日23時13分許④106年3月8日0時10分許⑤106年3月8日0時15分許24px;">①30,000元②29,985元③29,985元④29,989元⑤29,985元①葛元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葛元庭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同上⑤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1被害人乙R○○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21時34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R○○,佯稱為美美旅遊服務人員,因對帳錯誤設定分期,再以+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R○○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乙R○○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22時50分許12,345元葛元庭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2告訴人r○○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0日14時14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r○○,佯稱為line好友Happy林,急需借款,致r○○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0日14時14分許20,000元 哈勇宜宛 所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3告訴人j○○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0日10時30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j○○,佯稱為j○○父親之學生 蔡美鈴 ,急需借款,致j○○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0日11時31分許30,000元哈勇宜宛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4告訴人乙S○○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0時許,傳送LINE訊息予乙S○○,假冒為其親戚,向其借錢等語,致乙S○○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14時46分30,000元 鄧安傑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5告訴人甲j○○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7時39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甲j○○友人 吳秀溱 ,急需借款,致使甲j○○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18時18分許30,000元鄧安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6告訴人甲Y○○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4時52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甲Y○○配偶之表姊,急需借款,致使甲Y○○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16時22分許30,000元鄧安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7被害人甲辛○○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7時40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甲辛○○之友人 陳西明 ,急需借款,致使甲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18時23分許30,000元鄧安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8告訴人乙M○○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3時30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乙M○○之友人 林玲鳳 ,急需借款,致使乙M○○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14時30分許30,000元鄧安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9告訴人甲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8時52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甲乙○○之友人 蕭寶鳳 ,急需借款,致使甲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20時24分許30,000元 牟善彬 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0被害人乙酉○○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20時2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乙酉○○之友人蕭寶鳳,急需借款,致使乙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20時24分許30,000元牟善彬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1告訴人乙戌○○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4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乙戌○○佯稱:為其友人連乾文,急需用錢,須周轉新臺幣10萬元等語。致乙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8日14時55分100,000元 吳永文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2告訴人庚○○○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5時10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庚○○○之友人 王維民 ,急需借款,致使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8日15時16分許30,000元吳永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3告訴人I○○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5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I○○佯稱:為其哥哥急需3萬元周轉等語。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8日15時49分30,000元吳永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4告訴人Z○○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6時22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Z○○之友人 蘇佩君 ,急需借款,致使Z○○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17時37分許30,000元 李羿 俞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5告訴人M○○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5時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M○○之胞姊,急需借款,致使M○○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7日17時12分許30,000元 李羿俞 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6被害人甲d○○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5時9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甲d○○之媳婦 李雅雲 ,急需借款,致使甲d○○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6時35分許30,000元李羿俞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7告訴人甲玄○○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9日18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玄○○,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系統錯誤導致多11筆扣款,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玄○○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致甲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9日19時1分許②106年3月9日19時4分許24px;">①29,329元②29,989元① 楊宗偉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8告訴人甲癸○○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9日19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為金石堂蝦皮拍賣賣家,因作業疏失設定為超商會員,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9日19時41分許23,023元楊宗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9告訴人乙O○○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9日9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乙O○○,佯稱為台北榮總及亞東醫院人員,因健保卡遭盜刷醫療費,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O○○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9日12時10分許70,000元 林彤恩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0告訴人G○○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0日20時1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林姿蓉 ,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付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第一銀行人員,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G○○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地○○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分別交付乙地○○、甲○○,並分別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0日21時4分許②106年3月10日21時17分許24px;">①29,989元②29,989元① 劉昱廷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林慕融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1被害人乙J○○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0日20時19分許,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J○○,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在以+000000000門號佯稱為玉山銀行人員,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J○○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地○○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0日21時25分許7,985元劉昱廷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2被害人甲r○○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0日19時23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r○○,佯稱其網路購物錯誤設定為分期,再以+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人員,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r○○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地○○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0日20時14分許②106年3月10日19時57分許24px;">①29,985元②29,985元①劉昱廷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3告訴人乙玄○○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7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玄○○,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人員,因金石堂書局作業疏失,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地○○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甲○○,並分別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1日22時50分許②同上③同上④同上⑤106年3月11日18時57分許⑥106年3月11日19時30分許⑦106年3月11日20時3分許24px;">①29,985元②29,985元③29,985元④12,123元⑤29,989元⑥30,000元⑦10,000元①林慕融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同上④同上⑤劉昱廷所申設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⑥同上⑦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4告訴人丙午○○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0日18時許,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午○○,佯稱網路購物錯誤設定為分期,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丙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地○○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0日19時51分許10,123元劉昱廷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5告訴人甲v○○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21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v○○,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重複下單20筆,再以+00000000000門號來電佯稱為台北富邦銀行人員,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v○○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地○○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1日21時43分許②106年3月11日21時55分許24px;">①7,123元②5,012元① 陳柏錡 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李梅瑞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6被害人丙寅○○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20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電話予丙寅○○,佯稱為臉書水晶音響賣家,因統一超商店員疏失錯誤設定丙寅○○為經銷商,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寅○○詢問有何提款卡可供使用查詢餘額,致使丙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地○○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①、③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①、③交付甲天○○;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⑧、⑩寄送之包裹後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分別將右列帳戶①③交付乙地○○、右列帳戶⑧、⑩、⑭交付甲○○、右列帳戶⑤、⑦交付d○○及甲天○○自己持右列帳戶⑮,並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①106年年3月11日21時17分許②106年3月11日21時20分許③106年3月11日21時33分許④106年3月11日21時44分許⑤106年3月13日0時11分許⑥106年3月13日0時18分許⑦106年3月13日0時25分許⑧106年3月14日0時5分許⑨106年3月14日0時9分許⑩106年3月14日0時12分許⑪106年3月14日0時20分許⑫106年3月14日0時23分許⑬106年3月14日0時28分許⑭106年3月15日0時17分許⑮106年3月15日0時26分許24px;">①4,507元②22,222元③30,000元④30,000元⑤30,000元⑥30,000元⑦30,000元⑧30,000元⑨30,000元⑩30,000元⑪30,000元⑫30,000元⑬30,000元⑭30,000元⑮30,000元①陳柏錡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李梅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同①⑤ 簡郁軒 所申設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⑥同上⑦ 吳溢生 所申設中華郵政彰化中庄仔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⑧ 劉恩 所申設台新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⑨同上⑩劉恩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⑪同上⑫同上⑬同⑧⑭ 朱品蓉 所申設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⑮ 賴薇苓 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平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7告訴人乙H○○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20時01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H○○,佯稱為網路購物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再以+0000000000門號來電佯稱為銀行人員,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H○○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地○○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1日20時55分許29,985元陳柏錡之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8告訴人寅○○詐欺集團成員先以+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13日19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寅○○,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誤植訂單數量,再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000門號假冒為郵局客服人員,佯稱需至自動提款機取消誤植訂單作業,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3日21時43分許②106年3月13日22時18分許③106年3月13日22時21分許④106年3月13日22時24分許⑤106年3月13日22時27分許⑥106年3月13日23時27分許24px;">①30,000元②30,000元③30,000元④30,000元⑤30,000元⑥17,000元① 劉駿廷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黃宇銓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 王玉慧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④ 劉恩之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同上⑥劉恩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9告訴人乙C○○詐欺集團成員先以+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13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乙C○○,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誤植訂單數量為12份,將會自其帳戶扣款,再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00門號假冒為郵局客服人員,佯稱需至自動提款機取消誤植訂單作業,致乙C○○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3日22時36分許②106年3月13日22時34分許24px;">①7,015元②8,090元劉恩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0告訴人甲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20時23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甲○○,冒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裕協助甲甲○○取消設定,致使甲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3日20時23分許②106年3月13日21時12分許24px;">①29,989元②29,985元①劉恩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57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1告訴人甲M○○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19時51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M○○,冒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網路購物操作錯誤訂購為24套,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M○○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3日20時51分許9,024元劉恩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57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2被害人H○○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20時0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H○○,冒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3日20時41分許7020元劉恩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57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告訴人丙E○○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18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E○○,佯稱丙E○○已購買產品36000元,如欲取消需以電話為之,致使丙E○○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3日某時起訖106年3月14日某時止59,985元劉恩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4告訴人丙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5日21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辰○○,佯稱雅虎商城購物網站,其網路購物錯誤設定為大筆訂單,再以+000000000000佯稱為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向丙辰○○佯稱須取消訂單,致使丙辰○○陷於錯誤,需至提款機操作,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3日21時56分許②日22時9分許24px;">①4,239元②4,412元①劉恩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5告訴人丙R○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13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稱販售PS4電玩,致使丙R○陷於錯誤,下單購買。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3日19時25分許7,000元劉恩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6告訴人V○○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17時2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V○○,佯稱其網路購物錯誤簽收單錯誤設定為訂購20組喇叭,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V○○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3日17時47分許②106年3月13日18時3分許:24px;">①29,985元②29,985元①劉恩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7告訴人乙申○○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16時48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申○○,佯稱其網路購物錯誤設定為批發商訂購12組,再以+000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K○○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6日18時24分許②106年3月16日18時35分許t:24px;">①30000元②20000元① 詹金寶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8告訴人甲午○○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17時23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及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其網路購物錯誤設定訂單20筆,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K○○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6日17時23分許②106年3月16日17時56分許:24px;">①21,611元②17,852元①詹金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9告訴人丙未○○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19時42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未○○,冒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錯誤設定為12筆訂單,再以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丙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6日21時12分許②106年3月16日21時15分許t:24px;">①6,626元②3,958元①林自偉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0告訴人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19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冒稱需盡快解除一次性12期優惠付款帳單,需至提款機操作。致使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6日19時30分許②106年3月16日21時44分至同日22時22分:24px;">①29,988元29,980元②29,980元29,980元28,985元①林自偉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楊智鈞 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1告訴人丑○○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15時40分許,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丑○○,冒稱為惡魔殼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錯誤設定為12筆訂單,再冒以郵局客服人員名義佯稱需提款機解除設定,致使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將右列人頭帳戶1.、5.交付與d○○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1.、2.、3.、5.提領一空交付甲天○○;乙K○○依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10.寄送之包裹後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4.、10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4.、10.至13.提領一空交付甲天○○;甲天○○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6.、8.、14.寄送之包裹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6.、7.、8.、9.、14.至19.提領一空。1、106年3月18日16時23分許2、106年3月18日16時29分許3、106年3月18日16時51分許4、106年3月18日16時54分許5、106年3月18日17時2分許6、106年3月18日17時39分許7、106年3月18日17時41分8、106年3月19日凌晨1時28分許9、106年3月19日凌晨1時33分許10、106年3月19日凌晨0時43分許11、106年3月19日凌晨0時48分許12、106年3月19日凌晨0時52分許13、106年3月19日凌晨0時56分許14、106年3月20日13時41分許15、106年3月20日13時44分許16、106年3月20日14時9分許17、106年3月20日13時55分許18、106年3月20日14時1分許19、106年3月20日14時13分許;">1.29,987元2.29,987元3.29,985元4.29,985元5.29,985元6.29,987元7.29,987元8.29,987元9.29,987元10.29,985元11.29,985元12.29,985元13.29,985元14.30,000元15.30,000元16.30,000元17.30,000元18.30,000元19.30,000元1.張 簡介禎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同上3.同上4. 謝文賢 (更名為 謝宗甫 )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張簡介之渣打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 施秀靈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同上8. 陳揚智 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同上10. 吳和霖 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同上12.同上13.同上14. 黃致晟 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同上16.同上17.同上18.同上19.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2告訴人h○○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21時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h○○,佯稱其上網購買煙波飯店住宿券,因作業疏失導致錯誤設定為6筆訂單,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K○○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6日22時46分許29,987元 陳奕盛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3告訴人乙己○○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某時,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己○○,佯稱其在486網站購買之吸塵器因作業疏失導致錯誤設定為6筆訂單,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K○○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6日22時48分許50,002元陳奕盛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4告訴人甲庚○○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0日10時4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為友人 阿香 ,急需借款。致使甲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0日14時38分許20,000元黃致晟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5告訴人甲亥○○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22時43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亥○○,佯稱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並稱華信航空取消刷卡,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K○○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6日22時43分許29,989元陳奕盛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6告訴人丙辛○○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15時5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辛○○,冒稱為惡魔殼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錯誤設定為批發商,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丙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d○○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8日16時25分許12,000元張簡介禎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7告訴人乙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20時17分許,以+0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乙辰○○,佯稱為遊樂家客服人員,其網路購買物品因作業疏失導致錯誤設定為十餘筆訂單,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予乙辰○○,佯稱為新光銀行客服人員,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d○○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7日22時36分許②106年3月17日22時40分許:24px;">①49,989元②49,987元張簡介禎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8告訴人甲p○○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19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甲p○○,佯稱警察查獲詐欺案件,可將甲p○○先前匯款領回,再冒以郵局客服人員名義撥打電話予甲p○○,請甲p○○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d○○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7日20時20分許7,070元張簡介禎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9告訴人甲卯○○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21時6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為惡魔手機殼網路拍賣客服人員,其網路購買商品錯誤設定,再以+0000000000000門號冒以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可協助處理,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卯○○陷於錯誤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7日22時6分許7,000元吳和霖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0告訴人丙M○○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於蝦皮拍賣佯稱出售iphone6s手機1臺,致使丙M○○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7日10時50分許18,000元吳和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1告訴人甲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22時許,於旋轉拍賣以harry00000000帳號佯稱出售之TR80相機1臺,致使甲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8日22時15分許8,000元 胡富斌 之神岡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32告訴人S○○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S○○,佯稱其網路購買商品錯誤設定為重複訂單,再以冒以台中商業銀行人員佯稱可協助S○○處理,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S○○陷於錯誤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以右列帳戶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①106年3月16日22時52分許②106年3月16日23時0分許③同上:24px;">①30,000元②30,000元③30,000元 鄭宇哲 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3告訴人甲I○○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I○○,佯稱為金石堂客服人員,其網路購買商品錯誤設定為12筆訂單,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I○○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K○○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5日21時5分許8,321元 許乃欣 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4告訴人甲A○○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8時4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A○○,佯稱為金石堂客服人員,其網路購買商品錯誤設定數量,再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A○○陷於錯誤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K○○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5日21時48分許26,000元許乃欣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5告訴人甲m○○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5日13時5分許,撥打電話與甲m○○,佯稱為其同學,急需借款,致使甲m○○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K○○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K○○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5日13時53分許60,000元許乃欣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6告訴人甲C○○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0日23時許,以於旋轉拍賣佯稱出售iphone手機,致使甲C○○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1日12時17分許13,000元 林泓均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7被害人丙A○○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1日14時許,於露天拍賣佯稱出售apple手機。致使丙A○○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1日14時37分許15,000元林泓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8告訴人甲H○○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1日12時50分許,於蝦皮拍賣佯稱出售iphone7手機。致使甲H○○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1日13時26分許10,000元林泓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9告訴人乙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9時許,佯稱為健保局人員,乙黃○○涉及洗錢及販毒,致使乙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臨櫃無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並另與 徐紹傑 相約面交現金。①106年3月23日15時28分許②106年3月23日15時28分許③106年3月24日中午12時50分許④106年3月27日14時20分許24px;">①150,000元②150,000元③760,000元(面)交④950,000元(面)交① 陳學論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陳學論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0被害人u○○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15時許,於旋轉拍賣佯稱出售卡西歐相機。致使u○○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4日19時21分許18,000元 薛志偉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1告訴人丙J○○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16時許,撥打電予丙J○○,佯稱為網路拍賣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丙J○○為中盤商。致丙J○○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4日19時3分許29,985元薛志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2被害人乙c○○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5日19時42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c○○,佯稱為手機惡魔殼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作物設定為多消費20個,再以+00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乙c○○陷於錯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5日20時27分許29,985元 林文章 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3告訴人甲c○○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5日撥打電話予甲c○○,佯稱為林三益網路購物人員,因錯誤設定為重複下單,須至提款機操作。致使甲c○○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5日20時56分許16,989元林文章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4告訴人乙卯○○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5日20時4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予乙卯○○,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12月扣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來電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乙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5日21時50分許28,985元林文章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5告訴人甲申○○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7日20時44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為小三美日網站,因錯誤訂購商品,再以0000000000門號來電佯稱為郵局人員,須至提款機操作,致使甲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7日22時35分許29,985元曾祥瑞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6告訴人乙P○○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7日9時46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P○○許,佯稱為露天拍賣,因錯誤設定訂單,再以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乙P○○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7日23時3分許22,985元曾祥瑞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7告訴人乙m○○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9日21時10分許,以+0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乙m○○,佯稱為網路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5倍金額,再佯稱為銀行人員,致使乙m○○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地○○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卯○○先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9日21時53分許30,000元黃瓊儀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148告訴人乙V○○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16時58分許許,佯稱為乙V○○友人 黃家彬 ,急需借款,致使乙V○○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地○○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29日13時11分許②106年3月29日14時39分予24px;">①200,000元②100,000元 吳佩宜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9被害人乙T○○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9日21時13分許許,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T○○,佯稱為LULUS網路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12筆訂單,再以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乙T○○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地○○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9日19時48分許6,123元 陳宣佑 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0被害人丙N○○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9日19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丙N○○,佯稱為金石堂書局網路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每月扣款,再以+0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丙N○○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地○○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9日20時26分許11,013元陳宣佑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1告訴人乙未○○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9日17時13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未○○,佯稱為網路拍賣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24期扣款,再佯稱為玉山銀行人員,致使乙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地○○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9日18時5分許29,985元陳宣佑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2告訴人酉○○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9日19時18分許,以+0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酉○○,佯稱為網路商城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多筆訂單,再以+00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台灣企銀人員,致使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地○○依甲天○○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天○○,再由甲天○○將右列帳戶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9日19時49分許7,007元陳宣佑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3告訴人午○○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6日20時1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午○○,佯稱為手機配件賣家,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轉帳,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卯○○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27日21時4分許②106年3月27日21時16分許:24px;">①49,985元②35,123元 張舜傑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4被害人玄○○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17時5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玄○○,佯稱為金石堂書局網路書店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兆豐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d○○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2日18時25分許29,989元 邱恩力 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5告訴人甲N○○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12日16時2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假冒為華南銀行人員,向甲N○○佯稱網路購物有誤需解除分期設定為由,致使甲N○○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d○○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2日17時42分許29,985元邱恩力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6告訴人甲宇○○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12日16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12期,再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甲宇○○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d○○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2日17時25分許②106年3月12日17時38分許:24px;">①29,989元②29,989元邱恩力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7被害人丙子○○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17時24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子○○,佯稱為金石堂書局網路書店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重複扣款,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丙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d○○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2日19時11分許29,989元邱恩力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8告訴人丙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21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戊○○,佯稱為金石堂書局網路書店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重複扣款8個月,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丙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d○○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2日21時57分許21,000元簡郁軒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9告訴人甲S○○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17時59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S○○,佯稱為金石堂書局網路書店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重複扣款,致使甲S○○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d○○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2日18時35分許②106年3月12日20時27分許:24px;">①29,985元②29,985元簡郁軒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0告訴人乙o○○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21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o○○,佯稱為486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額外扣款6次,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匯豐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d○○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2日23時46分許②106年3月12日23時50分許③106年3月12時22時50分許④106年3月13日2時22分許⑤106年3月13日0時26分許⑥106年3月13日0時29分許⑦106年3月13日0時33分許:24px;">①29,985元②29,985元③29,987元④29,985元⑤16,987元⑥29,985元⑦9,999元吳溢生申設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1告訴人乙j○○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19時50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j○○,佯稱為Hito本舖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再以+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j○○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4日20時44分許29,989元朱品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2告訴人甲R○○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19時2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R○○,佯稱為戀家小舖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批發商,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R○○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4日20時35分許29,989元朱品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3告訴人 李宗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20時42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李宗翰,佯稱為惡魔殼手機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組商品,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李宗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4日21時4分許16,989元朱品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4告訴人甲a○○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20時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a○○,佯稱為網路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筆訂單,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a○○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4日21時28分許5,123元朱品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5告訴人丙巳○○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6日16時36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巳○○,佯稱為艾瞳美隱形眼鏡公司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1年扣款,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丙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6日19時20分許29,980元賴信項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6告訴人f○○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0日,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f○○,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數量錯誤,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f○○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0日20時49分許29,985元 李佩香 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7告訴人丙H○○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18時37分許,撥打電話予丙H○○,佯稱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因抓到車手自丙H○○帳戶轉出金額,須至提款機操作還款,致使丙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4日20時2分許29,988元 石御廷 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8告訴人丙L○○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15時51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L○○,佯稱為惡魔手機殼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付款,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主任,致使丙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①、②、③後由自己以右列帳戶①及交付甲○○右列帳戶②、⑥後分別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4日18時22分許②106年3月14日19時5分許③106年3月14日18時53分許④106年3月14日19時39分許⑤106年3月14日20時6分許⑥106年3月14日20時25分許:24px;">①29,985元②29,985元③29,985元④29,985元⑤29,985元⑥24,000元① 曾崧展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洪婉婷 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同上④同上⑤石御廷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⑥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9告訴人甲R○○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6時32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R○○,佯稱為讀冊生活網站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購買24本,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R○○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1日11,824元管志雄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0被害人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6時3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地○○,佯稱為露天拍賣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期分期,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1日17時40分許29,985元管志雄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1告訴人乙丑○○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7時,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丑○○,佯稱為金石堂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扣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1日17時11分許985元管志雄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2被害人t○○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7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t○○,佯稱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每月扣款,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t○○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1日17時30分許27,000元管志雄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3告訴人O○○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5時24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O○○,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重複扣款,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1日16時3分許30,000元管志雄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4告訴人乙e○○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19時,撥打電話予乙e○○,佯稱為Hito本舖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重複訂購,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2日20時20分許11,989元 邱韋銘 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5被害人乙b○○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19時34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b○○,佯稱為刑事警察局刑警,因查獲車手將返還遭詐騙金額,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2日19時34分許29,989元邱韋銘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6告訴人甲己○○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18時2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為金石堂客戶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VIP,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華南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4日18時42分許29,989元 陳冠霖 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7告訴人乙W○○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17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乙W○○,佯稱為BONBOBS賣家,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每月購買20雙鞋子,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W○○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先後交付甲○○、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28日20時50分許②106年3月28日23時22分許③106年3月29日0時23分許④106年3月29日0時43分許⑤106年3月29日1時19分許:24px;">①29,989元②29,980元③29,980元④29,985元⑤29,985元① 洪廣皓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② 林柏佑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③林柏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④林柏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⑤洪廣皓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8被害人乙A○○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20時3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A○○,佯稱為Youprint網路購物客戶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每月扣款,致使乙A○○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先後交付d○○、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8日:24px;">①29,985元②29,985元洪廣皓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9告訴人甲壬○○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4時38分許,於臉書佯稱出售iphone手機,致使甲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日14時38分許16,000元林懋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0告訴人丙庚○○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5時55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李鳳珠 ,急需借款,致使丙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日16時46分許30,000元林懋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1告訴人A○○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20時1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A○○,佯稱為手機殼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其先前網路作業疏失設定為購買12組,再撥打電話佯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A○○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5日22時31分許②106年3月5日22時35分許③106年3月5日22時38分許:24px;">①22,985元②2,985元③985元 龔天奎 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2被害人甲P○○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21時33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P○○,佯稱為博客來書局客服人員,其先前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5日21時3分許29,985元龔天奎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3告訴人乙G○○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19時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G○○,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內部人員錯條碼須解除扣款,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G○○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3日20時24分許29,985元 鄭穎尼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4告訴人乙v○○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21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v○○,佯稱為和逸飯店客服人員,其先前網路購買票券因作業疏失設定為6套,再撥打電話佯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v○○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4日22時50分許②106年3月14日23時10分許③106年3月14日:24px;">①29,987元②23,123元③6,123元朱品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5告訴人亥○○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20時4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亥○○,佯稱為奇妮孕婦裝會計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期,再以+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28日21時51分許②106年3月28日21時54分許③106年3月28日21時57分許④106年3月28日22時1分許:24px;">①29,985元②28,985元③28,985元④12,099元 梁晉瑋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6告訴人丙B○○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20時1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B○○,佯稱為486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購買10台吸塵器,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花旗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丙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8日22時54分許30,000元林柏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7告訴人乙Y○○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18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乙Y○○,佯稱為486購物人員,其先前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設定為批發商,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Y○○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8日22時54分許16,123元林柏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8告訴人乙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21時51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甲○○,佯稱為巴黎好購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筆交易,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8日22時4分許4,555元陳揚智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9告訴人丙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21時18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宙○○,佯稱為486購物人員,其先前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設定為50張門神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丙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8日:24px;">①29,987元②30,000元陳揚智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0告訴人乙丁○○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1日18時18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丁○○,佯稱為統茂溫泉飯店客服人員,其先前網路購買住宿券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期,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永豐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1日20時27分許29,988元 蕭昭財 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1告訴人丙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1日19時1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黃○○,佯稱為手機保護殼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約定轉帳,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丙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21日19時40分許②106年3月21日20時12分許:24px;">①30,000元②55,000元蕭昭財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2告訴人x○○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1日19時5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x○○,佯稱為惡魔鋁合金手機拍賣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再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x○○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1日20時22分許24,775元蕭昭財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3被害人甲U○○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16時55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U○○,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多刷一次條碼,再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大眾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U○○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16日18時7分許②106年3月16日18時10分許t:24px;">①4,507元②2,582元溫國順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9370號、第10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4告訴人甲z○○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11時1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z○○,佯稱為老闆 李沅熹 ,急需借款,致使甲z○○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6日12時25分許50,000元溫國順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5告訴人乙L○○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5日21時53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L○○,佯稱為金石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筆,再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6日17時40分許12,985元溫國順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6告訴人丙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日11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丙宇○○姊夫 徐華濱 ,佯稱為大姊夫 侯俊韶 ,急需借款,致使徐華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6日14時42分許300,000元 黃兆丞 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7告訴人乙w○○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4時36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亮耘媽 ,急需借款,致使乙w○○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5日18時47分許10,000元黃兆丞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8告訴人y○○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8時1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陳笙 取,急需借款,致使y○○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5日20時20分許30,000元黃兆丞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9告訴人乙E○○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5時22分許,以LINE軟體佯稱為乙E○○子女友 詹雅雯 ,急需借款,致使乙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5日17時22分許5,000元黃兆丞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0告訴人乙h○○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9時38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h○○,佯稱為金石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付款,再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8日20時1分許17,123元 鄭煒儒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1告訴人甲未○○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8時9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洪雨彤 ,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轉帳,致使洪雨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8日18時20分許②106年3月8日19時36分許:24px;">①17,456元②20,123元①鄭煒儒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鄭煒儒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27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2告訴人甲D○○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20時54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D○○,佯稱為金石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D○○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8日21時43分許18,985元陳信州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3被害人乙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2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乙戊○○,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扣款12期,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22日18時14分許②106年3月22日18時25分許t:24px;">①8,432元②9,532元 張崴傑 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4被害人乙子○○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2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乙子○○,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扣款12期,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2日17時30分許29,985元張崴傑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5告訴人甲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2日21時4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宙○○,佯稱為服飾店家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購買12件衣服,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2日22時24分許24,000元 吳俊融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6告訴人丙F○○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4月13日13時許,在蝦皮拍賣佯稱出售手機,致使丙F○○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提領,然因右列帳戶遭到凍結而經郵局通知領回款項。(未遂)106年3月22日11時10分許16,000元吳俊融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7告訴人b○○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2日21時2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b○○,佯稱為蝦皮賣家,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①106年3月22日22時5分許②106年3月22日22時22分許:24px;">①29,985元②19,000元吳俊融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8告訴人丙T○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14時許,在蝦皮拍賣佯稱出售攝影機,致使丙T○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4日0時10,000元章芯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9告訴人Q○○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19時15分許,在蝦皮拍賣佯稱出售相機,致使Q○○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3日20時31分許17,000元章芯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0被害人甲g○○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20時許,以LINE軟體佯稱出售CANON6D單眼相機,致使甲g○○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3日21時28分許8,000元章芯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1告訴人乙辛○○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7時30分許,在蝦皮拍賣佯稱出售液晶電視,致使乙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3日11時18分許20,000元章芯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2告訴人N○○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20時12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N○○,佯稱為奇摩商城網路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訂單錯誤,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兆豐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N○○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甲○○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8日21時4分許29,985元 陳建汶 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3告訴人丙癸○○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丙癸○○,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商品出貨數量不符,再撥打電話佯稱為永豐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丙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7日20時34分許29,985元 江柏慶 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4告訴人P○○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20時2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林君韋 ,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多扣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7日20時34分許18,000元江柏慶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5告訴人乙巳○○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19時4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巳○○,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組商品,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7時20時52分許16,985元江柏慶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6告訴人未○○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18時29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未○○,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期重複扣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7日19時33分許29,989元江柏慶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7被害人甲丁○○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6日14時52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為友人 林景新 ,急需借款,致使甲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7日12時30分許100,000元黃兆丞(原名: 黃冠齊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8告訴人甲K○○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6時45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K○○,佯稱為友人 吳千瑩 ,急需借款,致使甲K○○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6日13時45分許100,000元黃兆丞(原名:黃冠齊)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9告訴人a○○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2時15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a○○,佯稱為蔡檢察官,請其協助辦案前往申辦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功能並提供密碼,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黃隊長協助辦案,致使a○○陷於錯誤,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x;">①106年3月8日0時13分許②106年3月9日0時19分許t:24px;">①180,500元②181,000元 吳宗哲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0告訴人甲Z○○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17時4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Z○○,佯稱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Z○○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3日27,985元曾崧展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1告訴人丙Q○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17時,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Q○,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每月重複扣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富邦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丙Q○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4日18時41分許30,000元曾崧展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2告訴人甲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20時19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24筆訂單,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富邦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4日18時29分許29,985元曾崧展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3被害人甲s○○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22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s○○,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再以+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華南銀行,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s○○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8日22時57分許18,944元陳揚智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4tlin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21時2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g○○,佯稱為華信航空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設定為VIP,再以+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g○○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8日22時39分許29,985元陳揚智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5告訴人甲子○○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日20時2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為潮物部落格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扣款12次,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高雄銀行,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3日20時20分許25,000元 蔡佳修 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6告訴人丙酉○○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日17時29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酉○○,佯稱為惡魔殼手機客服人員,因簽收錯誤,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丙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4px;">①106年3月3日18時37分許②106年3月3日18時54分許-left:24px;">①29,989元②30,000元蔡佳修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7告訴人丙P○○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6時8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鄧玉恆 ,急需借款,致使丙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5日17時1分許20,000元 黃彥鈞 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8告訴人乙X○○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6時59分許,以LINE佯稱為二哥 黃世銀 ,急需借款,乙X○○發覺受騙,未匯款至黃彥鈞提供之上開臺灣企銀帳戶,並報警處理而未遂。(未遂)106年3月4日20時12分許300,000元黃彥鈞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9告訴人乙Q○○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15時,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Q○○,佯稱為友人 邱錦文 ,急需借款,致使乙Q○○陷於錯誤,以女兒 楊子嫻 帳戶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20日13時許100,000元 黃允騰 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0告訴人T○○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19時46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T○○,佯稱為惡魔手機殼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扣款12期,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T○○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8日20時18分許29,985元施秀靈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1告訴人子○○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子○○,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批發商,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px;">①106年3月18日18時16分許②106年3月18日18時30分許③106年3月18日18時34分許-left:24px;">①29,989元②29,985元③29,985元施秀靈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2告訴人甲B○○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22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B○○,佯稱為486團購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分期付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8日24,000元鈞翔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3告訴人丙天○○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5時,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天○○,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每月扣款,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丙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4px;">①106年3月5日15時24分許②106年3月5日15時16分許③106年3月5日15時33分許-left:24px;">①29,989元②20,012元③7,015元度宏樺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4告訴人甲J○○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4時3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J○○,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人員,因簽錯單子,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第一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J○○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4px;">①106年3月5日15時58分許②106年3月5日16時11分許g-left:24px;">①4,325元②13,000元度宏樺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5告訴人 林佳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1時59分許,在臉書佯稱出售iphone6S手機,致使林佳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2日15時59分許15,000元 沈桓維 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36告訴人m○○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4時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章先生,急需借款,致使m○○陷於錯誤,以子 劉俊凱 帳戶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2日14時46分許30,000元沈桓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7告訴人甲h○○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3時35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藍先生,急需借款,致使甲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2日14時3分許30,000元沈桓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8告訴人l○○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1時23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楊志成 ,急需借款,致使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2日13時36分許10,000元江政賢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9告訴人乙寅○○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20時4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寅○○,佯稱為蝦皮拍賣人員,作業疏失多刷12筆,再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玉山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24px;">①106年3月1日22時3分許②106年3月1日22時14分許-left:24px;">①30,000元②30,000元江政賢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0被害人甲E○○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以臉書佯稱出售手機,致使甲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4px;">①106年3月2日12時55分許②106年3月2日13時22分許-left:24px;">①15,000元②5,000元江政賢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1告訴人w○○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以臉書佯稱出售iphone手機,致使w○○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2日12時48分許15,000元江政賢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2告訴人o○○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9時許,於臉書佯稱出售iphone手機,致使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2日13時28分許38,000元江政賢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3告訴人乙x○○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21時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x○○,佯稱為惡魔手機殼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12期付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台新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乙x○○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②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②、③提領一空。106年3月1日-left:24px;">①30,000元②26,000元江政賢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4告訴人E○○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2時30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E○○,佯稱為友人,急需借款,致使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4px;">①106年3月1日12時30分許②106年3月1日14時8分許-left:24px;">①30,000元②30,000元 楊璧鳳 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5被害人丙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12時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康學佳 ,急需借款,致使丙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2月28日20時53分許30,000元楊璧鳳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6告訴人L○○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2時16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陳秀燕 ,急需借款,致使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日13時41分許30,000元楊璧鳳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7告訴人甲w○○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8日14時40分許,在臉書佯稱出售iphone6手機,致使甲w○○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2月28日17時43分許20,000元楊璧鳳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8告訴人q○○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2時28分許,以LINE佯稱為高中老師 陳建蒼 ,急需借款,致使q○○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日12時43分許1元楊璧鳳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9告訴人乙D○○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20時25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D○○,佯稱為DEVILCASE網路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致使乙D○○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4px;">①106年3月4日20時10分許②106年3月4日-left:24px;">①19,985元②19,985元度宏樺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0告訴人乙r○○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r○○,佯稱為網路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致使 蕭敏駿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4日20時12分許25,985元度宏樺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1告訴人甲k○○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17時4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k○○,佯稱為網路購物人員,因會計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每月自動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台新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甲k○○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8日18時46分許29,989元陳建汶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2告訴人v○○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18時52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王菀如 ,佯稱為LULUS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王菀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px;">①106年3月28日19時37分許②106年3月28日19時58分許-left:24px;">①29,985元②30,000元陳建汶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53告訴人甲L○○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8時29分許,以LINE佯稱為老闆,急需借款,致使甲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日18時36分許30,000元 陳麒堯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74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4被害人甲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9時許,以友人 何珮菁 臉書佯稱出售手機,致使甲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日20時2分許16,000元陳麒堯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74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5告訴人乙Z○○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20時34分許,以+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Z○○,佯稱為YAHOO拍賣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12次分期付款,致使乙Z○○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日20時39分許7,983元陳麒堯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6告訴人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9時4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宇○○,佯稱為 玉如 阿姨客服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重複下單,再以+00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台北富邦銀行人員,致使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24px;">①106年3月1日21時8分許②106年3月1日21時10分許-left:24px;">①29,985元②21,217元陳麒堯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7被害人丙玄○○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9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玄○○,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批發價,致使丙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日20時17分許23,975元陳麒堯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8告訴人乙p○○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4時24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p○○,佯稱為玉如阿姨網路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分期轉帳,再以+000000000000等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富邦銀行人員,致使乙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4日17時4分許29,985元 陳勇宏 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9告訴人丙S○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8時3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鍾均 ,佯稱為DEVILCASE網路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華南銀行人員,致使鍾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分別交付乙地○○、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24px;">①106年3月4日18時3分許②106年3月4日18時6分許③106年3月4日18時27分許g-left:24px;">①29,985元②29,985元③29,985元①陳勇宏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陳勇宏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0告訴人乙t○○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6時32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t○○,佯稱為486網路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經銷商,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人員,致使乙t○○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4日18時12分許29,985元陳勇宏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1告訴人丙壬○○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6時28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壬○○,佯稱為玉如阿姨內衣網路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12筆訂單,致使丙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4日17時32分許29,985元陳勇宏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2告訴人甲Q○○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6日22時10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Q○○,佯稱為小三美日網路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重複扣款,再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甲Q○○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24px;">①106年3月6日22時39分許②106年3月6日22時48分許③106年3月6日23時5分許g-left:24px;">①30,000元②29,985元③49,985元 曾志雄 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3告訴人甲W○○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19時16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W○○,佯稱為恆隆行廠商,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批發商,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甲W○○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4px;">①106年3月28日21時57分許②106年3月28日21時30分許③106年3月28日21時33分許④106年3月28日21時57分許g-left:24px;">①30,000元②30,000元③30,000元④30,000元陳建汶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4告訴人 權修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12時,在蝦皮拍賣佯稱出售IMAC電腦,致使權修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地○○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4日18時32分許16,000元 陳唯陞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5被害人g○○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11時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g○○,佯稱為友人,急需借款,致使 林淑鶯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K○○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7日200,000元黃允騰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6告訴人丙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17時5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丙丙○○,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連續下單,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兆豐銀行人員,致使丙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K○○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4px;">①106年3月13日19時31分許②106年3月13日19時34分許③106年3月13日20時9分許④106年3月13日20時12分許⑤106年3月13日20時18分許g-left:24px;">①29,985元②29,985元③29,985元④29,985元⑤29,985元簡郁軒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7告訴人甲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18時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地○○,佯稱為金石堂客服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扣款會員,再以撥打電話佯稱為兆豐銀行人員,致使甲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K○○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8日18時45分許19,015元施秀靈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8告訴人i○○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18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i○○,佯稱為惡魔鋁合金保護框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購買12期,再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華南銀行人員,致使i○○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K○○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8日19時4分許4,985元施秀靈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9被害人甲t○○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15時3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t○○,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重複扣款,致使甲t○○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乙K○○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8日18時46分許等120,929元施秀靈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379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0告訴人甲x○○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7時26分許,以LINR佯稱為友人急需借款,致使甲x○○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4日16時39分許30,000元 卜毓瑩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1被害人己○○○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4時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急需借款,2天後可還,致使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4日16時34分許10,000元卜毓瑩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2告訴人甲o○○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4時12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郭沂蓁 ,急需借款,致使甲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4日15時50分許30,000元卜毓瑩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3告訴人e○○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6時1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e○○,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人員,致使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8日20時12分許29,989元鄭煒儒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4告訴人甲q○○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9時3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甲q○○,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重複轉帳,再以+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甲q○○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24px;">①106年3月8日20時13分許②106年3月8日20時26分許g-left:24px;">①29,989元②29,985元鄭煒儒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5被害人乙B○○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6時59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B○○,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分期轉帳,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中國信託人員,致使乙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24px;">①106年3月8日18時32分許②106年3月8日18時38分許③106年3月8日18時36分許g-left:24px;">①23,456元②6,208元③9,032元鄭煒儒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6被害人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8時30分許,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辰○○,佯稱為網路購務人員,是否滿意商品,可以退訂,再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人員,是否取消訂單,致使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8日10,101元鄭煒儒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7告訴人 鐘浩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日20時41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鐘浩庭,佯稱為HITO網路購務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12期扣款,再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銀行人員,致使鐘浩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3日22時11分許29,985元蔡佳修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8告訴人k○○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7時4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k○○,佯稱為小三美日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重複扣款,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台銀人員,致使k○○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1日16,985元 謝元祥 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9告訴人 沈珮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7時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沈珮瑄 ,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自動扣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土地銀行人員,致沈珮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4px;">①106年3月11日16時24分許②106年3月11日18時36分許g-left:24px;">①29,985元②19,985元謝元祥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80告訴人乙N○○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22時8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乙N○○,佯稱為露天拍賣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承包商,再以撥打電話佯稱為中國信託人員,致使乙N○○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丙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1日22時54分許20,312元 楊佳樂 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13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81告訴人巳○○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15日14時5分許聯絡巳○○假冒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職員、警察、檢察官,佯稱巳○○先前在臺北榮總及板橋亞東醫院拿藥已達藥物濫用程度,可能遭人冒用健保卡而涉及毒品洗錢案,並以偵辦案件為由,要求巳○○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巳○○陷入錯誤。乙宙○○依甲天○○指示前往花蓮地區向巳○○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以。乙宙○○於同日15時許,在花蓮市志學對面統一便利商店及花蓮市○○○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內提款機分5次提領現金10萬元後,將提領所得交付甲天○○。106年3月15日14時30分許100,0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簿、金融卡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282告訴人乙天○○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月24日11時許,以門號0000000000電話聯絡乙天○○並假冒為健保局人員、警察、檢察官,佯稱乙天○○涉及洗錢及販毒,致使乙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24px;">①106年1月24日14時59分②106年1月24日15時01分-left:24px;">①100,000元②150,000元① 古志揚 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楊淞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283000000000Z_0000000">告訴人 葉清和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16日14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葉清和,佯裝為友人「 文宏 」,急需借款,致使葉清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天○○、丙戌○○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2月16日16時23分許150,000元 劉怡君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284000000000b_0000000">被害人 陳宥融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17日21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宥融,佯稱其先前於網路購買手機保護貼訂單錯誤設定為自動扣款,須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陳宥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24px;">①106年2月17日22時許②106年2月17日22時6分許g-left:24px;">①15,989元②19,985元① 鄭又溥 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臺東縣警察局285告訴人 唐福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17日21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唐福佑,佯稱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專員,因網路購物誤植,須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唐福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甲○○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2月17日21時44分許29,985元鄭又溥之臺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286告訴人 鄧齊 家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9日20時03分許,撥打電話予 鄧齊家 ,佯稱為金石堂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連續購書,須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鄧齊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卯○○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天○○106年3月29日21時35分許29,985元黃瓊儀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