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東 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
110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峻林選任辯護人黃建銘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胡台華 選任辯護人 廖頌熙 律師
邱聰安 律師被告 林家禾
劉豈銘 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 律師(已解除委任)被告 彭駿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84號、第1438號、第2376號、第2551號、第2802號、第2803號、第2804號、第2805號、第2806號、第2807號、第2929號、第3131號、第3132號、第3133號、第3134號、第3135號、第3136號、第3138號、第3139號、第3140號、第3405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107年度偵字第111號、第231號、第355號、第1291號、第1658號、第2105號)、追加起訴(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85號、111年度蒞追字第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4473號、108年度偵字第485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10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7號、臺灣 桃園 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031號、第35625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3284號、109年度偵字第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丙○○犯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沒收併執行之。
二、林家禾犯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沒收併執行之。
三、壬○○犯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沒收併執行之。
四、彭駿豪犯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五、胡台華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 伍年 。附表四編號48、49、50、51所示之物,均沒收;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沒收。
六、丙○○被訴轉讓禁藥部分、壬○○被訴附表一編號4、28、278、279部分、彭駿豪被訴附表一編號2、17、121部分,均無罪。
七、附表四編號36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事實
一、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易信調度哥」之成年男子與電信詐欺 集團 之不詳成員,自民國106年不詳月份起共組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丙○○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頭」及「收簿手」,負責與「易信調度哥」聯繫分工與分贓等合作事宜,並組織、訓練、管理、聯繫、招募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之後陸續招募庚○○、 黃承志 、林家禾、乙○○、 紀金水 、 許皓翔 、壬○○、 彭韋 榤、彭駿豪(庚○○、黃承志、乙○○、紀金水、許皓翔、 彭韋榤 ,由本院另行審結)等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分別為以下詐欺犯行:
㈠丙○○、壬○○、許皓翔、「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
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葉佳衛 (由本院另行審結)則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物故意,先由葉佳衛將其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存摺等物,交付予丙○○作為詐欺工具使用後,再由丙○○、壬○○、許皓翔、「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㈡丙○○、庚○○、黃承志(所涉附表一編號2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㈢丙○○、庚○○、林家禾(所涉附表一編號121部分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2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2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2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㈣丙○○、許皓翔、「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7、12、
13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3、7、12、13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3、7、12、13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㈤丙○○、許皓翔、「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葉佳衛於上開事實欄一,於附表一編號5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5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5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㈥丙○○、許皓翔、紀金水、「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4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4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4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㈦丙○○、「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2-26、37-39、45-47、51-53、124、132、213-227、228(未遂)、229-248、278-279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2-26、37-39、45-47、51-53、124、132、213-227、228(未遂)、229-248、278-279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2-26、37-39、45-47、51-53、124、132、213-227、228(未遂)、229-248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犯行。
㈧丙○○、壬○○(所涉附表一編號10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以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綽號「易信調度哥」之成年男子與詐欺電信機房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0、270-277、280、283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0、270-277、280、283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0、270-277、280、283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㈨丙○○、彭韋榤、庚○○、壬○○(所涉附表一編號9部分業經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9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9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9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㈩丙○○、彭韋榤、「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42-44、100-102、104、105、107、148-152、249-258、260-264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42-44、100-102、104、105、107、148-152、249-258、260-264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42-44、100-102、104、105、10
7、148-152、249-258、260-264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丙○○、彭韋榤、庚○○、「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
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5、16、18、48-50、99、103、140-141、145-146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5、1
6、18、48-50、99、103、140-141、145-146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5、16、18、48-50、99、103、140-141、145-146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彭韋榤、庚○○、乙○○、「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47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47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47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黃承志(所涉附表一編號17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7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7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7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彭韋榤、乙○○、「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
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9、20、2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9、20、2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9、20、2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庚○○、「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7、33-36、40、57、59-63、71-77、82-98、136-139、142-144、161-176、179-200、202-205、206(未遂)、207-212、284-285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7、33-36、40、57、59-63、71-77、82-98、136-139、142-144、161-176、179-200、202-205、206(未遂)、207-212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7、33-36、40、57、59-63、71-77、82-98、136-139、142-144、161-176、179-200、202-205、206(未遂)、207-212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犯行。
丙○○、庚○○、彭韋榤、「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
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77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77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77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乙○○、「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乙○○於000年00月間,經由 陳昶 諭(由本院另行審結)介紹,將附表一編號28、29、30所示之乙○○名下金融帳戶出售與丙○○作為詐騙人頭帳戶使用,再由丙○○、乙○○於附表一編號28、29、30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8、29、30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8、29、30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壬○○、庚○○、「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41、54-56、58、64-66、78-81、20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41、54-56、58、64-66、78-81、20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41、54-56、58、64-66、78-81、20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彭韋榤、庚○○、「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
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67-70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67-70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67-70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庚○○、彭韋榤、林家禾、黃承志、「易信調度哥」、
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06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06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06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庚○○、黃承志、「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
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08-116、129-130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08-116、129-130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08-116、129-130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丙○○(所涉附表一編號120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389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黃承志、「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17-119、120、122-123、125、131、133-135、265-269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17-119、120、122-1
23、125、131、133-135、265-269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17-119、120、122-123、125、131、133-135、265-269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林家禾、黃承志、「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6-128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26-128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26-128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乙○○、「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53、286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53、286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53、286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林家禾、「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54-160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54-160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54-160之加重詐欺犯行。
丙○○、林家禾、彭韋榤、「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78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78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78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壬○○、彭韋榤、「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
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59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59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59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彭駿豪、「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8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8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8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6、14、282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6、14、282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6、14、282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彭韋榤、「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丙○○、壬○○、「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8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8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8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二、胡台華明知非銀行業者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且知悉附表二所載時間臺灣地區銀行匯款至大陸地區,具有法令限制,而分別自丙○○或丙○○指定之人處收取上開遭詐款項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利用各編號帳戶,作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匯兌帳戶,接續以匯款或現金存款方式,匯入或存入附表二所示交易對象之帳戶,以此方式非法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藉此賺取如附表二所示之之利益。
三、丙○○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竟基於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Junlin50000000il.com信箱登入會員後,以其手機0000000000號門號,透過留言方式向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35,000元,在臺北車站以面對面交方式,購得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8顆後持有之
四、案經上開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分別訴由各該附表所示之移送機關移送、報告,或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長令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屬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丙○○、胡台華、壬○○、林家禾、彭駿豪、辯護人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1.訊據被告丙○○坦承有事實欄一㈠至、三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行;被告胡台華坦承有事實欄二所示之違反銀行法犯行;被告彭駿豪坦承有事實欄一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林家禾雖承坦有事實欄一、、、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惟辯稱:其所犯加重詐欺犯行已遭前案判決確定,本院不得就上開加重詐欺犯行重複審判等語;被告壬○○僅坦承有事實欄一㈠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惟否認有何事實欄一㈧、、、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我沒有在上開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前往提款等語。
2.經查,本案詐欺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至286所示之方法詐騙上開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至渠等陷於錯誤,並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分別交付如各該附表所示之詐騙金額、財物、帳戶,或依指示匯款至各該附表所示人頭帳戶;被告胡台華於附表二(一)、(二)所示時間,分別自被告丙○○及旗下車手處收取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遭詐部分款項,並於附表二(一)、(二)所示匯款時間,分別匯款中國大陸之指定帳戶,或現金交付中國大陸之指定對象;被告丙○○於106年4月13日遭警持搜索票搜索,當場扣得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2個)、非制式子彈10顆等情,有附表五(二)、(三)、
(四)、(五)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認定為真實,故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就被告丙○○、胡台華、彭駿豪、林家禾、壬○○有無前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違反銀行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被告丙○○部分被告丙○○有事實欄一㈠至、三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所示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並有附表五(三)、(四)、(五)所示證據為佐;另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含彈匣2個)及子彈8顆,經送驗結果認具殺傷力,則有附表五(四)編號169之鑑定書可憑,是被告丙○○之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自均應依法論科。
(2)被告胡台華、彭駿豪部分被告胡台華有事實欄二所示違反銀行法之犯罪事實;被告彭駿豪有事實欄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台華、彭駿豪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附表五編號2、13所示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並有附表五(二)、(三)、(四)、(五)所示證據為佐,是被告胡台華、彭駿豪之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自均應依法論科。
(3)被告林家禾部分①經查,被告林家禾有事實欄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
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家禾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附表五(一)編號6所示之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筆錄),並有附表五(三)、(四)所示證據為佐,足證被告林家禾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堪可採信。
②至於被告林家禾固辯稱:本案應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不應再就同一行為受重複評價等情。然查:
⓵按案件由被告及犯罪事實建構而成,案件是否同一,以被告是否同一及犯罪事實是否同一作為判斷之基準,必被告同一,且犯罪事實同一,始為同一事件。有關犯罪事實是否同一,以檢察官或自訴人擇為訴訟客體之犯罪事實為準,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而定之。又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人數定之,故「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
⓶被告林家禾固就附表一編號121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確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然上開前案與本案如其餘附表一編號106、126-128、154-160、178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並不相同,故被告林家禾就本案而言,顯與前案為各別犯意,不同行為,係屬數罪併罰之關係,並非同一犯罪事實,故被告林家禾上開所辯,顯係就本案及前案並非同一犯罪事實有所誤解,尚難可採,亦難認被告林家禾就本案遭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應受免訴判決之情。
(4)被告壬○○部分①經查,被告壬○○有事實欄一㈠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壬○○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0所示之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並有附表五(三)、(四)、(五)所示證據為佐,足證被告被告壬○○之自白應與上開事實相符,而堪可採信。
②至於被告壬○○固否認有事實欄一㈧、、、所示加重詐欺取
財之犯罪事實,然查,就附表一編號8、41、54-56、58、64-66、78-81、201、259、270-277、280、28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後,於上開附表所示時間匯入各該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隨即遭車手提領之過程,有附表五(四)編號14
0、201、660、1043之提領影像照片、 宅急 便收執聯及監視器畫面、熱點詳細資料可憑。又上開提領車手身分,分別經警方、本院分別提示上揭證據內容與被告丙○○、共同被告庚○○、彭韋榤等人辨識後,分別經被告丙○○於106年7月5日、107年7月24日警詢時證稱:被告壬○○是我同組的車手,其中附表一編號283所示之告訴人遭詐騙款項,提領車手是我和被告壬○○於提款等語,嗣於112年7月2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附表五(四)編號140、201所示之提領影相片、宅急便收執聯及監視器畫面上之男子是被告壬○○等語(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之106年7月5日、107年7月24日警詢筆錄、112年7月25日審判筆錄);共同被告被告庚○○則於106年4月21日、107年8月21日警詢時證稱:我所提領贓款都是被告丙○○、壬○○繳交上源,只要被告丙○○生病時,被告壬○○就會將詐欺所得金額繳交給上源,其中附表五(四)編號660之熱點詳細資料中,於106年2月16日16時23分46秒在國 世華 銀行西門分行之提領車手是被告壬○○等語(參見附表五(一)編號4之106年4月21日、107年8月21日警詢筆錄);共同被告彭韋榤於107年8月29日警詢、106年3月31日偵訊時證稱:被告壬○○是我以前的同事,我是透過被告壬○○介紹認識被告丙○○,上開熱點詳細資料中,於106年2月16日16時23分46秒在國世華銀行西門分行之提領車手是被告壬○○等語(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1之106年3月31日偵訊筆錄、107年8月29日警詢筆錄),衡以被告丙○○、共同被告庚○○、彭韋榤因本案犯罪事實與被告壬○○間有長期、多次或近距離接,對於被告壬○○之面貌當甚為熟稔,應無誤認之疑慮,且上開車手提領影像畫面清晰可辨,能見度亦佳,是該車手提領影像畫面可資作為被告丙○○、共同被告庚○○、彭韋榤前揭證述之補強,故被告壬○○有於事實欄一㈧、、、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中擔任取款車手乙情,堪可認定。被告壬○○上開所辯,應無足採。
3.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家禾、壬○○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被告5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1.新舊法比較
(1)被告丙○○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7條、第8條業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依修正後之規定,行為人倘經認定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所列具殺傷力之特定類型槍枝,不論是制式或非制式槍枝,亦不問非制式槍枝殺傷力是否與制式槍枝相若,概依同條第4項規定(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換言之,行為人持有同條例第7條第1項所列具殺傷力之特定類型非制式槍枝,依修法前之實務見解,雖可適用較輕之同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法定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然修法後縱其殺傷力不若制式槍枝,仍應依同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處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犯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處罰,法定刑度較重,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丙○○行為時即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規定。
(2)被告丙○○、壬○○、林家禾、彭駿豪如事實欄一所示各該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至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2.論罪
(1)核被告丙○○就事實欄一㈠、㈡、㈣、㈤、㈥、㈨、、、、所為,分別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即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㈣之附表一編號3、7、12、13、㈤之附表一編號5、㈥之附表一編號4、之附表一編號281、之附表一編號6、14、之附表一編號11部分、之附表一編號8);就事實欄一㈢、㈦、㈧、㈩至所為,分別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即事實欄一㈦之附表編號一編號228、之附表一編號206部分);就事實欄三所為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又被告丙○○就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㈣之附表一編號3、7、12、13、㈤之附表一編號5、㈥之附表一編號4、之附表一編號281、之附表一編號6、14、之附表一編號11部分、之附表一編號8,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以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丙○○就事實欄三部分,係基於同一目的,同時取得本案槍、彈,係以一行為觸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非法持有子彈罪等2項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斷。
(2)被告胡台華部分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又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立法者所制定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犯罪行為將反覆實行。查被告胡台華上開犯罪事實係基於從事地下匯兌之單一犯意,於本案密集多次以相同方式,違反銀行法規定而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依其犯罪性質具有在相當期間內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均應屬集合犯而僅成立實質上一罪。
(3)核被告林家禾就事實欄一、、、所為,分別係犯刑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4)核被告壬○○就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就事實欄一㈧、、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壬○○就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之附表一編號8,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以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5)被告彭駿豪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又被告彭駿豪就上開犯罪事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以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6)檢察官雖就被告丙○○、壬○○、林家禾、彭駿豪所犯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㈣之附表一編號3、7、12、13、㈤之附表一編號5、㈥之附表一編號4、之附表一編號281、之附表一編號6、14、之附表一編號11部分、之附表一編號8部分漏未論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然此與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諭知該部分之罪名,給予被告充分攻擊防禦之機會,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檢察官分別就事實欄一㈢贅引刑法第339條之4第1款為加重要件,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6、14、
282、之附表一編號11部分、之附表一編號8漏未引用同條規定為加重要件,容有未恰,惟此僅係加重要件之增、減,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7)被告丙○○就事實欄一㈠至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林家禾就事實欄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壬○○就事實欄一㈠、㈧、、、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彭駿豪就事實欄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等與共同被告庚○○、許皓翔、彭韋榤、乙○○、紀金水、黃承志、「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就是開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被告丙○○、林家禾、壬○○於本案所為上開犯行,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3.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1)被告丙○○就即事實欄一㈦之附表編號一編號228、之附表一編號206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各該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即受有財產可能遭詐騙侵害之危險,顯屬實行詐術行為著手,然其中有未生取得他人財物之結果者,此部分均為未遂犯,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各減輕其刑。
(2)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7百萬元以下罰金」,實屬非輕,然同為非法持有、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者,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仗勢而擬逞兇鬥狠者,亦有單純持有之分,態樣非可一概而論,危害社會程度亦非可等量齊觀,是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自非不可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加以考量,有無可憫恕之情狀,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丙○○雖持有本案槍枝,然無其他證據顯示被告有持以作為其他不法行為使用,徵顯其犯罪動機尚屬單純,本案持有行為與供作犯罪工具者,危害社會治安程度顯有不同,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具有悔意,若依被告丙○○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本案槍枝之犯行,論以法定最輕本刑3年有期徒刑,仍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其犯罪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顯有堪予憫恕之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丙○○之事實欄三所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犯行部分,酌量減輕其刑。
(3)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即行為人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提出並繳交自己實際所得財物之全部予偵查或審判機關,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所得者,即有該規定之適用。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此減刑規定之適用,而所稱偵查中「自白」係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關乎構成要件之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2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52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胡台華就事實欄二所示違反銀行法犯行,已於偵查中已自白,且已繳交此部分犯罪所得,有本院112年贓款字第8號收據在卷可考(本院卷八第307頁),故應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
4.量刑審酌
(1)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丙○○、壬○○、林家禾、彭駿豪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前往提款,再負責將部分款項層層轉交予集團上層收受,據以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可見其除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造成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被告胡台華無視政府對於匯兌管制之禁令,非法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匯兌業務,並從中獲取手續費之利益,危害國家金融政策之推行及妨害我國金融匯款之交易秩序;被告丙○○另無視法律禁令而為本件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犯行,對於社會治安與民眾安危均生潛在危險,是其等上開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丙○○、林家禾、彭駿豪就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雖均坦承犯行,被告壬○○就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僅坦承部分犯行,其等均未與該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另斟酌被告丙○○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胡台華就違反銀行法犯行,該2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丙○○等人之犯罪情節、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本院卷九第373至407頁、第411至413頁、第447至457頁,本院卷十一第41至89頁),暨兼衡被告丙○○等人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就本案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
(2)復考量被告丙○○、林家禾、壬○○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警惕。
(3)另被告胡台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九第411至413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危害國家金融政策之推行及妨害我國金融匯款之交易秩序,惟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且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業如前述,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為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對其身心之不良影響,並鼓勵自新,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三)沒收
1.被告丙○○、林家禾、壬○○、彭駿豪犯罪所得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關於本案車手頭與車手之報酬計算,業據被告丙○○於112年7月2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交給被告胡台華時,已經扣掉百分5,其中我的部分是百分之3,車手部分都是百分之2等語明確(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所示112年7月25日審判筆錄),堪認本案犯罪所得計算,車手頭之報酬係以提領總額百分之3計算,全部車手之報酬係以提領總額百分之2計算,茲就被告丙○○、林家禾、壬○○、彭駿豪犯罪所得分述如下均計算至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①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
額為180,000元(至於此部分遭詐黃金3兩,卷內無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有自該處收取報酬,故不列入計算),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5,400元,被告壬○○之犯罪得為1,800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3,600元,共同被告許皓翔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
②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一編號2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
額為1,440,000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43,200元。
③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一編號12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569,817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17,095元。
④事實欄一㈣之附表一編號3、7、12、13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
被取走總金額為693,040(至於附表一編號3部分遭詐黃金飾品9支,卷內無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有自該處收取報酬,故不列入計算),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20,791元。
⑤事實欄一㈤之附表一編號5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
額為2,167,175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65,015元。
⑥事實欄一㈥之附表一編號4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
額為278,540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8,356元。
⑦事實欄一㈦之附表一編號22-26、37-39、45-47、51-53、124
、132、213-227、229-248、278-279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2,941,011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88,230元。
⑧事實欄一㈧之附表一編號10、270-277、280、283所示遭受騙
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749,057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22,472元,被告壬○○之犯罪得為8,181元(另被告壬○○部分所附表一編號10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確定,尚須扣除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0部分受騙金額340,000元後,以百分之2計算)。
⑨事實欄一㈨之附表一編號9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
額為100,002元(至於遭詐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金飾品等五,卷內無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有自該處收取報酬,故不列入計算),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3,000元。⑩事實欄一㈩之附表一編號42-44、100-102、104、105、107、1
48-152、249-258、260-264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1,285,245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38,557元。
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5、16、18、48-50、99、103、140-
141、145-146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793,784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23,814元。
⑫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47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30,000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900元。
⑬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7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
額為59,970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1,799元。
⑭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9、20、2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
取走總金額為90,970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2,729元。
⑮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27、33-36、40、57、59-63、71-77
、82-98、136-139、142-144、161-176、179-200、202-205、207-212、284-285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6,445,472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193,364元。
⑯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77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149,919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4,498元。
⑰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28、29、30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
取走總金額為240,000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7,200元。
⑱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41、54-56、58、64-66、78-81、201
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869,142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26,074元,被告壬○○之犯罪所得為8,692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17,383元,共同被告庚○○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
⑲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67-70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
總金額為231,337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6,940元。
⑳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06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416,729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12,502元,被告林家禾之犯罪所得為2,084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8,335元,共同被告庚○○、彭韋榤、黃承志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
㉑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08-116、129-130所示遭受騙之被提
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418,729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12,562元。
㉒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17-119、120、122-123、125、131
、133-135、265-269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956,113元,以此估算,被告丙○○遭起訴部分之犯罪所得為24,546元(車手頭所得總額為28,683元,另須扣除丙○○所犯附表一編號120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389號判決沒收4,137元)。
㉓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26-128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
走總金額為119,046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3,571元,被告林家禾之犯罪所得為1,191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2,381元,共同被告黃承志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
㉔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53、286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
走總金額為115,093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3,453元。
㉕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54-160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
走總金額為407,824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12,235元,被告林家禾之犯罪所得為8,156元。
㉖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78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59,970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1,799元,被告林家禾之犯罪所得為600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1,199元,共同被告彭韋榤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
㉗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259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89,955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2,699元,被告壬○○之犯罪所得為900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1,799元,共同被告彭韋榤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
㉘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28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
金額為100,000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3,000元,被告彭駿豪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
㉙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6、14、282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
取走總金額為1,689,025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50,671元㉚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
額為239,035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7,171元。
㉛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8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
額為543,000元,以此估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16,290元,被告壬○○之犯罪所得為10,860元
(3)又被告丙○○上開犯罪所得總額為712,551元,惟被告丙○○於112年8月29日審理時供稱:附表四編號32所示扣案現金1,545,000元中,有879,000元係被告胡台華所有,扣除被告胡台華之款項後之餘款,其中100,000元為我太太之紓困貸款,剩餘566,000元應係本案犯罪所得等語(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所示112年8月29日審判筆錄),應與前揭被告丙○○之犯罪所得,計算扣案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綜上,就被告丙○○、林家禾、壬○○、彭駿豪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胡台華之犯罪所得
(1)被告胡台華本案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之犯罪所得為654,640元,爰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就被告胡台華上開已繳回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2)另被告胡台華雖於偵查中提出879,000元扣案等情,有附表五(四)編號13之搜索扣押筆錄可憑,然被告胡台華已向本院繳回前揭犯罪所得,為免重複宣告沒收,剝奪剝奪被告胡台華之財產而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前段規定,就此部分扣案現金,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
3.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非制式手槍1支、非制式子彈7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丙○○所涉轉讓禁藥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然附表四編號36之安非他命2包經檢驗後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4.另附表四編號28、34之點鈔機、IPHONE黑色手機,係被告丙○○所有,並供事實欄一㈠至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附表四編號48、49、50、51之紙袋、帳冊、SAMSUNG金色手機、OPPO黑色手機,係被告胡台華所有,並供事實欄二違反銀行法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丙○○、胡台華供述明確(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2所示112年8月29日審判筆錄),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上開被告之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5.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至12、15至27、30至31、33、35所示之物品雖系被告丙○○所有,然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四編號13至14、37、38至47所示物品,則均非被告丙○○等人所有或持有之物,自無庸在其等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此外,被告丙○○、林家禾、壬○○、彭駿豪等人於本案所取得告訴人、被害人名下帳戶及提款卡,及各該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雖為被告丙○○、林家禾、壬○○、彭駿豪本案犯行所取得及所用之物,然既未扣案,復非屬其等所有,本院審酌上開帳戶及提款卡本身無財產價值或換價可能,且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況帳戶一經掛失重新申辦即喪失效用,是應無再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之虞,故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胡台華就事實欄二所為,尚與附表一編號1至282部分所示犯罪事實、前揭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收受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罪嫌等語。
二、經查,關於被告胡台華上開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至30、編號33至28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是否與被告丙○○等人具有犯意聯絡等情,業據被告丙○○於112年7月25日本院審理證稱:我是依照「易信調度哥」指示將錢送給被告胡台華,並交代我說「如果胡台華有問,你就跟他講『這是水產的錢』」等語明確(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之112年7月25日審判筆錄),衡情被告胡台華若知悉其車手所收取的現金係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之款項,則「易信調度哥」又何須特別交代被告丙○○,倘若胡台華詢問錢的來源時,要以水產的錢為由搪塞?益徵被告胡台華對於其在附表二所收金錢係附表一編號1至30、編號33至282所示之部分遭詐款項並不知悉,亦難認其與被告丙○○等人具有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三、就附表一編號31、32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部分,證人 陳俊豪 固於106年5月26日警詢時證稱:我本人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碼通聯紀錄中,於106年1月3日撥打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碼係被告胡台華手機門號,他是我臺東三仙台民宿老闆 胡再華 的哥哥,當日我受被告胡台華所託,前往花蓮市區取款,並依指示在花蓮市區7-11超商、甜不辣店分別向另案被告 吳姵萱 、 謝堯順 收取現金,並將現金帶回民宿保險商存放後,被告胡台華就把現金袋走等語(參見附表五(二)編號7所示之警詢筆錄),然就證人陳俊豪所證述之上開取款過程,另案被告吳姵萱於106年4月21日警詢時則證稱: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碼是另案被告謝堯順用LINE傳給我的,我從海洋飯店出來後,另案被告謝堯順叫我撥打上開電話跟證人陳俊豪見面,並把現金交給證人陳俊豪等語(參見附表五
(二)編號5所示106年4月21日警詢筆錄);另案被告謝堯順則於106年3月29日偵訊時證稱:我是受綽號「歐元」之人指示,將現金交給他指派的人,我先把電話交給另案被告吳姵萱,讓她自己跟該名男子聯絡,並把海洋飯店拿的物品交給該名男子,我另外在跟該名男子聯繫,在另外一間7-11交付金飾給該名男子等語(參見附表五(二)編號6所示106年3月29日偵訊筆錄),勾稽上開3名證人之證述,證人陳俊豪之前揭證述與另案被告謝堯順、吳姵萱之前揭證述,就交付物品種類、地點互有扞格,且證人陳俊豪之手機門號通聯紀錄雖有在上開時間撥打給被告胡台華等情,然該二人實際通訊對話內容未得而知,況證人陳俊豪前揭警詢證述未經具結,無以擔保該等陳述之真實性,故本院尚難遽採及難逕為不利被告胡台華認定。
四、另被告胡台華就附表二所示各次匯款行為,倘若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105年12月28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係以有同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為成立要件,而修正前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所謂「重大犯罪所得」,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未包含刑法之詐欺犯罪;縱使該條規定之重大犯罪包含組織犯罪所得,然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規定,於106年4月19日修正時始將詐欺犯罪組織列入,然被告胡台華於本案犯罪時間均在上開組織犯罪條例修正前,依其行為時之法律適用結果,自無從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相繩。
五、綜上,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胡台華涉有上開犯行,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上開部分若然成罪,然因此部分與被告胡台華前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屬接續犯或想像競合之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彭駿豪、壬○○等人,另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列
管之禁藥,不得轉讓,竟分別為下列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1.於000年0月下旬至3月間某日,在共同被告庚○○位於臺北市萬華區隆昌路租屋處,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共同被告庚○○、彭韋榤;2.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萬華區之橙舍青年旅舍,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共同被告庚○○、彭韋榤、乙○○;3.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萬華區之力歐時尚旅店,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共同被告庚○○、彭韋榤、乙○○;4.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德立莊酒店,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共同被告庚○○、彭韋榤、乙○○。
㈡被告壬○○與共同被告丙○○、許皓翔、紀金水、乙○○、「易信
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等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4、28、278、279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4、28、278、279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4、28、278、279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㈢被告彭駿豪與共同被告丙○○、黃承志、林家禾、庚○○、「易
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17、12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17、12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12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㈣因認被告丙○○、壬○○、彭駿豪另分別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轉讓禁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茲就本院認前述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壬○○、彭駿豪所涉前開犯行,為無罪之理由,分述如下:
(一)被告丙○○部分
1.檢察官認被告丙○○涉犯前揭轉讓禁藥與共同被告庚○○、乙○○、彭韋榤等人之犯行,無非係以共同被告庚○○、乙○○、彭韋榤等人於警詢、偵訊之證據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涉有上開轉讓禁藥犯行,並辯稱:我只有去過共同被告庚○○位於隆昌街之租屋處及德立莊酒店,其餘於地方沒有去過,我也沒有交付毒品給共同被告庚○○、乙○○、彭韋榤等語。
2.共同被告庚○○、彭韋榤固均有於警詢、偵訊中分別證述被告丙○○於上開地點轉讓毒第二級毒品與其等施用之行為,惟查:
(1)共同被告庚○○對於上開地點之施用毒品來源,先於106年3月30日警詢時證稱:我所施用毒品來源是共同被告乙○○無償提供給我施用的,大約從106年3月中旬開始,次數至少10次,施用的地點有橙舍青年旅舍、 李歐 旅社、德立莊酒店等語,於106年4月19日偵訊時改證稱:被告丙○○有在橙舍青年旅舍、德立莊酒店等處提供毒品給我、共同被告彭韋榤、乙○○施用,另外在我位於隆昌街住處,提供毒品給我、共同被告彭韋榤施用,但丙○○沒有在李歐旅社提供毒品給我施用等語;於106年4月26日偵訊時再改證稱:在橙舍青年旅舍施用毒品係共同被告乙○○提供給我等語(參見附表五(一)編號4所示之106年3月30日警詢筆錄、106年4月19日偵訊偵訊筆錄)。
(2)共同被告乙○○對於上開地點之施用毒品來源,於106年3月30日警詢時證稱:我在德立莊酒店施用毒品時,共同被告庚○○、彭韋榤有在場,我有提供毒品免費給共同被告庚○○吸食,毒品來源是綽號「芭樂」之人免費送給我等語,復於於106年4月26日偵訊時證稱:共同被告庚○○證述橙舍青年旅舍所施用毒品係我提供等語應屬實在,我當時帶一包毒品去旅館,先跟共同被告庚○○借吸食器後,就到廟裡施用,之後把毒品丟在桌上,誰用都無所謂等語(參見附表五(一)編號7所示之106年3月30日警詢筆錄、106年4月26日偵訊偵訊筆錄)
(3)共同被告彭韋榤對於上開地點之施用毒品來源,於106年3月30日警詢、106年4月19日偵訊時分別證稱:我施用毒品都是被告丙○○請的,也有看到被告丙○○請共同被告庚○○、乙○○施用,地點就在隆昌街、德立莊酒店、橙舍青年旅舍等語(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1所示之106年3月30日警詢筆錄、106年4月19日偵訊偵訊筆錄)。
(4)勾稽上開共同被告3人之證述內容,首先,共同被告庚○○對於德立莊、橙舍青年旅舍所施用毒品來源係何人提供,其歷次證述已有矛盾,難謂無瑕可指,且共同被告庚○○、彭韋榤之前揭證述內容亦與共同被告乙○○之前揭證述內容互有扞格之處;再者,就隆昌街所施用毒品來源係何人提供,共同被告庚○○、彭韋榤固均證述係被告丙○○所提供,惟此部分除共同被告庚○○、彭韋榤之自白外,別無其他佐證可資補強證明;此外,至於李歐旅社所施用毒品來源,共同被告庚○○前已證述被告丙○○未在該處提供毒品與其施用等語明確,共同被告乙○○、彭韋榤亦均未證述有在該地點施用毒品等情,故難認被告丙○○有上開轉讓禁藥犯行。
(二)被告壬○○部分
1.檢察官認被告壬○○涉犯前揭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附表五所示證據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壬○○堅詞否認涉有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我自106年3月9日起至同年5月5日止因另案羈押於法務部○○○○○○○○,因此沒有參與此部分加重詐欺犯行等語。
2.經查,被告壬○○因另案自106年3月9日起至106年5月5日止因另案羈押於法務○○○○○○○○等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而觀諸附表一編號278、279所示詐騙時間、匯款時間均係106年3月11日,係在被告壬○○之前揭羈押期間內,則被告壬○○在人身自由受限制情下,當無可能參與此部分詐欺犯行,故被告壬○○辯稱:其遭另案羈押而未參與附表一編號278、279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等語,應屬可採。
3.又附表一編號28所示告訴人遭詐騙後,於上開附表所示時間匯入各該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隨即遭車手提領之過程,雖有附表五(四)編號30所示之熱點詳細資料可憑,然該熱點資料上之提領車手照片與被告丙○○辨識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可以確定應該不是被告壬○○,因為照片中車手的髮型和被告壬○○不一樣等語明確,且上開熱點資料照片之車手外貌,明顯與附表五(四)編號140、201、660、1043之提領影像照片、宅急便收執聯及監視器畫面、熱點詳細資料之車手(即被告壬○○)外貌顯不相同,應非同一人,故被告壬○○辯稱:未參與附表一編號28號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等語,應屬可採。
4.另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共同被告許皓翔固於106年5月24日偵訊時證稱:我跟被告壬○○於106年2月10日一同至臺東縣長濱鄉找告訴人 高鉅堯 拿提款卡後就搭計程車離開等語,然就上開取款情況,業據告訴人高鉅堯於偵訊時證稱:我當天交付金錢時,看到對方只有1個人搭乘1台計程車前來等語明確(附表五(三)編號4之106年6月27日偵訊筆錄);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當時我跟共同被告紀金水一組,我不知到被告壬○○、共同被告許皓翔去的情況如何等語,此部分除共同被告許皓翔之自白外,別無其他佐證可資補強證明,尚難認定被告壬○○有參與此部分加重詐欺犯行,故被告壬○○辯稱:未參與附表一編號4號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等語,應屬可採。
(三)被告彭駿豪部分
1.檢察官認被告彭駿豪涉犯前揭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林家禾、共同被告黃承志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彭駿豪堅詞否認涉有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我僅有參與附表一編號281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餘部分我沒有參與等語。
2.按被告之自白或共犯之自白,均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拘束,其供述或證詞須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排斥推諉卸責、栽贓嫁禍之虛偽陳述,從而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即令複數共犯之自白,所述內容互為一致,其證據價值仍與自白無殊,究非屬自白以外之另一證據,殊不能以複數共犯所為供述一致,相互間即得作為彼此所陳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至於共犯供述或證詞前後次數多寡、內容是否一致、有無重大矛盾、指述堅決與否及態度是否肯定,僅足為判斷其供述或證詞有否瑕疵之參考,仍屬自白之範疇,而其與他被告間之關係如何、彼此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既與所述他被告參與該共同犯罪之真實性判斷無涉,均不足藉以補強及擔保其自白為真實之證明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74號判決意旨參照)。
3.經查,起訴附表一編號2所示告訴人之遭詐款項,係共同被告黃承志於106年3月15日13時許在臺北使用附表編號2所示之人頭帳戶即游政安之第一銀行帳戶提領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在卷可憑,而附表一編號281所示告訴人之詐欺款項,係被告彭駿豪於106年3月15日15時許,在花蓮之便利商店提領,而被告彭駿豪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在3月14日就前往花蓮,一直到15當日晚上才回去臺北等語,互核上開犯罪事實之時間、地點,於106年3月15日,被告彭駿豪在花蓮提領附表一編號281之告訴人遭詐款項,而共同被告黃承志係在臺北提領附表一編號2之告訴人遭詐款項,且被告彭駿豪於106年3月14日人就在花蓮,其能否於106年3月15日在臺北交付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與共同被告黃承志提款顯非無疑。
4.至被告林家禾、共同被告黃承志固於歷次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分別證稱:渠等受被告彭駿豪指示提領附表一編號2、17、121所示告訴人之遭詐款項,渠等老闆係被告彭駿豪等語,然依上開說明,此部分除被告林家禾、黃承志之自白外,別無其他佐證可資補強證明,尚難認定被告彭駿豪有參與此部分加重詐欺犯行,故被告彭駿豪辯稱:未參與附表一編號2、17、121號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等語,應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丙○○、壬○○、彭駿豪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是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丙○○、壬○○、彭駿豪此部分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肆、退併辦部分
一、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其他部分之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故檢察官以公函移請法院併案審理部分,必須與已起訴部分均成立犯罪,且二部分之間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始得一併加以審判。若法院認為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並不構成犯罪,或不能證明有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之事實,即與起訴部分不生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自不得對之加以審判,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0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就被告壬○○另案之106年度偵字第24473號詐欺案件,雖認該案被告壬○○與業經起訴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84號詐欺等案件(即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起訴部分)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而函請本院併案審理等情;然本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案件審理之如附表一編號25至27、編號180、編號196至19
9、編號227、編號235至243所示部分犯行,被告 柯國臻 、 陳信璋 如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犯行,被告壬○○並未經起訴或追加起訴,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揭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與起訴部分不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該部分又係檢察官以行政公函請求法院併案審理,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既無訴之存在,亦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將該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家瑜、莊琇棋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文婷、李建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佞如、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智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彭師佑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永、於盼盼、洪清秀、莊琇棋、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或告訴人犯罪經過匯款時間(交付帳戶、財物時間)遭詐騙金額、財物(新臺幣)告訴人或被害人所申設遭詐騙之帳戶轉入人頭帳戶報告機關1告訴人 劉玲伶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2月8日12時許聯絡劉玲伶假冒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職員、警察、檢察官,佯稱劉玲伶先前在臺北榮總及板橋亞東醫院拿藥已達藥物濫用程度,可能遭人冒用健保卡而涉及毒品洗錢案,並以偵辦案件為由,要求劉玲伶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黃金(約3兩),使劉玲伶陷入錯誤。丙○○、壬○○、許皓翔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共同前往臺東地區,壬○○於000年0月0日間某時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不知情計程車司機 酋昇 ,三人要求以包車方式接送渠等往返移動金龍旅社與臺東地區間,並於右列時間由許皓翔假冒檢察官助理陳姓專員,在臺東縣○○市○○街000號張崇晉婦產科診所向劉玲伶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以及黃金約3兩後。壬○○陪同把風許皓翔先於同日14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馬蘭郵局分三次提領現金60,000元、60,000元、30,000元,並將30,000元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後,丙○○於同日21時26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郵局ATM前,以右列人頭帳戶提領3萬元得手。106年2月8日14時許180,000元、黃金3兩葉佳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2告訴人 鄒敏男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6年3月6日9時許,以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鄒敏男,假冒為檢察官許靜雯、主任檢察官郭銘禮,佯稱其全民健康保險卡遭盜用,且其身分遭冒用在銀行開戶洗錢及販賣毒品,需匯錢解決云云,致鄒敏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將右列 黃文嶽 、 宋凱文 、 林自偉 帳戶交付丙○○持之取款;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將 游正安 右列帳戶交付與黃承志持之取款;黃承志再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 張俊偉 、林自偉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後,由丙○○交付庚○○持張俊偉之右列帳戶及不詳之人持林自偉人頭帳戶至提款機提款並將該筆款項交付予丙○○;另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 黃上益 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庚○○則持 管志雄 、 溫國順 、黃上益之右列帳戶至臺中市西屯區各處提款機提款並將該筆款項交付予丙○○,庚○○則分得所獲取之款項3%之報酬。106年3月15日13時3分許100,000元游正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0,000元 蔡奇龍 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50,000元黃文嶽所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0元黃上益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0元黃上益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0元管志雄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0,000元管志雄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0元宋凱文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0,000元張俊偉之 玉山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0元溫國順所申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0元林自偉所申設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告訴人江李 金樹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月20日上午聯絡江 李金樹 假冒為許檢察官,佯稱江李金樹遭人冒用健保卡而帳戶需監管,並以偵辦案件為由,要求江李金樹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江李金樹陷入錯誤。丙○○、許皓翔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共同前往桃園市,並於右列時間,在桃園市大溪區仁和六街108巷口附近,由丙○○、許皓翔向江李金樹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及黃金飾品9支(約10萬元)。丙○○、許皓翔先後於106年1月20日及21日持江李金樹所申設右列帳戶提領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1月20日12時許207,040元黃金約10萬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告訴人高鉅堯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2月10日上午聯絡高鉅堯假冒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職員、 李國棟 警察、許檢察官,佯稱高鉅堯遭人冒用健保卡而涉及販毒洗錢案,並以偵辦案件為由,要求高鉅堯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高鉅堯陷入錯誤。丙○○、許皓翔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共同前往臺東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臺東縣○○鄉○○0號( 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長濱服務所)由許皓翔向高鉅堯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壬○○、許皓翔、紀金水先後於106年2月10日、15日持所申設所申涉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2月15日108,60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135,025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4,915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告訴人 彭湘紜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月3日11時許,聯絡彭湘紜,假冒為陳姓警察、郭姓檢察官,佯稱彭湘紜遭人冒用全民健康保險卡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彭湘紜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彭湘紜陷入錯誤。丙○○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花蓮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花蓮縣吉安鄉告訴人住處由許皓翔假冒為檢察官助理陳姓專員向彭湘紜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由許皓翔、丙○○先後於106年1月3日至25日分別持彭湘紜所申設右列帳戶提取右列之款項或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得手。106年1月3日17時30分許432,0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花蓮縣警察局1,735,175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葉佳衛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告訴人文 陳惠慎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5年12月12日9時許,聯絡文陳惠慎,假冒為 張伯成 警官,佯稱文陳惠慎帳戶涉及販毒洗錢案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文陳惠慎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文陳惠慎陷入錯誤。丙○○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雲林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雲林縣○○市鎮○里0鄰○○路00號5樓由丙○○佯稱為警官向文陳惠慎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先後於105年12月12日至21日分別持文陳惠慎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5年12月12日12時許1,339,0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7告訴人 曹仁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月16日10時30分許,聯絡曹仁,假冒為警察,佯稱曹仁帳戶涉及販毒洗錢案須協助法院偵辦案件為由,要求曹仁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曹仁錯誤。丙○○、許皓翔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桃園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由許皓翔假冒檢察官助理陳姓專員向曹仁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並由丙○○、許皓翔先後於同日分別持曹仁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1月16日14時30分許190,000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臺東縣警察局150,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005元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告訴人 劉秀娥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2月16日8時30分許,聯絡劉秀娥,假冒為中央健保局官員、林正義警官、許檢察官,佯稱劉秀娥遭人冒用全民健康保險卡涉及洗錢防制法案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劉秀娥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劉秀娥陷入錯誤。丙○○、壬○○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新竹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新竹縣○○鄉○○村○○街000號由丙○○佯稱為檢察官專員向劉秀娥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先後於同日持劉秀娥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2月16日16時許150,000元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臺東縣警察局93,0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0,000元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0,000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告訴人 林亞 彣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9日9時許連絡 林亞彣 ,假冒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職員、警察、檢察官,佯稱林亞彣遭人冒用全民健康保險卡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林亞彣將右列財物放置於指定居住之公寓大廈信箱內,林亞彣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丙○○、壬○○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南投地區,於右列時間,在上開指定處所取走右列財物。並於106年3月9日14時許,要求林亞彣將現金卡放置指定地點,然因林亞彣察覺有異,遂改要求林亞彣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林亞彣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致其受有財產上損失。丙○○旋即前往中二高竹山交流道附近,自彭韋榤收取壬○○領得告訴人林亞彣右列之財物,並將右列所示之金飾品則交予庚○○變賣。(壬○○所犯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106年3月9日12時23分許小孩金項鍊3條、金手鍊4條、金帽花3個、金戒指4個、大人金項鍊3條、金領帶夾1個、金戒指8個、金耳環1對、手鐲4個及現金100,000元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6年3月9日16時17分許1元張渝沅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3月9日16時18分許1元 呂守智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告訴人 林文珠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9日10時許聯絡林文珠,假冒為林文珠之姪女並佯稱需週轉資金云云,致林文珠信以為真,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宜蘭縣○○鎮○○○路000號羅東南門郵局將右列金額以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丙○○並交付右列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由丙○○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與壬○○。壬○○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接續於106年3月9日12時30分許許,在南投縣竹山鎮江西路與延平路口7-ELEVEN便利超商ATM自動櫃員機,持右列金融卡提領16萬元,並將其中1萬元轉帳至台新銀行,嗣後,本欲持台新銀行金融卡將餘款領出,尚未領出之際,為警據報當場查獲。(壬○○所犯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106年3月9日11時8分許160,000元 黃光宏 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6年3月9日15時20分許180,000元黃光宏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告訴人 許寶文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於106年3月9日10時許聯絡許寶文,假冒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職員、警察、檢察官,佯稱許寶文遭人冒用全民健康保險卡涉及洗販毒洗錢需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許寶文將右列財物放置於指定土地公廟旁空地,許寶文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財物至於上揭處。丙○○、彭韋榤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南投地區,於106年3月9日15時18分許,在上開指定處所取走右列財物,並以許寶文之提款卡提領右列金額,致許寶文受有財產上損失。106年3月9日10時許239,035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12告訴人 楊秀霞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月10日12時許,聯絡楊秀霞,假冒郭姓檢察官,佯稱楊秀霞資料遭冒用涉及販毒案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楊秀霞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楊秀霞陷入錯誤。丙○○、許皓翔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花蓮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花蓮縣吉安鄉告訴人住處由丙○○假冒為檢察官向楊秀霞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由丙○○先後於106年1月11日持楊秀霞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1月10日12時許123,035元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及中華郵政帳戶花蓮縣警察局13告訴人 郭張 五妹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月11日8時許,聯絡郭 張五妹 ,假冒姓檢察官,佯稱郭張五妹資料遭冒用涉及販毒案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郭張五妹交付金飾及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郭張五妹陷入錯誤。丙○○即指揮許皓翔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花蓮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花蓮縣花蓮市由許皓翔假冒為檢察官向郭張五妹詐得金飾及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由許皓翔於同日持郭張五妹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並將該款項交付丙○○,並該金飾變賣右列金額後將贓款交給丙○○。106年1月11日11時許124,000元、金飾(變賣後價值為10,0000)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及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花蓮縣警局14告訴人 李金鳳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於106年1月10日14時42分許聯絡李金鳳,假冒為、張姓警察、檢察官,佯稱李金鳳資料外洩涉案需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李金鳳將右列帳戶提款卡、密碼放置於花蓮縣某指定處所,李金鳳因而陷於錯誤。丙○○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花蓮地區,於右列時間,在上開指定處所假冒為檢察官向李金鳳詐得右列帳戶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以李金鳳之右列提款卡提領右列金額,致李金鳳受有財產上損失。106年1月10日17時20分許100,025元中華郵政及土地銀行帳戶花蓮縣警局15告訴人 陳錦達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29日時許聯絡陳錦達,假冒為devilcase員工,向陳錦達佯稱訂單有誤需解除設定為由,致使陳錦達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嗣該詐騙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使右列人頭帳戶之人寄送該帳戶至新北市○○區○○路000號後即聯繫丙○○,由丙○○指示彭韋榤前往該處簽收黑貓宅急便編號00-0000-0000號包裹取得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並取得其中2%之報酬。①106年3月29日21時46分許②106年3月29日21時38分許①29,985元②29,985元① 楊永民 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黃瓊儀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告訴人 鍾侑玲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29日時21時10分許聯絡鍾侑玲,假冒讀冊網路書店員工,向鍾侑玲佯稱訂單有誤需解除設定為由,致使鍾侑玲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嗣該詐騙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使右列人頭帳戶之人寄送該帳戶至新北市○○區○○路000號後即聯繫丙○○,由丙○○指示彭韋榤前往該處簽收黑貓宅急便編號00-0000-0000號包裹取得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並取得其中2%之報酬。①106年3月29日22時15分許②106年3月29日22時27分許③106年3月29日22時32分許①29,914元②30,000元③30,000元①黃瓊儀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楊永之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告訴人 李志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5日22時許,撥打電話予李志緯,假冒為486團購網賣家,佯稱其先前上網購買並分期付款之吸塵器,因內部作業疏失,作帳錯誤,需至ATM確認並匯款云云,致李志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將 曾新銓 右列帳戶交付與林家禾持該帳戶取款後交付與丙○○。106年3月16日1時28分許及同日1時37分許59,970元曾新銓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告訴人 曹烝維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7日16時14分許起,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曹烝維假冒賣方、郵局客服人員名義,佯稱曹烝維網路上所購物品,因店員操作錯誤而造成20筆訂單,須至ATM轉帳解除訂單云云,致曹烝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丙○○指示庚○○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由丙○○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與彭韋榤。彭韋榤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於106年3月28日0時32、33分、37分、38分許,分別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ATM自動櫃員機、臺北市○○區○○街0段00號7-ELEVEN便利超商ATM自動櫃員機等處,持右列金融卡提領右列金額後交付與丙○○,並收受取款金額2%之報酬。①106年3月27日23時51分許②106年3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③106年3月27日23時59分許④106年3月28日0時26分許⑤106年3月28日0時31分許⑥106年3月28日0時35分許①29,989元②29,989元③25,989元④29,989元⑤29,989元⑥29,985元① 曾祥瑞 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 廖家瑜 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同上⑤同上⑥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告訴人 謝宛蓁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7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告訴人謝宛蓁假冒網購公司客服名義,佯稱其網路上所購物品,因手續錯誤而造成分期扣款,再以郵局行員名義來電佯稱須轉帳6萬元至右列帳戶等始不會被扣款云云,致告訴人謝宛蓁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丙○○並交付右列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由丙○○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與彭韋榤、乙○○。彭韋榤、乙○○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於106年3月27日21時40分、44分許,在某處ATM自動櫃員機,持右列金融卡提領右列金額後交付與丙○○,並收受取款金額2%之報酬。①106年3月27日21時40分許②106年3月27日22時56分許③106年3月27日23時11分許①29,985元②29,985元①廖家瑜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告訴人 宋尚緯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rumb789」在蝦皮購物網站假意出售微波爐,告訴人宋尚緯於106年3月26日晚間11時許,透過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連繫欲購買微波爐,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要求告訴人宋尚緯先行付款至右列帳戶云云,致告訴人宋尚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丙○○並交付右列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由丙○○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與彭韋榤、乙○○。彭韋榤、乙○○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於106年3月27日11時36分許,在某處ATM自動櫃員機,持右列金融卡提領右列金額後交付與丙○○,並收受取款金額2%之報酬。106年3月27日11時36分許12,000元廖家瑜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告訴人 蔡曜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以暱稱「@ymo071」在蝦皮拍賣網站假意出售MAC筆記型電腦,告訴人蔡曜有遂透過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連繫欲購買該商品,該詐欺集團成員佯提供 李玫萱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75號、第3766號、第4167號為不起訴處分書)身分證照片及駕駛執照等取信告訴人蔡曜有,並要求告訴人蔡曜有先行付款云云,致告訴人蔡曜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丙○○並交付右列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由丙○○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與彭韋榤、乙○○。彭韋榤、乙○○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於106年3月27日22時1分許,在某處ATM自動櫃員機,持右列金融卡提領右列金額後交付與丙○○,並收受取款金額2%之報酬。106年3月27日21時59分19,000元廖家瑜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告訴人 簡進吉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2月21日10時30分許,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簡進吉假冒為其友人毛驥,急需借款15萬元,請簡進吉匯款至右列帳戶,使簡進吉陷入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華南銀行帳戶匯款右列之金額。嗣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丙○○向被告庚○○以一個帳戶7,000元收購該帳戶,嗣丙○○取得右列帳戶後即於臺北市萬華區長沙街二段93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提取右列款項。105年12月21日13時許(臨櫃)150,000元庚○○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23被害人 蘇建清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2月20日10時許,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蘇建清假冒為蘇建清之友人 蕭主忠 ,急需周轉金,請蘇建清匯款至右列帳戶,使蘇建清陷入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嗣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被告丙○○向被告庚○○以一個帳戶7,000元收購該帳戶,嗣丙○○取得右列帳戶後即提取右列款項。105年12月22日11時23分許(2次)60,000元庚○○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24告訴人 葉正彰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2月12日10時許,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葉正彰假冒為葉正彰之友人 邱清山 ,急需借款,請葉正彰匯款至右列帳戶,使葉正彰陷入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嗣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被告丙○○向被告庚○○以一個帳戶7,000元收購該帳戶,嗣丙○○取得右列帳戶後即提取右列款項。105年12月21日11時26分許380,000元庚○○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25告訴人 李訓裕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2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李訓裕假冒為李訓裕之友人 賴昌猷 ,急需現金周轉,請李訓裕匯款至右列帳戶,使李訓裕陷入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右列之金額。嗣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林懋文 將該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變更為789789號後,再至桃園地區某統一便利超商,將上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以黑貓宅急便快遞之方式,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00號署名「文吉理財」之人,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被告丙○○取走該帳戶後,由丙○○在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西門分行提領右列款項。106年3月2日15時12分許60,000元林懋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26告訴人 陳梅桂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4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告訴人陳梅桂假冒為陳梅桂之友人「明達」,急需現金周轉,請陳梅桂匯款至右列帳戶,使陳梅桂陷入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右列之金額。嗣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林懋文將該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變更為789789號後,再至桃園地區某統一便利超商,將右列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以黑貓宅急便快遞之方式,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00號署名「文吉理財」之人,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被告丙○○取走該帳戶後,由丙○○在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西門分行提領右列款項。106年3月2日17時17分許30,000元林懋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27告訴人 楊晉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21時8分許,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楊晉傑,假冒為DEVILCASE手機周邊產品之工作人員,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植訂單數量,將會自其帳戶扣款云云,再假冒為郵局客服人員,佯稱需至ATM取消誤植訂單作業云云,致告訴人楊晉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2帳戶。嗣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林懋文將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變更為789789號後,再至桃園地區某統一便利超商,將右列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以黑貓宅急便快遞之方式,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00號署名「文吉理財」之人,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被告丙○○取走該帳戶後,由丙○○在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西門分行提領右列款項後款項。丙○○亦將 魏存翌 右列帳戶交付庚○○,再由庚○○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2月27日22時1分許②106年2月27日22時15分許③106年2月27日22時57分許④106年2月27日23時3分許⑤106年2月27日23時14分許⑥106年2月27日23時25分許⑦106年2月28日0時3分許⑧106年2月28日0時8分許⑨106年2月28日0時14分許⑩106年2月28日0時19分許⑪106年2月28日0時34分許⑫106年2月28日0時38分許⑬106年3月1日12時45分許⑭106年3月1日12時47分許⑮106年3月1日12時50分許⑯106年3月1日13時4分許⑰106年3月1日13時20分許⑱106年3月1日13時51分許⑲106年3月2日16時57分許⑳106年3月2日17時1分許㉑106年3月2日17時18分許①29,989元②30,000元③29,985元④30,000元⑤29,985元⑥30,000元⑦29,987元⑧29,985元⑨30,000元⑩30,000元⑪30,000元⑫29,985元⑬180,000元⑭180,000元⑮180,000元⑯30,000元⑰30,000元⑱30,000元⑲30,000元⑳25,000元㉑30,000元① 林義淇 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鄭漢棋 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林義淇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 陳宇星 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 陳宇星之 設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⑥陳宇星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⑦陳宇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⑧同上⑨陳宇星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⑩同上⑪同上⑫陳宇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⑬林懋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⑭林懋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⑮林懋文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⑯ 陳景隆 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⑰同上⑱同上⑲魏存翌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⑳同上㉑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8告訴人段 台斌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1月9日11時29分許,以0000000000電話向 段台斌 佯稱為其友人,因投資急需用款,致使段台斌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乙○○右列帳戶。旋即遭乙○○於106年1月17日持其上揭玉山銀行提款卡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板橋新海郵局提領2,005元、丙○○於106年1月9日12時36分許持上揭玉山銀行提款卡在花蓮縣○○鄉○里村○里路000號統一超商蓮嘉店提領20,005元。106年1月9日12時20分許30,000元乙○○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29告訴人 賴成全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1月13日某時,以0000000000電話向賴成全假冒為其友人,佯稱因投資急需用款,致使賴成全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乙○○右列帳戶。再由丙○○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1月13日7時23分許30,000元乙○○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30告訴人 許峰翌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1月17日12時許,以0000000000電話向許峰翌假冒為其友人「 吳智揚 」,佯稱因投資急需用款,致使許峰翌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乙○○右列帳戶。再由丙○○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1月17日15時許180,000元乙○○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31告訴人 林美珍 詐騙集團某不詳之成年男性成員先以電話於106年1月3日9時30分許聯絡林美珍,詐稱林美珍之健保卡遭盜用,並由另一名詐騙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假冒員警,向林美珍誆稱林美珍之身分遭到詐騙集團洗錢使用云云,嗣再由詐騙集團另一成年女性成員假冒檢察官,向林美珍佯以需將其如右所示之貴重物品及金融卡交付監管,致林美珍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在林美珍位於花蓮縣花蓮巿住處外交付如右所示之財物及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予 陳鵬 亦。 陳鵬亦 依謝堯順之指示,以右列提款卡提領右列金額後,致林美珍受有財產上損失。並將上開財物及所領取現金,放置在謝堯順所指示之址設花蓮縣○○市○○○路00號之「海洋飯店」603號房內,俟謝堯順、吳姵萱(搬運贓物罪部分,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37號、第1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往拿取,謝堯順從中分得4,700元報酬。嗣胡台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指示不知情之陳俊豪(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062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6年1月3日16時48分許至17時許間,在花蓮縣花蓮市某統一便利超商前,收取吳姵萱所交付之前開詐騙所得中金額不詳之現金,及於同日17時48分許至18時許間,在花蓮縣花蓮市某甜不辣店前,收取謝堯順所交付之前開詐騙所得中金額不詳之現金後,將上開2次收得現金交予胡台華。106年1月3日12時41分許現金61,000元、98,000元、男用項鍊金飾2條、女用項鍊金飾3條、手環2條、耳環1副、男用白金鑽戒1只、女用白金K金戒台1只、金戒4只、金墜子2個(上開物品價值總共約250,000元)永豐商業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兼信用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花蓮縣警察局32告訴人 吳雪燕 詐騙集團某不詳之成年男性成員先以電話於106年1月3日10時15分許聯絡吳雪燕,詐稱吳雪燕之健保卡遭盜用及吳雪燕涉嫌毒品買賣云云,嗣另再由詐騙集團另一成年成員假冒檢察官,向吳雪燕佯稱要配合交付值錢物品否則健保卡會遭鎖卡、金融帳戶會遭凍結云云,致吳雪燕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在花蓮縣吉安鄉 仁里 五街與仁里五街137巷之交岔路口處交付如右所示之財物及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予陳鵬亦。陳鵬亦依謝堯順之指示,以右列提款卡提領右列金額後,致吳雪燕受有財產上損失。並將上開財物及所領取現金,放置在謝堯順所指示之址設花蓮縣○○市○○○路00號之「海洋飯店」603號房內,俟謝堯順、吳姵萱(搬運贓物罪部分,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37號、第1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往拿取,謝堯順從中分得5,400元報酬。嗣胡台華以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指示不知情之陳俊豪(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062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6年1月3日16時48分許至17時許間,在花蓮縣花蓮市某統一便利超商前,收取吳姵萱所交付之前開詐騙所得中金額不詳之現金,及於同日17時48分許至18時許間,在花蓮縣花蓮市某甜不辣店前,收取謝堯順所交付之前開詐騙所得中金額不詳之現金後,將上開2次收得現金交予胡台華。106年1月3日13時許現金150,000元、30,000元、黃金手鍊4條、鑽石耳環1副、鑽石項鍊2條、鑽石玉2條、黃金項鍊2條(上開物品價值總共約400,000至500,0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國泰世華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兼信用卡)花蓮縣警察局33告訴人 詹子儀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9日17時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聯絡詹子儀,假冒金石堂服務人員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因電腦系統出錯,將自帳戶重複扣款,須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詹子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 鄭展旭 右列帳戶。再由丙○○、庚○○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10日0時59分許29,980元鄭展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34告訴人張 瑞珊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9日19時48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聯絡 張瑞珊 ,假冒為網路購物店家,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因會計系統出錯,重複誤刷約5萬多元,須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張瑞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再由丙○○、庚○○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10日0時34分許、1時1分許、1時9分許、1時12分許109,935元鄭展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35告訴人 鄔維中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9日18時2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鄔維中謊稱其在金石堂書店網站購物時,因電腦作業疏失,訂單遭設定成分期付款,須至ATM操作取消扣款云云,致鄔維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庚○○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①106年3月9日②106年3月9日19時58分許①179,918元②29,985元①鄭展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蔡忠諺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36告訴人張 凱欣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9日21時3分許,先以不詳電話聯絡 張凱欣 ,假冒為LYTESS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被害人張凱欣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張凱欣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張凱欣陷入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再由丙○○、庚○○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9日22時17分許、22時21分許59,015元鄭展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37被害人 邱承幸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9日19時45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假華南銀行客服)、+000000000000(假金石堂)門號聯絡邱承幸,假冒為網路上購物系統出錯,佯稱被害人邱承幸ATM取消訂單為由,又告知被害人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要求邱承幸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邱承幸陷入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再由丙○○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9日20時21分許22,222元鄭展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38告訴人 陳俊傑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19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陳俊傑,假冒網路賣家,向陳俊傑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之前之購物誤設為購買12組商品,需至提款機操作解除設定,致陳俊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再由丙○○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19日16時15分許29,989元 林俊宏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39告訴人 林士傑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19日15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士傑,假冒網路賣家,向林士傑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之前之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解除設定,致林士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再由丙○○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19日16時許、16時2分許21,242元林俊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0告訴人 謝沛臻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7日19時50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聯絡謝沛臻,假冒為金石堂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謝沛臻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謝沛臻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謝沛臻陷入錯誤,隨即以家中電腦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丙○○、庚○○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7日20時17分許99,998元 古明達 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1告訴人 梁淑貴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7日17時57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聯絡梁淑貴,假冒為金石堂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梁淑貴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梁淑貴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梁淑貴陷入錯誤,隨即至全家超商台南崇德店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丙○○、庚○○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①④金額。另庚○○領取簽收右列②③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②③人頭帳戶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7日19時11分②106年3月7日19時11分許③106年3月7日19時29分許④106年3月7日20時28分許①29,985元②29,989元③29,989元④29,985元①古明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黃逸鴻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黃逸鴻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古明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42告訴人 王靖雅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22日18時44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聯絡王靖雅,假冒為金石堂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王靖雅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王靖雅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王靖雅陷入錯誤,隨即至7-ELEVEN新西屯門市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丙○○交付右列帳戶提款卡與彭韋榤後,彭韋榤遂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3日0時9,985元 林昭儀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3被害人 林東億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22日18時44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聯絡林東億,假冒為DEVILCASE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林東億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林東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林東億陷入錯誤,隨即至烏日溪壩郵局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丙○○交付右列帳戶提款卡與彭韋榤後,彭韋榤遂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2日20時27分59,970元林昭儀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4告訴人 李珮瑜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22日21時13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聯絡李珮瑜,假冒為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李珮瑜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李珮瑜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李珮瑜陷入錯誤,隨即至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丙○○交付右列帳戶提款卡與彭韋榤後,彭韋榤遂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2日21時59分59,972元林昭儀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5告訴人 黃鼎泰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22日16時58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聯絡黃鼎泰,假冒為HITO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黃鼎泰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黃鼎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黃鼎泰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丙○○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2日18時9分許30,000元 李忠誠 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6告訴人 林鑫平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2日16時46分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聯絡林鑫平,假冒為DEVILCASE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林鑫平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林鑫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林鑫平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丙○○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日17時22分29,985元李忠誠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7被害人 傅道東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於106年2月21日17時45分許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聯絡傅道東,假冒為墨攻公司(君悅飯店)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傅道東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傅道東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傅道東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丙○○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1日21時8分許29,985元李忠誠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8告訴人 王怡文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於106年2月23日21時30分許以電話聯絡王怡文,假冒為喜來登網站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王怡文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王怡文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王怡文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彭韋榤、庚○○後,由彭韋榤、庚○○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3日22時7分、22時8分、22時8分89,961元 賴冠伶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49告訴人 施英汝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於106年2月23日20時48分許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聯絡施英汝,假冒為蝦皮拍賣網站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施英汝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施英汝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施英汝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彭韋榤、庚○○後,由彭韋榤、庚○○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3日20時10分許5,000元賴冠伶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50告訴人 鄭南欣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於106年2月23日20時33分許以電話聯絡鄭南欣,假冒為金石堂網路書店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鄭南欣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鄭南欣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鄭南欣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彭韋榤、庚○○後,由彭韋榤、庚○○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3日21時57分許29,987元賴冠伶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51告訴人 洪秀玉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106年2月15日11時20分以電話0000000000聯絡洪秀玉,佯稱被害人洪秀玉友人,商借新台幣2萬元,使洪秀玉陷入錯誤,隨即至二林鎮農會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丙○○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15日12時40分許20,000元 程惟揚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52告訴人 吳張婓茹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106年2月13日10時30分許先假冒公務人員以電話聯絡被害人吳張婓茹,佯稱被害人吳張婓茹涉及刑事案件,需凍結帳戶,使吳張婓茹陷入錯誤,隨即至馬公中正路郵局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丙○○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02月13日12時14分許90,000元程惟揚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53告訴人 許文柏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16日15時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聯絡許文柏,佯稱被害人許文柏外姪女,商借18萬元,使許文柏陷入錯誤,隨即至凱基銀行中和分行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丙○○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16日15時3分許180,000元 許晉霖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54告訴人 許雅琳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8日21時37分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聯絡許雅琳,假冒為金石堂網路書店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許雅琳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許雅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許雅琳陷入錯誤,隨即至屏東公館郵局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8日22時37分許②106年3月8日21時41分許③106年3月8日21時43分許①29,985元②19,985元③18,123元 吳依柔 之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55告訴人 魏志軒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8日20時56分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左列時間聯絡魏志軒,假冒為金石堂網路書店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魏志軒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魏志軒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魏志軒陷入錯誤,隨即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郵局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8日22時15分許29,985元吳依柔之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56告訴人 李莘 于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8日19時30分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聯絡 李莘于 ,假冒為486團購專區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李莘于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李莘于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李莘于陷入錯誤,隨即至板橋中正路郵局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帳戶提款卡與壬○○後,壬○○遂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交付丙○○。106年3月8日22時13分許、22時36分許47,955元吳依柔之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57告訴人 黃志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8時23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志明,佯稱為樂天網路購物中心客服人員,訂單錯誤設定為經銷商,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予黃志明,佯稱為第一銀行人員,致黃志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日19時3分許8,032元魏存翌之合作金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58告訴人 林宗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7時3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宗憲,佯稱為樂購王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訂單錯誤設定為經銷商,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予林宗憲,佯稱為中華郵政人員,致林宗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指示庚○○前往宅急便簽收右列帳戶之包裹後,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2日18時31分許②106年3月2日18時43分①23,456元②29,985元①魏存翌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59被害人 李孟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8時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李孟慈友人 林家稼 ,急需借款3萬元,致使李孟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持右列帳戶交付庚○○,再由庚○○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日19時18分許30,000元 高偉淳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0被害人 許金玉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20時10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友人 秋萍 ,急需借款1萬元,致使許金玉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持右列帳戶交付庚○○,再由庚○○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日20時6分許10,000元高偉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1被害人 林長富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4時10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友人,急需借款3萬元,致使林長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持右列帳戶交付庚○○,再由庚○○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日18時13分許30,000元高偉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2被害人 莊美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8時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其夫 高毅 友人 林永郎 ,急需借款2萬元,致使莊美玉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持右列帳戶交付庚○○,再由庚○○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日18時14分許20,000元高偉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3告訴人 蔡政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20時許,冒以蔡政龍友人 林幼容 臉書貼文佯稱出售iphone手機,致使蔡政龍陷於錯誤,另以LINE與自稱 廖振偉 之人聯繫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持右列帳戶交付庚○○,再由庚○○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2日21時38分許②106年3月2日21時48分許①15,000元②15,000元高偉淳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4告訴人 陳以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20時5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陳以恩,佯稱為拍賣網店家,因訂單錯誤設定為分期,將遭扣繳12個月,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予陳以恩,佯稱為台灣銀行客戶服務人員,致陳以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2日21時3分許②106年3月2日21時10分許①30,000元②19,985元① 阮嘉宏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阮嘉宏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5告訴人郭 昱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20時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郭昱婷 ,佯稱為潮衣部落格賣家,因帳戶遭設定為自動扣款,再以+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予郭昱婷,佯稱為中華郵政人員,致郭昱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2日21時54分許②106年3月2日22時12分許①29,989元②30,000元①阮嘉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6被害人 劉舒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劉舒宜,佯稱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帳戶遭設定為每月扣款,致劉舒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2日19時19分許②106年3月2日19時29分許③106年3月2日20時27分許④106年3月2日20時29分許⑤106年3月2月20時34分許⑥106年3月2日19時31分許①29,989元②29,989元③29,980元④29,980元⑤29,980元⑥29,989元①阮嘉宏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阮嘉宏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同上⑤同上⑥阮嘉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7告訴人 林芷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9時9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芷儀,佯稱因作業疏失,帳戶遭設定為重複扣款,致林芷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5日19時18分許29,985元 蔡上和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8被害人 蔡珠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8時27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蔡珠惠,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遭設定為分12期扣款,致蔡珠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5日19時35分許②106年3月5日20時4分許③106年3月5日19時20分許④106年3月5日18時41分許⑤106年3月5日18時45分許①28,985元②28,985元③28,985元④49,985元⑤25,123元① 蔡上和之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同上④蔡上和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9告訴人 馮志琮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9時4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馮志琮,佯稱 馮志琮瑜 網路訂購之螢幕保護貼因作業疏失遭設定為分期扣款,致馮志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5日19時36分許20,304元蔡上和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0告訴人 李子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9時29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李子宇,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工讀生作業疏失遭設定為分期扣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兆豐銀行人員,致李子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5日20時38分許18,985元蔡上和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1告訴人 張臺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9時31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張臺軒,佯稱為惡魔手機殼客戶服務人員,因簽收單錯誤,導致為重複扣款,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銀行人員,致張臺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19時58分許27,123元 羅燕玲 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2告訴人 利宗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9時50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利宗諺,佯稱為網路購物客戶服務人員,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為多筆交易紀錄,致利宗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7日20時42分許30,000元羅燕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3告訴人 賴佳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7時10分許,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賴佳郁,佯稱為富邦銀行客戶服務人員,因先前於金石堂書局購書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分期,導致為重複扣款,需至提款機操作,致賴佳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7日17時43分許②106年3月7日17時52分許①10,934元②11,012元①羅燕玲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羅燕玲之合作金庫銀行漲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4被害人 余梓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7時32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余梓豪,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需至提款機操作,致余梓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7日18時16分許②106年3月7日18時26分許①29,985元②2,980元①羅燕玲之合作金庫銀行漲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5告訴人 鄭智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6時5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鄭智謙,佯稱為惡魔手機殼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重複訂購,需至提款機操作,致鄭智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17時46分許29,989元羅燕玲之合作金庫銀行漲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6告訴人 劉子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7時22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劉子揚,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錯誤設定為訂購12組商品,再以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銀行人員,需至提款機操作,致劉子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18時40分許17,985元羅燕玲所申設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7被害人 陳佩群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7時53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陳佩群,佯稱為艾瞳美網路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錯誤設定為重複下單,再以+00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花旗銀行人員,需至提款機操作,致陳佩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7日19時40分許②106年3月7日19時9分許③106年3月7日18時53分許①13,980元②29,988元③29,988元①羅燕玲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8告訴人 郭曜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20時2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陳珮群 ,佯稱為惡魔手機殼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錯誤設定為12月扣款,再以+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銀行人員,需至提款機操作,致郭曜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20時26分許29,985元黃逸鴻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79告訴人 蕭妙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8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蕭妙珠,佯稱為金石堂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錯誤設定為供應商,致蕭妙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29,986元黃逸鴻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0告訴人 廖駿鋒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20時21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廖駿鋒,佯稱為東光飯店服務人員,因出納作業錯誤設定為12筆訂單,再以+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廖駿鋒佯稱為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致廖駿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7日23時13分許②106年3月8日0時8分許③106年3月7日23時13分許④106年3月8日0時10分許⑤106年3月8日0時15分許①30,000元②29,985元③29,985元④29,989元⑤29,985元①葛元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葛元庭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同上⑤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1被害人 黃朝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21時34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朝祥,佯稱為美美旅遊服務人員,因對帳錯誤設定分期,再以+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朝祥佯稱為郵局人員,致黃朝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22時50分許12,345元葛元庭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2告訴人 王秀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0日14時14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王秀姿,佯稱為line好友Happy林,急需借款,致王秀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0日14時14分許20,000元哈勇宜宛所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3告訴人 林燕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0日10時30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燕玉,佯稱為林燕玉父親之學生 蔡美鈴 ,急需借款,致林燕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0日11時31分許30,000元哈勇宜宛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4告訴人 黃棋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0時許,傳送LINE訊息予黃棋豐,假冒為其親戚,向其借錢等語,致黃棋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14時46分30,000元 鄧安傑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5告訴人 陳在 鍠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7時39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 陳在鍠 友人 吳秀溱 ,急需借款,致使陳在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18時18分許30,000元鄧安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6告訴人 梁耀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4時52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梁耀城配偶之表姊,急需借款,致使梁耀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16時22分許30,000元鄧安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7被害人 朱家澖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7時40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朱家澖之友人 陳西明 ,急需借款,致使朱家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18時23分許30,000元鄧安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8告訴人 黃昭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3時30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黃昭梅之友人 林玲鳳 ,急需借款,致使黃昭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14時30分許30,000元鄧安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89告訴人 王慶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8時52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王慶明之友人 蕭寶鳳 ,急需借款,致使王慶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20時24分許30,000元 牟善彬 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0被害人 陳鎮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20時2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陳鎮源之友人蕭寶鳳,急需借款,致使陳鎮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20時24分許30,000元牟善彬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1告訴人 陳懷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4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懷文佯稱:為其友人連乾文,急需用錢,須周轉新臺幣10萬元等語。致陳懷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8日14時55分100,000元 吳永文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2告訴人 高山裕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5時10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高山裕史之友人 王維民 ,急需借款,致使高山裕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8日15時16分許30,000元吳永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3告訴人 官秀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5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官秀珠佯稱:為其哥哥急需3萬元周轉等語。致官秀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8日15時49分30,000元吳永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4告訴人 林信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6時22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林信慰之友人 蘇佩君 ,急需借款,致使林信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17時37分許30,000元 李羿 俞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5告訴人 林世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5時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林世豐之胞姊,急需借款,致使林世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7日17時12分許30,000元李羿俞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6被害人 莊祚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5時9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佯稱為莊祚爐之媳婦 李雅雲 ,急需借款,致使莊祚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6時35分許30,000元李羿俞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7告訴人 高金森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9日18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高金森,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系統錯誤導致多11筆扣款,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高金森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致高金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9日19時1分許②106年3月9日19時4分許①29,329元②29,989元① 楊宗偉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8告訴人 江文誼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9日19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江文誼,佯稱為金石堂蝦皮拍賣賣家,因作業疏失設定為超商會員,致江文誼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交付右列人頭帳戶與不詳之被告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9日19時41分許23,023元楊宗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9告訴人 黃郁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9日9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黃郁涵,佯稱為台北榮總及亞東醫院人員,因健保卡遭盜刷醫療費,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黃郁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9日12時10分許70,000元 林彤恩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0告訴人 杜姿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0日20時1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林姿蓉 ,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付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第一銀行人員,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杜姿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嗣彭韋榤 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分別交付彭韋榤、庚○○,並分別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0日21時4分許②106年3月10日21時17分許①29,989元②29,989元① 劉昱廷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林慕融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1被害人 黃周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0日20時19分許,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周生,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在以+000000000門號佯稱為玉山銀行人員,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黃周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彭韋榤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0日21時25分許7,985元劉昱廷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2被害人 陳建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0日19時23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陳建宏,佯稱其網路購物錯誤設定為分期,再以+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人員,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陳建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彭韋榤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0日20時14分許②106年3月10日19時57分許①29,985元②29,985元①劉昱廷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3告訴人 曾志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7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曾志揚,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人員,因金石堂書局作業疏失,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曾志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彭韋榤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庚○○,並分別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1日22時50分許②同上③同上④同上⑤106年3月11日18時57分許⑥106年3月11日19時30分許⑦106年3月11日20時3分許①29,985元②29,985元③29,985元④12,123元⑤29,989元⑥30,000元⑦10,000元①林慕融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同上④同上⑤劉昱廷所申設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⑥同上⑦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4告訴人 劉俊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0日18時許,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劉俊鵠,佯稱網路購物錯誤設定為分期,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劉俊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彭韋榤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0日19時51分許10,123元劉昱廷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5告訴人 陳昶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21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陳昶霖,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重複下單20筆,再以+00000000000門號來電佯稱為台北富邦銀行人員,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陳昶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彭韋榤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1日21時43分許②106年3月11日21時55分許①7,123元②5,012元① 陳柏錡 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李梅瑞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6被害人 劉子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20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電話予劉子瑋,佯稱為臉書水晶音響賣家,因統一超商店員疏失錯誤設定劉子瑋為經銷商,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劉子瑋詢問有何提款卡可供使用查詢餘額,致使劉子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彭韋榤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①、③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①、③交付丙○○;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⑧、⑩寄送之包裹後交付丙○○;再由丙○○分別將右列帳戶①③交付彭韋榤、右列帳戶⑧、⑩、⑭交付庚○○、右列帳戶⑤、⑦交付林家禾及丙○○自己持右列帳戶⑮,並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①106年年3月11日21時17分許②106年3月11日21時20分許③106年3月11日21時33分許④106年3月11日21時44分許⑤106年3月13日0時11分許⑥106年3月13日0時18分許⑦106年3月13日0時25分許⑧106年3月14日0時5分許⑨106年3月14日0時9分許⑩106年3月14日0時12分許⑪106年3月14日0時20分許⑫106年3月14日0時23分許⑬106年3月14日0時28分許⑭106年3月15日0時17分許⑮106年3月15日0時26分許①4,507元②22,222元③30,000元④30,000元⑤30,000元⑥30,000元⑦30,000元⑧30,000元⑨30,000元⑩30,000元⑪30,000元⑫30,000元⑬30,000元⑭30,000元⑮30,000元①陳柏錡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李梅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同①⑤ 簡郁軒 所申設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⑥同上⑦ 吳溢生 所申設中華郵政彰化中庄仔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⑧ 劉恩 所申設台新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⑨同上⑩劉恩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⑪同上⑫同上⑬同⑧⑭ 朱品蓉 所申設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⑮ 賴薇苓 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平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7告訴人 黃吉隆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20時01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吉隆,佯稱為網路購物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再以+0000000000門號來電佯稱為銀行人員,需至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黃吉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彭韋榤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1日20時55分許29,985元陳柏錡之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8告訴人 吳雅婷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13日19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吳雅婷,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誤植訂單數量,再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000門號假冒為郵局客服人員,佯稱需至自動提款機取消誤植訂單作業,致吳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嗣黃承志 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3日21時43分許②106年3月13日22時18分許③106年3月13日22時21分許④106年3月13日22時24分許⑤106年3月13日22時27分許⑥106年3月13日23時27分許①30,000元②30,000元③30,000元④30,000元⑤30,000元⑥17,000元① 劉駿廷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黃宇銓之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 王玉慧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④ 劉恩之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同上⑥劉恩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9告訴人 湛佩璇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13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湛佩璇,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誤植訂單數量為12份,將會自其帳戶扣款,再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00門號假冒為郵局客服人員,佯稱需至自動提款機取消誤植訂單作業,致湛佩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3日22時36分許②106年3月13日22時34分許①7,015元②8,090元劉恩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0告訴人 王禎誼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20時23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王禎誼,冒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裕協助王禎誼取消設定,致使王禎誼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3日20時23分許②106年3月13日21時12分許①29,989元②29,985元①劉恩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57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1告訴人 吳冠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19時51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吳冠賢,冒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網路購物操作錯誤訂購為24套,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吳冠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3日20時51分許9,024元劉恩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57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2被害人 周子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20時0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周子源,冒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周子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3日20時41分許7020元劉恩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57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告訴人蔡 維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18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蔡維哲 ,佯稱蔡維哲已購買產品36000元,如欲取消需以電話為之,致使蔡維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3日某時起訖106年3月14日某時止59,985元 劉恩之台 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4告訴人 劉芷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5日21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劉芷妤,佯稱雅虎商城購物網站,其網路購物錯誤設定為大筆訂單,再以+000000000000佯稱為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向劉芷妤佯稱須取消訂單,致使劉芷妤陷於錯誤,需至提款機操作,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3日21時56分許②日22時9分許①4,239元②4,412元①劉恩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5告訴人 魏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13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稱販售PS4電玩,致使魏響陷於錯誤,下單購買。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3日19時25分許7,000元劉恩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6告訴人 林承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17時2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承鴻,佯稱其網路購物錯誤簽收單錯誤設定為訂購20組喇叭,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林承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3日17時47分許②106年3月13日18時3分許①29,985元②29,985元①劉恩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7告訴人 陳駿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16時48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陳駿嘉,佯稱其網路購物錯誤設定為批發商訂購12組,再以+000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陳駿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黃承志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6日18時24分許②106年3月16日18時35分許①30000元②20000元① 詹金寶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8告訴人 洪瑋澤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17時23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及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洪瑋澤,佯稱其網路購物錯誤設定訂單20筆,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洪瑋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黃承志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6日17時23分許②106年3月16日17時56分許①21,611元②17,852元①詹金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9告訴人 劉奕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19時42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劉奕廷,冒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錯誤設定為12筆訂單,再以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劉奕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6日21時12分許②106年3月16日21時15分許①6,626元②3,958元①林自偉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0告訴人 李美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19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李美萱,冒稱需盡快解除一次性12期優惠付款帳單,需至提款機操作。致使李美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6日19時30分許②106年3月16日21時44分至同日22時22分①29,988元29,980元②29,980元29,980元28,985元①林自偉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楊智鈞 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1告訴人 吳程雨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15時40分許,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吳程雨,冒稱為惡魔殼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錯誤設定為12筆訂單,再冒以郵局客服人員名義佯稱需提款機解除設定,致使吳程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將右列人頭帳戶1.、5.交付與林家禾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1.、2.、3.、5.提領一空交付丙○○;黃承志依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10.寄送之包裹後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4.、10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4.、10.至13.提領一空交付丙○○;丙○○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6.、8.、14.寄送之包裹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6.、7.、8.、9.、14.至19.提領一空。1、106年3月18日16時23分許2、106年3月18日16時29分許3、106年3月18日16時51分許4、106年3月18日16時54分許5、106年3月18日17時2分許6、106年3月18日17時39分許7、106年3月18日17時41分8、106年3月19日凌晨1時28分許9、106年3月19日凌晨1時33分許10、106年3月19日凌晨0時43分許11、106年3月19日凌晨0時48分許12、106年3月19日凌晨0時52分許13、106年3月19日凌晨0時56分許14、106年3月20日13時41分許15、106年3月20日13時44分許16、106年3月20日14時9分許17、106年3月20日13時55分許18、106年3月20日14時1分許19、106年3月20日14時13分許1.29,987元2.29,987元3.29,985元4.29,985元5.29,985元6.29,987元7.29,987元8.29,987元9.29,987元10.29,985元11.29,985元12.29,985元13.29,985元14.30,000元15.30,000元16.30,000元17.30,000元18.30,000元19.30,000元1.張 簡介禎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同上3.同上4. 謝文賢 (更名為 謝宗甫 )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張簡介之渣打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 施秀靈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同上8. 陳揚智 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同上10. 吳和霖 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同上12.同上13.同上14. 黃致晟 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同上16.同上17.同上18.同上19.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2告訴人 林惠蓮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21時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惠蓮,佯稱其上網購買煙波飯店住宿券,因作業疏失導致錯誤設定為6筆訂單,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林惠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黃承志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6日22時46分許29,987元 陳奕盛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3告訴人 葉鈺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某時,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葉鈺文,佯稱其在486網站購買之吸塵器因作業疏失導致錯誤設定為6筆訂單,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葉鈺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黃承志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6日22時48分許50,002元陳奕盛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4告訴人 朱月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0日10時4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朱月珠,佯稱為友人 阿香 ,急需借款。致使朱月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0日14時38分許20,000元黃致晟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5告訴人 胥淑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22時43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胥淑貞,佯稱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並稱華信航空取消刷卡,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胥淑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黃承志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6日22時43分許29,989元陳奕盛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6告訴人 蘇湘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15時5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蘇湘芸,冒稱為惡魔殼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錯誤設定為批發商,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蘇湘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林家禾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8日16時25分許12,000元 張簡介禎 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7告訴人 陳皓修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20時17分許,以+0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陳皓修,佯稱為遊樂家客服人員,其網路購買物品因作業疏失導致錯誤設定為十餘筆訂單,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予陳皓修,佯稱為新光銀行客服人員,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陳皓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林家禾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7日22時36分許②106年3月17日22時40分許①49,989元②49,987元張簡介禎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8告訴人 陳威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19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威皓,佯稱警察查獲詐欺案件,可將陳威皓先前匯款領回,再冒以郵局客服人員名義撥打電話予陳威皓,請陳威皓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陳威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林家禾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7日20時20分許7,070元張簡介禎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29告訴人 洪子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21時6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洪子玄,佯稱為惡魔手機殼網路拍賣客服人員,其網路購買商品錯誤設定,再以+0000000000000門號冒以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洪子玄,佯稱可協助處理,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洪子玄陷於錯誤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7日22時6分許7,000元吳和霖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0告訴人 鄭聖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於蝦皮拍賣佯稱出售iphone6s手機1臺,致使鄭聖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7日10時50分許18,000元吳和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1告訴人 洪佑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22時許,於旋轉拍賣以harry00000000帳號佯稱出售之TR80相機1臺,致使洪佑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8日22時15分許8,000元 胡富斌 之神岡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32告訴人 林依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依忞,佯稱其網路購買商品錯誤設定為重複訂單,再以冒以台中商業銀行人員佯稱可協助林依忞處理,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林依忞陷於錯誤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以右列帳戶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①106年3月16日22時52分許②106年3月16日23時0分許③同上①30,000元②30,000元③30,000元 鄭宇哲 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3告訴人 吳佩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吳佩貞,佯稱為金石堂客服人員,其網路購買商品錯誤設定為12筆訂單,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吳佩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黃承志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5日21時5分許8,321元 許乃欣 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4告訴人 高韻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8時4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高韻涵,佯稱為金石堂客服人員,其網路購買商品錯誤設定數量,再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高韻涵陷於錯誤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黃承志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5日21時48分許26,000元許乃欣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5告訴人 陳來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5日13時5分許,撥打電話與陳來春,佯稱為其同學,急需借款,致使陳來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承志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黃承志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5日13時53分許60,000元許乃欣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6告訴人張 中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0日23時許,以於旋轉拍賣佯稱出售iphone手機,致使 張中宇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1日12時17分許13,000元 林泓均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7被害人 蔡玗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1日14時許,於露天拍賣佯稱出售apple手機。致使蔡玗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1日14時37分許15,000元林泓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8告訴人 吳仁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1日12時50分許,於蝦皮拍賣佯稱出售iphone7手機。致使吳仁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1日13時26分許10,000元林泓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39告訴人 曾信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9時許,佯稱為健保局人員,曾信基涉及洗錢及販毒,致使曾信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臨櫃無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並另與 徐紹傑 相約面交現金。①106年3月23日15時28分許②106年3月23日15時28分許③106年3月24日中午12時50分許④106年3月27日14時20分許①150,000元②150,000元③760,000元(面)交④950,000元(面)交① 陳學論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陳學論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0被害人 王柔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15時許,於旋轉拍賣佯稱出售卡西歐相機。致使王柔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4日19時21分許18,000元 薛志偉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1告訴人 鄭盈秀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16時許,撥打電予鄭盈秀,佯稱為網路拍賣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鄭盈秀為中盤商。致鄭盈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4日19時3分許29,985元薛志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2被害人 楊美麗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5日19時42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楊美麗,佯稱為手機惡魔殼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作物設定為多消費20個,再以+00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楊美麗陷於錯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5日20時27分許29,985元 林文章 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3告訴人 莊淯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5日撥打電話予莊淯茜,佯稱為 林三益 網路購物人員,因錯誤設定為重複下單,須至提款機操作。致使莊淯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5日20時56分許16,989元林文章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4告訴人 廖悅敦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5日20時4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予廖悅敦,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戶服務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12月扣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來電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廖悅敦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5日21時50分許28,985元林文章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5告訴人 洪麗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7日20時44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洪麗珍,佯稱為小三美日網站,因錯誤訂購商品,再以0000000000門號來電佯稱為郵局人員,須至提款機操作,致使洪麗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7日22時35分許29,985元曾祥瑞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6告訴人 黃家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7日9時46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家俊許,佯稱為露天拍賣,因錯誤設定訂單,再以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黃家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7日23時3分許22,985元曾祥瑞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7告訴人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9日21時10分許,以+0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戊○○,佯稱為網路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5倍金額,再佯稱為銀行人員,致使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彭韋榤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庚○○、乙○○先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9日21時53分許30,000元黃瓊儀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148告訴人 黃漢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16時58分許許,佯稱為黃漢申友人 黃家彬 ,急需借款,致使黃漢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彭韋榤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29日13時11分許②106年3月29日14時39分予①200,000元②100,000元 吳佩宜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49被害人 黃琳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9日21時13分許許,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琳雅,佯稱為LULUS網路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12筆訂單,再以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黃琳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彭韋榤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9日19時48分許6,123元 陳宣佑 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0被害人 鄭德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9日19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鄭德萍,佯稱為金石堂書局網路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每月扣款,再以+0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鄭德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彭韋榤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9日20時26分許11,013元陳宣佑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1告訴人 陳薏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9日17時13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陳薏琁,佯稱為網路拍賣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24期扣款,再佯稱為玉山銀行人員,致使陳薏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彭韋榤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9日18時5分許29,985元陳宣佑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2告訴人 宋柏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9日19時18分許,以+0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宋柏燁,佯稱為網路商城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多筆訂單,再以+00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台灣企銀人員,致使宋柏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彭韋榤依丙○○指示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丙○○,再由丙○○將右列帳戶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9日19時49分許7,007元陳宣佑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3告訴人 呂岩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6日20時1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呂岩泓,佯稱為手機配件賣家,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轉帳,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呂岩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遭乙○○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27日21時4分許②106年3月27日21時16分許①49,985元②35,123元 張舜傑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4被害人 李俊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17時5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李俊億,佯稱為金石堂書局網路書店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兆豐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李俊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林家禾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2日18時25分許29,989元 邱恩力 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5告訴人 吳柏翰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12日16時2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假冒為華南銀行人員,向吳柏翰佯稱網路購物有誤需解除分期設定為由,致使吳柏翰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林家禾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2日17時42分許29,985元邱恩力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6告訴人 徐姵欣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12日16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12期,再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徐姵欣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林家禾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2日17時25分許②106年3月12日17時38分許①29,989元②29,989元邱恩力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7被害人 劉于詮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17時24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劉于詮,佯稱為金石堂書局網路書店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重複扣款,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劉于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林家禾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2日19時11分許29,989元邱恩力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8告訴人 羅宸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21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羅宸樂,佯稱為金石堂書局網路書店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重複扣款8個月,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羅宸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林家禾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2日21時57分許21,000元簡郁軒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59告訴人張 瑄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17時59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張瑄云 ,佯稱為金石堂書局網路書店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重複扣款,致使張瑄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林家禾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2日18時35分許②106年3月12日20時27分許①29,985元②29,985元簡郁軒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0告訴人 許秀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21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許秀卿,佯稱為486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額外扣款6次,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匯豐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許秀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林家禾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2日23時46分許②106年3月12日23時50分許③106年3月12時22時50分許④106年3月13日2時22分許⑤106年3月13日0時26分許⑥106年3月13日0時29分許⑦106年3月13日0時33分許①29,985元②29,985元③29,987元④29,985元⑤16,987元⑥29,985元⑦9,999元吳溢生申設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1告訴人 許華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19時50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許華芳,佯稱為Hito本舖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再以+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許華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4日20時44分許29,989元朱品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2告訴人張 雅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19時2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張雅惠 ,佯稱為戀家小舖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批發商,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張雅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4日20時35分許29,989元朱品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3告訴人 李宗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20時42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李宗翰,佯稱為惡魔殼手機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組商品,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李宗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4日21時4分許16,989元朱品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4告訴人 莊金 淯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20時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莊金淯 ,佯稱為網路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筆訂單,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莊金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4日21時28分許5,123元朱品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5告訴人 劉亭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6日16時36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劉亭妤,佯稱為艾瞳美隱形眼鏡公司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1年扣款,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劉亭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6日19時20分許29,980元賴信項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6告訴人 林晨浩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0日,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晨浩,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數量錯誤,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林晨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0日20時49分許29,985元 李佩香 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7告訴人 鄭欣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18時37分許,撥打電話予鄭欣芸,佯稱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因抓到車手自鄭欣芸帳戶轉出金額,須至提款機操作還款,致使鄭欣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4日20時2分許29,988元 石御廷 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8告訴人 鄭詠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15時51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鄭詠騰,佯稱為惡魔手機殼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付款,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主任,致使鄭詠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①、②、③後由自己以右列帳戶①及交付庚○○右列帳戶②、⑥後分別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4日18時22分許②106年3月14日19時5分許③106年3月14日18時53分許④106年3月14日19時39分許⑤106年3月14日20時6分許⑥106年3月14日20時25分許①29,985元②29,985元③29,985元④29,985元⑤29,985元⑥24,000元① 曾崧展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洪婉婷 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同上④同上⑤石御廷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⑥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69告訴人張雅惠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6時32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張雅惠,佯稱為讀冊生活網站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購買24本,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張雅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1日11,824元管志雄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0被害人 李汶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6時3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李汶泰,佯稱為露天拍賣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期分期,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李汶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1日17時40分許29,985元管志雄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1告訴人 廖宥淩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7時,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廖宥淩,佯稱為金石堂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扣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廖宥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1日17時11分許985元管志雄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2被害人 王柏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7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王柏凱,佯稱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每月扣款,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王柏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1日17時30分許27,000元管志雄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3告訴人 林劭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5時24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劭芬,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重複扣款,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林劭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1日16時3分許30,000元管志雄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4告訴人 許家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19時,撥打電話予許家晟,佯稱為Hito本舖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重複訂購,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許家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2日20時20分許11,989元 邱韋銘 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5被害人 楊宗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19時34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楊宗穎,佯稱為刑事警察局刑警,因查獲車手將返還遭詐騙金額,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楊宗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2日19時34分許29,989元邱韋銘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6告訴人 田偉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18時2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田偉樂,佯稱為金石堂客戶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VIP,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華南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田偉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4日18時42分許29,989元 陳冠霖 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7告訴人 黃銘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17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黃銘慧,佯稱為BONBOBS賣家,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每月購買20雙鞋子,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黃銘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先後交付庚○○、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28日20時50分許②106年3月28日23時22分許③106年3月29日0時23分許④106年3月29日0時43分許⑤106年3月29日1時19分許①29,989元②29,980元③29,980元④29,985元⑤29,985元① 洪廣皓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② 林柏佑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③林柏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④林柏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⑤洪廣皓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8被害人 曾盈秀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20時3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曾盈秀,佯稱為Youprint網路購物客戶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每月扣款,致使曾盈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先後交付林家禾、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8日①29,985元②29,985元洪廣皓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79告訴人 朱振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4時38分許,於臉書佯稱出售iphone手機,致使朱振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日14時38分許16,000元林懋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0告訴人 蘇美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5時55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李鳳珠 ,急需借款,致使蘇美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日16時46分許30,000元林懋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1告訴人 李浩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20時1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李浩瑋,佯稱為手機殼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其先前網路作業疏失設定為購買12組,再撥打電話佯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李浩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5日22時31分許②106年3月5日22時35分許③106年3月5日22時38分許①22,985元②2,985元③985元 龔天奎 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2被害人 張凱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21時33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張凱崴,佯稱為博客來書局客服人員,其先前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張凱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5日21時3分許29,985元龔天奎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3告訴人 黃亦淨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19時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亦淨,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內部人員錯條碼須解除扣款,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黃亦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3日20時24分許29,985元 鄭穎尼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4告訴人 賴淑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21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賴淑君,佯稱為和逸飯店客服人員,其先前網路購買票券因作業疏失設定為6套,再撥打電話佯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賴淑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4日22時50分許②106年3月14日23時10分許③106年3月14日①29,987元②23,123元③6,123元朱品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5告訴人 李心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20時4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李心瑩,佯稱為 奇妮 孕婦裝會計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期,再以+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李心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28日21時51分許②106年3月28日21時54分許③106年3月28日21時57分許④106年3月28日22時1分許①29,985元②28,985元③28,985元④12,099元 梁晉瑋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6告訴人 蔡侑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20時1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蔡侑倫,佯稱為486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購買10台吸塵器,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花旗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蔡侑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8日22時54分許30,000元林柏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7告訴人 黃麗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18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黃麗珍,佯稱為486購物人員,其先前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設定為批發商,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黃麗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8日22時54分許16,123元林柏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8告訴人 溫若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21時51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溫若妤,佯稱為巴黎好購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筆交易,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溫若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8日22時4分許4,555元陳揚智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89告訴人 歐銘 任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21時18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歐銘任 ,佯稱為486購物人員,其先前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設定為50張門神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歐銘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8日①29,987元②30,000元陳揚智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0告訴人 葉春志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1日18時18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葉春志,佯稱為統茂溫泉飯店客服人員,其先前網路購買住宿券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期,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永豐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葉春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1日20時27分許29,988元 蕭昭財 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1告訴人 蔡聿家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1日19時1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蔡聿家,佯稱為手機保護殼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約定轉帳,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蔡聿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21日19時40分許②106年3月21日20時12分許①30,000元②55,000元蕭昭財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2告訴人 王嗣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1日19時5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王嗣河,佯稱為惡魔鋁合金手機拍賣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再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王嗣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1日20時22分許24,775元蕭昭財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3被害人 張睿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16時55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張睿鈞,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多刷一次條碼,再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大眾銀行客服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張睿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6日18時7分許②106年3月16日18時10分許①4,507元②2,582元溫國順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9370號、第10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4告訴人 楊曉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11時1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楊曉萍,佯稱為老闆 李沅熹 ,急需借款,致使楊曉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6日12時25分許50,000元溫國順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5告訴人 黃芷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5日21時53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芷珊,佯稱為金石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筆,再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黃芷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6日17時40分許12,985元溫國順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6告訴人 歐碧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日11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歐碧淳姊夫 徐華濱 ,佯稱為大姊夫 侯俊韶 ,急需借款,致使徐華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6日14時42分許300,000元 黃兆丞 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7告訴人 賴韻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4時36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亮耘媽 ,急需借款,致使賴韻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5日18時47分許10,000元黃兆丞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8告訴人 王誠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8時1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陳笙 取,急需借款,致使王誠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5日20時20分許30,000元黃兆丞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99告訴人 賀麗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5時22分許,以LINE軟體佯稱為賀麗娟子女友 詹雅雯 ,急需借款,致使賀麗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5日17時22分許5,000元黃兆丞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0告訴人 許紘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9時38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許紘彰,佯稱為金石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付款,再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許紘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8日20時1分許17,123元 鄭煒儒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1告訴人 洪語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8時9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洪雨彤 ,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轉帳,致使洪雨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8日18時20分許②106年3月8日19時36分許①17,456元②20,123元①鄭煒儒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鄭煒儒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27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2告訴人張 羽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20時54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張羽涵 ,佯稱為金石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張羽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8日21時43分許18,985元 陳信州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3被害人 葉晨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2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葉晨郁,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扣款12期,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葉晨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22日18時14分許②106年3月22日18時25分許①8,432元②9,532元 張崴傑 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4被害人 廖小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2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廖小萱,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扣款12期,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廖小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2日17時30分許29,985元張崴傑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5告訴人 高芷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2日21時4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高芷琳,佯稱為服飾店家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購買12件衣服,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高芷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2日22時24分許24,000元 吳俊融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6告訴人 蔡靜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4月13日13時許,在蝦皮拍賣佯稱出售手機,致使蔡靜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提領,然因右列帳戶遭到凍結而經郵局通知領回款項。(未遂)106年3月22日11時10分許16,000元吳俊融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7告訴人 林盈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2日21時2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盈如,佯稱為蝦皮賣家,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林盈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22日22時5分許②106年3月22日22時22分許①29,985元②19,000元吳俊融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8告訴人 許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14時許,在蝦皮拍賣佯稱出售攝影機,致使許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4日0時10,000元章芯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09告訴人 林秀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19時15分許,在蝦皮拍賣佯稱出售相機,致使林秀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3日20時31分許17,000元章芯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0被害人 陳子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20時許,以LINE軟體佯稱出售CANON6D單眼相機,致使陳子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3日21時28分許8,000元章芯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1告訴人 詹迪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7時30分許,在蝦皮拍賣佯稱出售液晶電視,致使詹迪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3日11時18分許20,000元章芯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2告訴人 林佑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20時12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佑蓁,佯稱為奇摩商城網路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訂單錯誤,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兆豐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林佑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庚○○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8日21時4分許29,985元 陳建汶 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3告訴人 趙培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趙培芝,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商品出貨數量不符,再撥打電話佯稱為永豐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趙培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7日20時34分許29,985元 江柏慶 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4告訴人 林均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2日20時2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林君韋 ,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多扣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林均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7日20時34分許18,000元江柏慶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5告訴人 陳誼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19時4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陳誼蘋,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組商品,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陳誼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7時20時52分許16,985元江柏慶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6告訴人 呂昕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18時29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呂昕怡,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12期重複扣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呂昕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7日19時33分許29,989元江柏慶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7被害人 王鵬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6日14時52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王鵬慧,佯稱為友人 林景新 ,急需借款,致使王鵬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7日12時30分許100,000元黃兆丞(原名: 黃冠齊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8告訴人 吳采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6時45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吳采環,佯稱為友人 吳千瑩 ,急需借款,致使吳采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6日13時45分許100,000元黃兆丞(原名:黃冠齊)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19告訴人 林南燕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2時15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南燕,佯稱為蔡檢察官,請其協助辦案前往申辦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功能並提供密碼,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黃隊長協助辦案,致使林南燕陷於錯誤,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①106年3月8日0時13分許②106年3月9日0時19分許①180,500元②181,000元 吳宗哲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0告訴人 章雅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17時4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章雅婷,佯稱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章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3日27,985元曾崧展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1告訴人 盧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17時,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盧藝,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每月重複扣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富邦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盧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4日18時41分許30,000元曾崧展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2告訴人 王韻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4日20時19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王韻絜,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24筆訂單,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富邦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王韻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4日18時29分許29,985元曾崧展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3被害人 陳建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22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陳建榮,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再以+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華南銀行,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陳建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8日22時57分許18,944元陳揚智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4被害人 許桂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21時2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許桂騰,佯稱為華信航空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設定為VIP,再以+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許桂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8日22時39分許29,985元陳揚智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5告訴人 姚幃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日20時2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姚幃瀚,佯稱為潮物部落格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扣款12次,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高雄銀行,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姚幃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3日20時20分許25,000元 蔡佳修 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6告訴人 劉家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日17時29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劉家豪,佯稱為惡魔殼手機客服人員,因簽收錯誤,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劉家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①106年3月3日18時37分許②106年3月3日18時54分許①29,989元②30,000元蔡佳修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7告訴人 廖寶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6時8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鄧玉恆 ,急需借款,致使廖寶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5日17時1分許20,000元 黃彥鈞 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8告訴人 黃鳳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6時59分許,以LINE佯稱為二哥 黃世銀 ,急需借款,黃鳳美發覺受騙,未匯款至黃彥鈞提供之上開臺灣企銀帳戶,並報警處理而未遂。(未遂)106年3月4日20時12分許300,000元黃彥鈞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29告訴人 黃家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6日15時,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家溱,佯稱為友人 邱錦文 ,急需借款,致使黃家溱陷於錯誤,以女兒 楊子嫻 帳戶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20日13時許100,000元 黃允騰 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0告訴人 林依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19時46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依姿,佯稱為惡魔手機殼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扣款12期,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林依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8日20時18分許29,985元施秀靈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1告訴人 吳婷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吳婷婷,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批發商,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吳婷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①106年3月18日18時16分許②106年3月18日18時30分許③106年3月18日18時34分許①29,989元②29,985元③29,985元施秀靈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2告訴人 康秀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22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康秀禎,佯稱為486團購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分期付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康秀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8日24,000元鈞翔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3告訴人 劉詩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5時,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劉詩絜,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每月扣款,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劉詩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①106年3月5日15時24分許②106年3月5日15時16分許③106年3月5日15時33分許①29,989元②20,012元③7,015元度宏樺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4告訴人 吳承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14時3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吳承燁,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人員,因簽錯單子,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第一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吳承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①106年3月5日15時58分許②106年3月5日16時11分許①4,325元②13,000元度宏樺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5告訴人 林佳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1時59分許,在臉書佯稱出售iphone6S手機,致使林佳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2日15時59分許15,000元 沈桓維 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36告訴人 林蘭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4時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章先生,急需借款,致使林蘭英陷於錯誤,以子 劉俊凱 帳戶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2日14時46分許30,000元沈桓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7告訴人 陳公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3時35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藍先生,急需借款,致使陳公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2日14時3分許30,000元沈桓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8告訴人 林禮湖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11時23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楊志成 ,急需借款,致使林禮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2日13時36分許10,000元 江政賢 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39告訴人 廖家瑢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20時4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廖家瑢,佯稱為蝦皮拍賣人員,作業疏失多刷12筆,再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玉山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廖家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①106年3月1日22時3分許②106年3月1日22時14分許①30,000元②30,000元江政賢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0被害人 何玉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以臉書佯稱出售手機,致使何玉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①106年3月2日12時55分許②106年3月2日13時22分許①15,000元②5,000元江政賢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1告訴人 王翌羽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日,以臉書佯稱出售iphone手機,致使王翌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2日12時48分許15,000元江政賢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2告訴人 方信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9時許,於臉書佯稱出售iphone手機,致使方信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2日13時28分許38,000元江政賢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3告訴人 薛羽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21時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薛羽璇,佯稱為惡魔手機殼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12期付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台新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薛羽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②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②、③提領一空。106年3月1日①30,000元②26,000元江政賢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4告訴人 李穎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2時30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李穎蓁,佯稱為友人,急需借款,致使李穎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①106年3月1日12時30分許②106年3月1日14時8分許①30,000元②30,000元 楊璧鳳 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5被害人 劉麗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12時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康學佳 ,急需借款,致使劉麗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2月28日20時53分許30,000元楊璧鳳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6告訴人 林月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2時16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陳秀燕 ,急需借款,致使林月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日13時41分許30,000元楊璧鳳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7告訴人 陳柔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8日14時40分許,在臉書佯稱出售iphone6手機,致使陳柔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2月28日17時43分許20,000元楊璧鳳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8告訴人 王宏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2時28分許,以LINE佯稱為高中老師 陳建蒼 ,急需借款,致使王宏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3月1日12時43分許1元楊璧鳳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49告訴人 湯其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20時25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湯其叡,佯稱為DEVILCASE網路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致使湯其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4日20時10分許②106年3月4日①19,985元②19,985元度宏樺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0告訴人 蕭閔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蕭閔駿,佯稱為網路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致使 蕭敏駿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4日20時12分許25,985元度宏樺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1告訴人 陳至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17時4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陳至賢,佯稱為網路購物人員,因會計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每月自動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台新銀行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陳至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8日18時46分許29,989元陳建汶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2告訴人 王苑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18時52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王菀如 ,佯稱為LULUS購物人員,因作業疏失錯誤設定,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請其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王菀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28日19時37分許②106年3月28日19時58分許①29,985元②30,000元陳建汶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53告訴人 吳青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8時29分許,以LINE佯稱為老闆,急需借款,致使吳青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日18時36分許30,000元 陳麒堯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74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4被害人 古玉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9時許,以友人 何珮菁 臉書佯稱出售手機,致使古玉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日20時2分許16,000元陳麒堯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74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5告訴人 黃馨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20時34分許,以+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馨儀,佯稱為YAHOO拍賣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12次分期付款,致使黃馨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日20時39分許7,983元陳麒堯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6告訴人 李佳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9時4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李佳儀,佯稱為 玉如 阿姨客服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重複下單,再以+000000000000門號佯稱為台北富邦銀行人員,致使李佳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日21時8分許②106年3月1日21時10分許①29,985元②21,217元陳麒堯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7被害人 蔡如宣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19時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蔡如宣,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批發價,致使蔡如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日20時17分許23,975元陳麒堯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8告訴人 許秀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4時24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許秀婷,佯稱為玉如阿姨網路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分期轉帳,再以+000000000000等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富邦銀行人員,致使許秀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4日17時4分許29,985元 陳勇宏 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59告訴人 鍾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8時3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鍾均 ,佯稱為DEVILCASE網路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華南銀行人員,致使鍾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分別交付彭韋榤、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4日18時3分許②106年3月4日18時6分許③106年3月4日18時27分許①29,985元②29,985元③29,985元①陳勇宏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陳勇宏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0告訴人 賴宏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6時32分許,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賴宏藝,佯稱為486網路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經銷商,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人員,致使賴宏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4日18時12分許29,985元陳勇宏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1告訴人 龔逸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6時28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龔逸芯,佯稱為玉如阿姨內衣網路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12筆訂單,致使龔逸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4日17時32分許29,985元陳勇宏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2告訴人張 惠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6日22時10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張惠菁 ,佯稱為小三美日網路購物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重複扣款,再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張惠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6日22時39分許②106年3月6日22時48分許③106年3月6日23時5分許①30,000元②29,985元③49,985元 曾志雄 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3告訴人 梁信鋒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8日19時16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梁信鋒,佯稱為恆隆行廠商,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批發商,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梁信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28日21時57分許②106年3月28日21時30分許③106年3月28日21時33分許④106年3月28日21時57分許①30,000元②30,000元③30,000元④30,000元陳建汶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4告訴人權 修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12時,在蝦皮拍賣佯稱出售IMAC電腦,致使 權修民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彭韋榤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4日18時32分許16,000元 陳唯陞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5被害人 林淑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11時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淑英,佯稱為友人,急需借款,致使 林淑鶯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黃承志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7日200,000元黃允騰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6告訴人 顏文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3日17時5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顏文洲,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連續下單,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兆豐銀行人員,致使顏文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黃承志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3日19時31分許②106年3月13日19時34分許③106年3月13日20時9分許④106年3月13日20時12分許⑤106年3月13日20時18分許①29,985元②29,985元③29,985元④29,985元⑤29,985元簡郁軒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7告訴人 孫韻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18時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孫韻茹,佯稱為金石堂客服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扣款會員,再以撥打電話佯稱為兆豐銀行人員,致使孫韻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黃承志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8日18時45分許19,015元施秀靈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8告訴人 林義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18時3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義勝,佯稱為惡魔鋁合金保護框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購買12期,再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華南銀行人員,致使林義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黃承志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8日19時4分許4,985元施秀靈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69被害人 陳彥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15時35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陳彥銓,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重複扣款,致使陳彥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黃承志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8日18時46分許等120,929元施秀靈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379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0告訴人 陳英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7時26分許,以LINR佯稱為友人急需借款,致使陳英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4日16時39分許30,000元 卜毓瑩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1被害人江 謝綾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4時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急需借款,2天後可還,致使 江謝綾真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4日16時34分許10,000元卜毓瑩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2告訴人 陳冠甫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4日14時12分許,以LINE佯稱為友人 郭沂蓁 ,急需借款,致使陳冠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4日15時50分許30,000元卜毓瑩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3告訴人 林晉同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6時1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晉同,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人員,致使林晉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8日20時12分許29,989元鄭煒儒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4告訴人 陳宥利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9時37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陳宥利,佯稱為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重複轉帳,再以+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郵局人員,致使陳宥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8日20時13分許②106年3月8日20時26分許①29,989元②29,985元鄭煒儒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5被害人 游雅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日16時59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游雅婷,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分期轉帳,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中國信託人員,致使游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8日18時32分許②106年3月8日18時38分許③106年3月8日18時36分許①23,456元②6,208元③9,032元鄭煒儒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6被害人 吳誌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7日18時30分許,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吳誌剛,佯稱為網路購務人員,是否滿意商品,可以退訂,再以+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國泰世華人員,是否取消訂單,致使吳誌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8日10,101元鄭煒儒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7告訴人 鐘浩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日20時41分許,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鐘浩庭,佯稱為HITO網路購務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12期扣款,再以+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銀行人員,致使鐘浩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3日22時11分許29,985元蔡佳修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8告訴人 林穎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7時46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林穎萱,佯稱為小三美日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重複扣款,再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台銀人員,致使林穎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1日16,985元 謝元祥 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9告訴人 沈珮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1日17時0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 沈珮瑄 ,佯稱為金石堂書局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自動扣款,再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佯稱為土地銀行人員,致沈珮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不詳之人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3月11日16時24分許②106年3月11日18時36分許①29,985元②19,985元謝元祥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80告訴人 黃柏松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日22時8分許,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黃柏松,佯稱為露天拍賣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錯誤設定為承包商,再以撥打電話佯稱為中國信託人員,致使黃柏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交付壬○○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1日22時54分許20,312元 楊佳樂 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13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81告訴人 吳聰哲 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15日14時5分許聯絡吳聰哲假冒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職員、警察、檢察官,佯稱吳聰哲先前在臺北榮總及板橋亞東醫院拿藥已達藥物濫用程度,可能遭人冒用健保卡而涉及毒品洗錢案,並以偵辦案件為由,要求吳聰哲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吳聰哲陷入錯誤。彭駿豪依丙○○指示前往花蓮地區向吳聰哲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以。彭駿豪於同日15時許,在花蓮市志學對面統一便利商店及花蓮市○○○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內提款機分5次提領現金10萬元後,將提領所得交付丙○○。106年3月15日14時30分許100,0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簿、金融卡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282告訴人 彭秋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月24日11時許,以門號0000000000電話聯絡彭秋香並假冒為健保局人員、警察、檢察官,佯稱彭秋香涉及洗錢及販毒,致使彭秋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①106年1月24日14時59分②106年1月24日15時01分①100,000元②150,000元①古志揚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楊淞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283告訴人辛○○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16日14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辛○○,佯裝為友人「 文宏 」,急需借款,致使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丙○○、壬○○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106年2月16日16時23分許150,000元 劉怡君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284被害人己○○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17日21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於網路購買手機保護貼訂單錯誤設定為自動扣款,須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①106年2月17日22時許②106年2月17日22時6分許①15,989元②19,985元① 鄭又溥 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臺東縣警察局285告訴人丁○○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17日21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專員,因網路購物誤植,須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庚○○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2月17日21時44分許29,985元鄭又溥之臺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286告訴人癸○○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9日20時03分許,撥打電話予癸○○,佯稱為金石堂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為連續購書,須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使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乙○○以不詳方式取得右列帳戶後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丙○○106年3月29日21時35分許29,985元黃瓊儀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附表二
(一)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自車手處收款或收受匯款時間自車手處收款或收受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出帳戶匯出時間依指示匯出金額(新臺幣)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備註1106年1月3日198,000元4,950元2胡台華之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戶106年1月16日478,000元12,256元與併辦意旨附表二編號18係同一事實3106年1月23日457,000元11,425元4106年2月8日314,000元7,850元5106年2月14日150,000元3,750元6106年2月15日248,000元6,200元7106年2月16日491,000元12,275元8106年2月19日1,110,000元27,750元9106年2月22日1,142,000元28,550元10106年2月24日608,000元15,200元11 俞惟中 之合庫銀行帳戶106年3月1日442,000元11,333元12106年3月2日586,000元14,650元15 陳麗馨 之合庫銀行帳戶106年3月6日281,000元7,205元17106年3月7日193,000元俞惟中之合庫銀行帳戶106年3月8日190,000元3,000元與併辦意旨附表二編號24係同一事實19106年3月9日1,202,000元 陳照群 之國泰世華銀行信安分行帳戶106年3月9日106年3月10日314,000元4,000元與併辦意旨附表二編號25係同一事實 張瓊文 之元大銀行帳戶230,000元 吳麗蘭 之花旗銀行帳戶654,000元20106年3月10日360,000元9,000元22106年3月13日951,000元張瓊文之元大銀行帳戶106年3月13日884,000元26,246元與併辦意旨附表二編號4係同一事實陳麗馨之合庫銀行帳戶40,754元23106年3月14日700,000元17,500元24106年3月15日808,000元20,200元25106年3月16日1,341,000元33,525元26106年3月17日1,180,000元29,500元27106年3月18日427,000元10,675元28106年3月19日1,394,000元34,850元29106年3月20日2,050,000元51,250元30106年3月21日53,000元1,325元31106年3月24日300,000元7,500元32106年3月26日131,000元3,275元此部分犯罪所得總額(新臺幣)415,241元計算說明1.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編號3至10、編號12、編號20、編號23至32部分以收款金額之百分2.5計算。2.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19、22以收款及匯出款項差額計算。3.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1、15部分因僅有匯款金額,先以每筆匯款除以(1-0.025)方式概算受款金額再扣除該筆匯款之差額計算。
(二)原併辦書附表二編號自車手處收款或收受匯款時間自車手處收款或收受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出帳戶匯出時間依指示匯出或以現金交付金額(新臺幣)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備註1106年4月13日882,000元張瓊文之元大銀行帳戶106年4月13日879,000元3,000元2105年12月15日陳照群之國泰世華銀行信安分行帳戶105年12月15日476,000元12,205元3105年12月16日381,000元9,525元5106年3月14日1,191,000元張瓊文之元大銀行帳戶106年3月14日442,000元29,775元442,000元餘款以現金交付6胡台華之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戶105年12月16日379,500元9,731元7 石育民 之永豐銀行東板橋分行帳戶105年12月19日914,000元23,436元8105年12月20日482,000元胡台華之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戶105年12月20日479,500元2,500元9胡台華之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戶105年12月23日490,000元12,564元10胡台華之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戶105年12月30日357,000元9,154元11106年1月2日473,000元胡台華之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戶106年1月3日450,000元23,000元12陳照群之國泰世華銀行信安分行帳戶106年1月3日457,000元11,718元13106年1月4日274,000元胡台華之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戶106年1月4日400,000元6,850元14陳照群之國泰世華銀行信安分行帳戶106年1月6日457,000元11,718元15陳照群之國泰世華信安分行帳戶106年1月10日457,000元11,718元16石育民之永豐東板橋分行帳戶106年1月10日457,000元11,718元17106年1月12日115,000元陳照群之國泰世華銀行信安分行帳戶106年1月12日457,000元2,875元19胡台華之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戶106年1月19日263,500元6,756元20106年3月27日950,000元陳照群之國泰世華銀行信安分行帳戶106年3月28日至000年0月00日間438,000元1,800元石育民之永豐銀行東板橋分行帳戶438,000元陳麗馨之合庫銀行帳戶72,200元21106年4月7日485,000元俞惟中之華南銀行帳戶106年4月7日483,000元2,000元22胡台華之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戶105年12月21日429,250元11,006元23106年3月7日97,000元胡台華之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戶106年3月7日95,500元1,500元26106年3月28日414,000元10,350元27106年3月30日267,000元陳照群之國泰世華銀行信安分行帳戶106年3月31日265,500元1,500元28106年4月6日292,000元石育民之永豐銀行東板橋分行帳戶106年4月6日290,000元2,000元29106年4月7日131,000元 蔡玉英 之華南銀行帳戶106年4月12日120,000元11,00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總額(新臺幣)239,399元計算說明1.原併辦書附表二編號1、編號8、編號11、編號20至21、編號23、編號27至29以收款與匯出款項差額計算。2.原併辦書附表二編號13、編號17以收款金額之百分2.5計算。3.其餘部分因僅有匯款金額,先以每筆匯款除以(1-0.025)方式概算受款金額,再扣除該筆匯款之差額計算。附表三編號犯罪事實宣告罪刑及沒收1事實欄一㈠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400元沒收。壬○○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事實欄一㈡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3,200元沒收。3事實欄一㈢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095元沒收。4事實欄一㈣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791元5事實欄一㈤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5,015元沒收6事實欄一㈥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356元沒收。7事實欄一㈦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8,230元沒收。8事實欄一㈧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472元沒收。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181元9事實欄一㈨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10事實欄一㈩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8,557元沒收。11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3,814元沒收。12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13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99元沒收。14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29元沒收。15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3,364元沒收。16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498元沒收。17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200元沒收。18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6,074元沒收。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69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940元沒收。20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502元沒收。林家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8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948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61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4,5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57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家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9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45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23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家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156元26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家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6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彭駿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67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17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事實欄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34所示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壬○○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事實欄三丙○○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物,均沒收。附表四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非制式手槍(含彈匣2個,管制編號0000000000)1支丙○○2非制式子彈7顆丙○○3彈殼3個丙○○4第一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1本丙○○5中國信託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范子謙 )1本丙○○6中國信託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丙○○7中華郵政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丙○○)1本丙○○8中華郵政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1張丙○○9中華郵政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呂祐嘉 )1本丙○○10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丙○○11中華郵政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范子謙)1本丙○○12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丙○○13土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蔡珮紜 )1本蔡珮紜14土地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1張蔡珮紜15中國信託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丙○○)1本丙○○16中國信託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范玉林 )1本丙○○17中國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1本丙○○18玉山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1本丙○○19自然人憑證(丙○○)1張丙○○20印章(葉佳衛)1枚丙○○21印章( 彭志豪 )1枚丙○○22SIM卡(遠傳)1張丙○○23SIM卡(臺灣大哥大)1張丙○○24SIM卡(亞太)3張丙○○25SIM卡(臺灣之星)2張丙○○26SIM卡(中華電信)3張丙○○27SD記憶卡(8G)1張丙○○28點鈔機1臺丙○○29筆記型電腦(ASUS)1臺丙○○30書本型保險箱1個丙○○31第一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戶名、丙○○)1本丙○○32現金新臺幣1,542,000元丙○○、胡台華其中現金新臺幣87萬9,000元係被告胡台華所有33現金新臺幣162,000元丙○○與107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110號編號1之新臺幣現金係同一筆34IPHONE黑色手機(含sim卡)1支丙○○35華碩手機(含sim卡)1支丙○○36安非他命(驗前毛重2.59公克)2包丙○○37SAMSUNG金色手機(含sim卡)1支 陳昶諭 38銀行存摺11本乙○○39SIM卡2張乙○○40提款卡12個乙○○41現金新臺幣五萬8千6百元乙○○42IPHONE金色手機(含SIM卡)1支乙○○43PHONE粉紅色手機(不含sim卡)1支乙○○44OPPO白色手機(含sim卡2張、記憶卡1張)1支乙○○45IPHONE銀色手機(含sim卡)1支乙○○46ASUS金色手機(含sim卡)1支乙○○47HTC白色手機(含sim卡)1支乙○○48裝錢紙袋1個胡台華49帳冊1本胡台華50SAMSUNG金色手機(含sim卡)1支胡台華51OPPO黑色手機(含sim卡)1支胡台華附表五
(一)被告筆錄編號證據名稱出處1被告丙○○106年4月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1第67-70頁、8547號北檢偵卷第3-6頁、7091號北檢偵卷第92-95頁、7451號北檢偵卷第150-153頁、7472號桃檢偵卷3第171-74頁106年4月3日偵訊筆錄8547號北檢偵卷第116-117頁106年4月13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1卷第1-2頁、19869號警2卷第128-129頁、145號他卷第130頁、36433號警卷第1-2頁106年4月14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1卷第3-31頁、19869號警2卷第130-151頁、145號他卷第131-141頁、第161-171頁、36433號警卷第3-31頁、145號他卷第87-101頁、12269號警卷1第190-218頁106年4月14日偵訊筆錄(具)145號他卷第115-125頁106年4月15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1卷第37-39頁12269號警卷1第224-226頁106年4月15日偵訊筆錄145號他卷第126-127頁106年4月20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1卷第40-42頁106年5月5日偵訊筆錄(具)7722號北檢偵卷1第185-186頁背面、7451號北檢偵卷2第43-47頁、4164號北檢他卷1第262-264頁106年5月11日警詢筆錄12269號警卷1第227-228頁3692號桃檢他卷第33-34頁106年5月1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1第71-72頁7472號桃檢偵卷3第175頁及其背面106年6月6日警詢筆錄2202號花檢偵卷第7-15頁、25572號花警卷1第4-20頁106年6月7日警詢筆錄2202號花檢偵卷第88-94頁、25572號花警卷1第142-148頁106年6月7日偵訊筆錄(具)2202號花檢偵卷第132-133頁背面106年6月27日偵訊筆錄(具)3692號桃檢他卷第103-104頁106年7月5日警詢筆錄24473號北檢偵卷第5-7頁背面106年8月15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4-7頁、1416號雲檢他卷第26-27頁106年8月17日偵訊筆錄(具)2202號花檢偵卷第146-147頁、2810號花檢偵卷第57-58頁106年8月30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8-19頁、1416號雲檢他卷第14-25頁106年10月2日偵訊筆錄3074號投檢偵卷第32-36頁、2180號投檢偵卷第36-40頁、3090號投檢偵卷第21-25頁、2180號投檢偵卷第36-40頁、3074號投檢偵卷第32-36頁、3090號投檢偵卷第21-25頁106年10月6日偵訊筆錄3074號投檢偵卷第39-44頁、2180號投檢偵卷第67-72頁、3090號投檢偵卷第30-35頁、2180號投檢偵卷第67-72頁、3074號投檢偵卷第39-44頁、3090號投檢偵卷第30-35頁106年11月3日偵訊筆錄(具)1384號偵卷1第192-195頁107年3月27日偵訊筆錄511號中檢偵緝卷第15-16頁、13085號中檢偵卷第52-53頁107年4月27日警詢筆錄13085號中檢偵卷第23-27頁、1416號雲檢他卷第34-38頁107年5月10日偵訊筆錄(具)1518號花檢偵卷第30-33頁107年5月11日警詢筆錄40085號警卷第222-223頁107年5月26日警詢筆錄40085號警卷第227-230頁107年6月29日警詢筆錄12269號警卷1第236-241頁107年7月24日警詢筆錄12269號警卷1第246-248頁107年7月4日警詢筆錄23105號中檢偵卷第37-41頁107年7月13日偵訊筆錄24473號北檢偵卷第189頁及其背面107年9月5日偵訊筆錄23105號中檢偵卷第163-164頁108年1月13日警詢筆錄4850號中警卷第1頁及其背面、4849號中警卷2頁108年1月14日警詢筆錄4850號中警卷第2-4頁、4849號中警卷3-5頁108年1月14日偵訊筆錄625號雲檢偵卷第9-17頁108年8月28日偵訊筆錄35625號桃檢偵卷1第71-73頁7191號桃檢他卷第87-89頁7472號桃檢偵卷3第282-283頁109年2月24日警詢筆錄35625號桃檢偵卷1第51-55頁7191號桃檢他卷第49-57頁109年8月12日準備筆錄本院卷3第135-151頁110年4月21日偵訊筆錄35625號桃檢偵卷4第377-379頁31031號桃檢偵卷第65-71頁111年9月27日準備筆錄本院卷6第13-31頁133號訴卷第29-47頁139號訴卷第283-303頁111年12月29日準備筆錄本院卷6第423-443頁139號訴卷第425-445頁112年7月2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8第62-98頁112年8月2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10第245-249頁、第280-289頁2被告胡台華106年4月13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2卷第177-178頁40085號警卷第93-94頁106年4月14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2卷第180-189頁40085號警卷第95-116頁106年4月14日偵訊筆錄(具)145號他卷第173-179頁106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具)145號他卷第182-184頁106年6月20日偵訊筆錄1384號偵卷1第224-225頁106年6月23日警詢筆錄25572號花警卷1第314-324頁106年6月23日警詢筆錄25593號花警卷第4-10頁106年8月17日偵訊筆錄2810號花檢偵卷第61-62頁107年1月24日偵訊筆錄3132號偵卷第59-60頁107年1月24日偵訊筆錄1438號偵卷第17-18頁107年5月31日警詢筆錄40085號警卷第73-78頁110年8月18日偵訊筆錄887號交查卷第231-238頁111年9月27日準備筆錄本院卷6第13-31頁133號訴卷第29-47頁139號訴卷第283-303頁112年2月7日準備筆錄本院卷7第31-43頁112年7月2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8第103-107頁112年8月2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10第245-249頁、第280-289頁3被告陳昶諭106年4月13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2卷第177頁、145號他卷第32-33頁106年4月14日警詢筆錄145號他卷第34-38頁106年4月14日偵訊筆錄(具)145號他卷第24-29頁106年6月6日警詢筆錄25572號花警卷1第218-227頁、2203號花檢偵卷第7-12頁106年6月7日警詢筆錄25572號花警卷1第278-280頁、2203號花檢偵卷第5-6頁106年6月7日偵訊筆錄(具)2203號花檢偵卷第80-84頁109年8月12日準備筆錄本院卷3第79-94頁111年9月20日準備筆錄本院卷5第393-423頁139號訴卷第211-241頁112年7月2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8第99-103頁4被告庚○○106年3月3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1第105-108頁、8547號北檢偵卷第62-65頁、7091號北檢偵卷第112-115頁、7451號北檢偵卷第170-173頁7722號北檢偵卷1第36-39頁106年3月31日偵訊筆錄(具)7722號北檢偵卷1第105-106頁106年3月31日羈押筆錄82號北院聲羈卷第10-12頁106年4月18日警詢筆錄6641號中檢他卷第9-11頁、13085號中檢偵卷第20-22頁106年4月19日偵訊筆錄7722號北檢偵卷1第136頁及其背面106年4月19日偵訊筆錄(具)8547號北檢偵卷第131-132頁106年4月21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2卷第237-251頁106年4月24日偵訊筆錄(具)7722號北檢偵卷1第151-154頁106年4月24日偵訊筆錄(具)4164號北檢他卷1第232-233頁、7451號北檢偵卷第184-185頁106年4月26日偵訊筆錄9750號北檢偵卷第93頁及其背面106年4月26日偵訊筆錄(具)7722號北檢偵卷1第178-179頁106年5月12日偵訊筆錄(具)7722號北檢偵卷1第197頁及其背面106年6月16日偵訊筆錄7722號北檢偵卷1第246頁及其背面、11782號北檢偵卷第30頁及其背面106年6月26日警詢筆錄25572號花警卷1第366-376頁106年8月17日偵訊筆錄(具)1384號偵卷2第57-62頁106年9月25日警詢筆錄24473號北檢偵卷第36-37頁106年11月6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26-32頁107年2月2日偵訊筆錄24473號北檢偵卷第172-173頁107年4月3日偵訊筆錄(具)2802號偵卷第38-41頁107年8月21日警詢筆錄12269號警卷1第301-305頁108年6月17日警詢筆錄35625號桃檢偵卷1第93-94頁7191號桃檢他卷第85-53頁108年6月17日偵訊筆錄(具)7472號桃檢偵卷3第272-273頁109年1月11日警詢筆錄35625號桃檢偵卷1第75-78頁7191號桃檢他卷第69-72頁110年4月21日偵訊筆錄35625號桃檢偵卷4第355-361頁110年7月20日準備筆錄本院卷4第273-281頁111年9月13日準備筆錄本院卷5第351-361頁139號訴卷第181-192頁111年10月18日偵訊筆錄9750號北檢偵卷第93頁及其背面112年8月1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8第380-410頁112年8月15日簡式審判筆錄本院卷9第203-207頁5被告黃承志106年3月18日警詢筆錄4164號北檢他卷1第62-65頁背面、146-149頁背面、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19-22頁背面、60-63頁背面、7091號北檢偵卷第5-8頁背面、7451號北檢偵卷第38-41頁背面941號新北檢偵卷第4-6頁106年3月18日偵訊筆錄941號新北檢偵卷第23-24頁106年3月19日警詢筆錄4164號北檢他卷1第21-27、139-145頁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10-16、36-42頁7451號北檢偵卷第6-12頁106年3月20日偵訊筆錄(具)7451號北檢偵卷第95-97頁4164號北檢他卷2第2-5頁106年3月20日偵訊筆錄7451號北檢偵卷第99頁106年3月20日偵訊筆錄7451號北檢偵卷第111-112頁106年3月20日訊問筆錄7451號北檢偵卷第129-133頁背面106年3月27日偵訊筆錄4164號北檢他卷2第9-12頁、7451號北檢偵卷第126-127頁背面106年4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1第148-150頁、7451號北檢偵卷2第27-29頁106年4月21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283-285頁7451號北檢偵卷第192-194、204-205頁3692號桃檢他卷第43-77頁106年4月24日偵訊筆錄4164號北檢他卷1第236-237頁7091號北檢偵卷第138頁及其背面、7451號北檢偵卷第188頁及其背面106年5月12日警詢筆錄7451號北檢偵卷2第5-6頁背面106年5月16日訊問筆錄7451號北檢偵卷2第3-4頁106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具)1384號偵卷1第121-123頁106年6月20日偵訊筆錄7091號北檢偵卷第254-255頁、7451號北檢偵卷2第24-25頁、4164號北檢他卷2第26-27頁106年6月22日偵訊筆錄4164號北檢他卷2第52-53頁、7451號北檢偵卷2第51頁及其背面106年7月11日偵訊筆錄3692號桃檢他卷第115-117頁111年8月9日準備筆錄(未到)本院卷5第159-160頁111年12月29日準備筆錄本院卷6第423-443頁139號訴卷第425-445頁112年3月2日準備筆錄本院卷7第157-165頁112年10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11第104-118頁6被告林家禾106年3月19日偵訊筆錄(具)4164號北檢他卷2第15-17頁、7091號北檢偵卷第59-60頁、7451號北檢偵卷第1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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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人筆錄證據名稱頁數證人蔡珮紜106年4月13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1卷第111-117頁145號他卷第13-16頁106年4月14日偵訊筆錄(具)145號他卷第5-12頁106年6月27日偵訊筆錄(具)3692號桃檢他卷第103-104頁證人俞惟中106年5月25日警詢筆錄26378號警卷第13-16頁、1384號偵卷1第197-200頁106年5月25日偵訊筆錄1384號偵卷1第202-204頁證人 黃國維 106年5月20日警詢筆錄26378號警卷第55-60頁證人陳鵬亦106年2月6日警詢筆錄(1)25593號花警卷第24-30頁、527號花警卷第161-166頁、91號花檢他卷第15-18、216-219頁、213號花檢他卷第172-175頁106年2月6日警詢筆錄(2)25593號花警卷第31-33頁、527號花警卷第168-170頁、91號花檢他卷第19-20、220-221頁、213號花檢他卷第176-177頁106年2月22日偵訊筆錄1681號花檢偵卷第61頁106年5月19日偵訊筆錄1681號花檢偵卷第64-65頁106年3月1日警詢筆錄25593號花警卷第42-45頁、527號花警卷第174-177頁、91號花檢他卷第26-29、222-223頁、213號花檢他卷第178-179頁106年3月24日偵訊筆錄(具)91號花檢他卷第35-37頁106年5月19日偵訊筆錄1681號花檢偵卷第64-65頁證人吳姵萱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25593號花警卷第49-58頁、527號花警卷第68-77頁、91號花檢他卷第176-180頁、213號花檢他卷第133-137頁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25593號花警卷第59-61頁、91號花檢他卷第181-182頁、213號花檢他卷第138-139頁、527號花警卷第78-80頁106年3月29日偵訊筆錄91號花檢他卷第319-323頁、26號花院聲羈卷第15-16頁106年4月21日警詢筆錄25593號花警卷第62-66頁106年9月29日準備筆錄176號花院訴卷第24-27頁、137號花院訴卷第121-124頁106年9月29日審判筆錄176號花院訴卷第30-41頁、137號花院訴卷第127-138頁106年11月3日審判筆錄176號花院訴卷第73-86頁、137號花院訴卷第179-191頁106年12月22日審判筆錄176號花院訴卷第92-103頁、137號花院訴卷第256-267頁證人謝堯順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25593號花警卷第72-83頁、527號花警卷第7-18頁、91號花檢他卷第51-56頁、213號花檢他卷第6-11頁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1)25593號花警卷第84-92頁、527號花警卷第19-27頁、91號花檢他卷第57-61頁、213號花檢他卷第12-16頁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2)91號花檢他卷第43-44頁106年3月29日偵訊筆錄(具)91號花檢他卷第325-330頁106年3月29日訊問筆錄91號花檢他卷第344-348頁、26號花院聲羈卷第7-9頁106年4月21日警詢筆錄25593號花警卷第94-102頁、1681號花檢偵卷第19-23頁106年4月21日偵訊筆錄1681號花檢偵卷第30-31頁106年5月9日警詢筆錄25521號花警卷第2-10頁106年5月23日偵訊筆錄1937號花檢偵卷第8-9頁106年5月25日訊問筆錄137號花院訴卷第13-15頁背面106年6月7日準備筆錄137號花院訴卷第40-44頁背面106年7月7日準備筆錄176號花院訴卷第14-15頁、137號花院訴卷第63頁背面-67頁106年8月21日訊問筆錄137號花院訴卷第94-98頁106年9月29日準備筆錄176號花院訴卷第24-27頁、137號花院訴卷第121-124頁106年9月29日審判筆錄176號花院訴卷第30-41頁、137號花院訴卷第127-138頁106年11月3日審判筆錄176號花院訴卷第73-86頁、137號花院訴卷第179-191頁106年12月22日審判筆錄176號花院訴卷第92-103頁、137號花院訴卷第256-267頁106年12月22日訊問筆錄137號花院訴卷第269-272頁證人陳俊豪106年5月26日警詢筆錄25593號花警卷第109-116頁證人 鐘雅玲 106年5月4日警詢筆錄11782號北檢偵卷第9-10頁背面證人 劉國璋 106年3月21日警詢筆錄26885號花警卷第25-27頁106年5月1日警詢筆錄26885號花警卷第30-31頁證人 劉德治 107年5月31日警詢筆錄40085號警卷第167-172頁110年2月1日偵訊筆錄887號交查卷第91-95頁證人 吳嵩魁 110年2月1日偵訊筆錄887號交查卷第97-100頁106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40085號警卷第137-144頁證人 王彩麗 107年6月7日警詢筆錄40085號警卷第204-206頁110年2月1日偵訊筆錄887號交查卷第105-110頁證人 劉新清 107年6月7日警詢筆錄40085號警卷第155-157頁證人 吳啟興 107年6月6日警詢筆錄40085號警卷第187-189頁110年2月1日偵訊筆錄887號交查卷第105-110頁
(三)告訴人、被害人筆錄編號證據名稱出處1告訴人劉玲伶106年2月9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385-391頁106年6月27日偵訊筆錄(具)1384號偵卷1第183-184頁111年8月9日準備筆錄本院卷5第159-160頁2告訴人鄒敏男106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555-558頁、18962號北檢偵卷3第2-5頁、6641號中檢他卷第13-16頁、13085號中檢偵卷第29-32頁、4164號北檢他卷1第95-98、135-138頁、7091號北檢偵卷第41-44、184-187頁、7451號北檢偵卷第74-77頁、3告訴人江李金樹106年1月23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408-410頁4告訴人高鉅堯106年2月15日警詢筆錄(1)19869號警3卷第422-423頁106年2月16日警詢筆錄(2)19869號警3卷第426-425頁106年6月27日偵訊筆錄(具)1384號偵卷1第179-180頁5告訴人彭湘紜106年1月25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444-446頁、25530號花警卷第17-18頁、25572號花警卷2第84-86頁、25521號花警卷第11-13頁106年5月2日警詢筆錄25572號花警卷2第87-89頁、25521號花警卷第14-16頁6告訴人文陳惠慎105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461-463頁7告訴人曹仁106年1月16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516-518頁8告訴人劉秀娥106年2月17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603-607頁9告訴人林亞彣106年3月9日警詢筆錄9502號投警卷第26-29頁、3742號投警卷第12-15頁、3742號投警卷第47-17頁、9502號投警卷第26-29頁10告訴人林文珠106年3月19日警詢筆錄9502號投警卷第36-37頁、9502號投警卷第36-37頁106年3月21日警詢筆錄9502號投警卷第38-40頁、1282號投檢偵卷第42-44頁、9502號投警卷第38-40頁、1282號投檢偵卷第42-44頁106年4月5日警詢筆錄1282號投檢偵卷第84-87頁11告訴人許寶文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9501號投警卷第14-15頁、9501號投警卷第14-15頁12告訴人楊秀霞106年1月11日警詢筆錄25530號花警卷第7-9頁、25572號花警卷2第61-62頁106年5月16日警詢筆錄25572號花警卷2第63-65頁13告訴人郭張五妹106年1月12日警詢筆錄25572號花警卷2第75-77頁106年5月21日警詢筆錄25572號花警卷2第78-80頁14告訴人李金鳳106年1月11日警詢筆錄25572號花警卷2第69-72頁15告訴人陳錦達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20512號桃檢偵卷第61-62頁、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3頁16告訴人鍾侑玲106年3月3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5-17頁、20512號桃檢偵卷第177-179頁17告訴人李志緯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53-356頁、4164號北檢他卷1第84-87、000-00000頁、7091號北檢偵卷第30-33、173-176頁、7451號北檢偵卷第63-65頁18告訴人曹烝維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70-472頁、16812號北檢偵卷第9-12頁19告訴人謝宛蓁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99-102頁、16812號北檢偵卷第13-16頁20告訴人宋尚緯106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15-117頁、16812號北檢偵卷第17-19頁21告訴人蔡曜有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11-113頁、16812號北檢偵卷第20-22頁22告訴人簡進吉105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11782號北檢偵卷第5-6頁、8547號北檢偵卷第19-21頁23被害人蘇建清105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16800號雄警卷第11-13頁、8547號北檢偵卷第13-15頁24告訴人葉正彰106年1月10日警詢筆錄8547號北檢偵卷第16-18頁25告訴人李訓裕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8547號北檢偵卷第24-26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88-89頁26告訴人陳梅桂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8547號北檢偵卷第27-28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90頁及其背面27告訴人楊晉傑106年3月3日警詢筆錄8547號北檢偵卷第29-32頁、18962號北檢偵卷3第370-372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77-78頁28告訴人段台斌106年1月16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2卷第236-18頁背面、第236-19頁、10223號新北檢偵卷第10-11頁、5519號士檢偵卷第23頁及其背面、25572號花警卷2第58-59頁29告訴人賴成全106年1月21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2卷第236-11頁、5519號士檢偵卷第33-34頁30告訴人許峰翌106年1月19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2卷第236-2背面-236-3頁背面、5519號士檢偵卷第46-48頁31告訴人林美珍106年1月3日警詢筆錄25593號花警卷第128-130頁、527號花警卷第184-186頁106年2月22日偵訊筆錄(具)1681號花檢偵卷第59-60頁32告訴人吳雪燕106年1月3日警詢筆錄25593號花警卷第132-134頁、527號花警卷第187-190頁、91號花檢他卷第286-287頁106年1月3日偵訊筆錄(具)1681號花檢偵卷第60-61頁33告訴人詹子儀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115-117頁、23105號中檢偵卷第49-53頁34告訴人張瑞珊106年3月10日警詢筆錄(1)50774號警卷第137-139頁、23105號中檢偵卷第201-207頁、4850號中警卷第12-15頁、4849號中警卷13-16頁、1416號雲檢他卷第65-68頁106年3月10日警詢筆錄(2)50774號警卷第141-142頁、23105號中檢偵卷第209-211頁、4850號中警卷第16-17頁、4849號中警卷17-18頁、1416號雲檢他卷第69-70頁35告訴人鄔維中106年3月1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77-79頁50774號警卷第131-133頁、23105號中檢偵卷第229-233頁、4850號中警卷第18-20頁、4849號中警卷19-21頁、1416號雲檢他卷第48-50、89-91頁36告訴人張凱欣106年3月13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144-147頁37被害人邱承幸106年3月9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150-152頁38告訴人陳俊傑106年2月19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159-160頁、35625號桃檢偵卷3第327-329頁126號桃檢偵卷3第11頁背面-12頁39告訴人林士傑106年2月21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172-174頁、35625號桃檢偵卷3第311-315頁126號桃檢偵卷3第7-8頁40告訴人謝沛臻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178-180頁41告訴人梁淑貴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30-133頁、50774號警卷第189-192頁42告訴人王靖雅106年2月23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199-201頁43被害人林東億106年2月23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207-209頁44告訴人李珮瑜106年2月23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215-216頁45告訴人黃鼎泰106年2月23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220-222頁46告訴人林鑫平106年2月22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229-230頁47告訴人傅道東106年2月22日警詢筆錄(1)50774號警卷第238-240頁106年2月22日警詢筆錄(2)50774號警卷第242-243頁48告訴人王怡文106年2月24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270-272頁49告訴人施英汝106年2月23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277-280頁50告訴人鄭南欣106年2月26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284-289頁51告訴人洪秀玉106年2月21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295-297頁52告訴人 吳張斐茹 106年2月16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301-302頁53告訴人許文柏106年2月17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307-308頁、12269號警卷2第446-447頁54告訴人許雅琳106年3月9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88-190頁、50774號警卷第314-316頁55告訴人魏志軒106年3月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77-180頁、50774號警卷第324-327頁56告訴人李莘于106年2月17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332-334頁106年3月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94-200頁、50774號警卷第335-338頁57告訴人黃志明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356-357頁58告訴人林宗憲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362-364頁59告訴人李孟慈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12128號北檢偵卷第8頁及其背面60被害人許金玉環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413-415頁61被害人林長富106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424-426頁62被害人莊美玉106年3月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430頁63告訴人蔡政龍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71-72頁64告訴人陳以恩106年3月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2頁65告訴人郭昱婷106年3月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9-12頁66被害人劉舒宜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00-101頁67告訴人林芷儀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1-33頁68告訴人蔡珠惠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7-39頁69告訴人馮志琮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8-49頁70告訴人李子宇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53-55頁71告訴人張臺軒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61-62頁72告訴人利宗諺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68-69頁73告訴人賴佳郁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73-74頁74被害人余梓豪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79-80頁75告訴人鄭智謙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83-86頁76告訴人劉子揚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09-111頁77被害人陳佩群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18-120頁78告訴人郭曜誠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24-125頁79告訴人蕭妙珠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38-139頁80告訴人廖駿鋒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42-146頁81被害人黃朝祥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59-160頁82告訴人王秀姿106年3月1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64-166頁83告訴人林燕玉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72-173頁84告訴人黃棋豐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3249號花警卷第32頁及其背面85告訴人陳在鍠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18-219頁86告訴人梁耀城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22-223頁87被害人朱家澖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28-230頁88告訴人黃昭梅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37-238頁89告訴人王慶明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42-244頁90被害人陳鎮源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49-250頁91告訴人陳懷文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本院卷6第351-352頁92告訴人高山裕史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58-259頁93告訴人官秀珠106年3月10日警詢筆錄本院卷6第339-340頁94告訴人林信慰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65-266頁95告訴人林世豐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69-270頁96被害人鄭智謙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76-277頁97告訴人高金森106年3月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82-283頁98告訴人江文誼106年3月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87-288頁99告訴人黃郁涵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92-294頁100告訴人杜姿蓉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00-301頁101被害人黃周生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07-308頁102被害人陳建宏106年3月1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11-312頁103告訴人曾志揚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16-318頁104告訴人劉俊鵠106年3月1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20-321頁105告訴人陳昶霖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25-328頁106被害人劉子瑋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33-42頁107告訴人黃吉隆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34-335頁108告訴人吳雅婷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274-276頁109告訴人湛佩璇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27-28頁110告訴人王禎誼106年3月1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56-57頁111告訴人吳冠賢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350-352頁112被害人周子源106年3月1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289-290頁113告訴人 張維哲 106年3月1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62-65頁114告訴人劉芷妤106年3月1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82-84頁115告訴人魏響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73-74頁116告訴人林承鴻106年3月1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298-299頁117告訴人陳駿嘉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294-2頁背面~294-3頁背面、18962號北檢偵卷3第304-306頁118被害人洪瑋澤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89-90頁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294-11頁背面至第294-12頁119告訴人劉奕廷106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95-96頁120告訴人李美萱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316-323頁121告訴人吳程雨106年3月2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02-111頁、12269號警卷2第601-610頁106年3月30日警詢筆錄7091號北檢偵卷第199-203頁背面122告訴人林惠蓮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28-129頁123告訴人葉鈺文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35-137頁124告訴人朱月珠106年3月2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39-340頁125告訴人胥淑貞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52-154頁126告訴人蘇湘芸106年3月2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59-160頁127告訴人陳皓修106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63-167頁128告訴人陳威皓106年4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77-178頁129告訴人洪子玄106年3月1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242-243頁130告訴人鄭聖諺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46-348頁131告訴人洪佑瑄106年3月1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327-329頁132告訴人林依忞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213-214頁133告訴人吳佩貞106年3月1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265-166頁134告訴人高韻涵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254-256頁135告訴人陳來春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336-337頁136告訴人張中宇106年3月2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71-373頁137被害人蔡玗妏106年3月2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75-377頁138告訴人吳仁翔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87-289頁139告訴人曾信基106年3月2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93-395頁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4850號中警卷第8-11頁、4849號中警卷9-12頁、1416號雲檢他卷第115-118頁140被害人王柔允106年3月2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11-412頁141告訴人鄭盈秀106年3月2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16頁142被害人楊美麗106年3月2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27-428頁、18962號北檢偵卷5第73-74頁143告訴人莊淯茜106年3月2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31-432頁144告訴人廖悅敦106年3月2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36-440頁145告訴人洪麗珍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49-450頁146告訴人黃家俊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63-465頁147告訴人戊○○106年3月3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3-24頁、12269號警卷2第749-750頁148告訴人黃漢申106年3月3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1-33頁、7722號北檢偵卷1第229-230、232頁149被害人黃琳雅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1-43頁、20512號桃檢偵卷第44-45頁150被害人鄭德萍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8-49頁、20512號桃檢偵卷第80-81頁151告訴人陳薏琁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54-55頁152告訴人宋柏燁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20512號桃檢偵卷第53-54頁背面、18962號北檢偵卷5第63-66頁153告訴人呂岩泓106年3月2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22-123頁154被害人李俊億106年3月1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28-131頁106年4月13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282-21頁至第282-22頁背面155告訴人吳柏翰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282-9頁背面至282-10頁背面106年3月1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37-139頁156告訴人徐姵欣106年3月12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282-2頁背面、第282-3頁、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42-144頁157被害人劉于詮106年3月12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282-15頁及其面、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34-135頁158告訴人羅宸樂106年3月1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52-154頁159告訴人張瑄云106年3月1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47-148頁160告訴人許秀卿106年3月1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56-158頁161告訴人許華芳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75-178頁162告訴人張雅惠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70-172頁163告訴人李宗翰106年3月1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65-167頁164告訴人莊金淯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61-162頁165告訴人劉亭妤106年3月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96-199頁166告訴人林晨浩106年3月1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91-193頁167告訴人鄭欣芸106年3月1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86-188頁168告訴人鄭詠騰106年3月1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80-184頁169告訴人張雅惠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15-217頁170被害人李汶泰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10-211頁171告訴人廖宥淩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06-207頁172被害人王柏凱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41-242頁173告訴人林劭芬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44-245頁174告訴人許家晟106年3月1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37-238頁175被害人楊宗穎106年3月1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32-233頁176告訴人田偉樂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20-221頁177告訴人黃銘慧106年3月3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61-265頁、12269號警卷2第679-683頁178被害人曾盈秀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57-259頁、12269號警卷2第648-650頁179告訴人朱振綸106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53-254頁180告訴人蘇美伶106年3月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49-251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84-85頁181告訴人李浩瑋106年3月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71-274頁182被害人張凱崴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67-036頁183告訴人黃亦淨106年3月1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78-281頁184告訴人賴淑君106年3月1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88-287頁185告訴人李心瑩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91-293頁186告訴人蔡侑倫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19-323頁187告訴人黃麗珍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13-315頁188告訴人溫若妤106年3月2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07-309頁189告訴人歐銘任106年3月1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97-299頁、12269號警卷2第570-572頁190告訴人葉春志106年3月2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342-343頁191告訴人蔡聿家106年3月2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45-346頁192告訴人王嗣河106年3月2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40-342頁193被害人張睿鈞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34-336頁194告訴人楊曉萍106年3月1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30-331頁195告訴人黃芷珊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25-327頁196告訴人歐碧淳106年3月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81-382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17頁及其背面197告訴人賴韻如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76-378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18-119頁198告訴人王誠福106年3月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72-373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24頁及其背面199告訴人賀麗娟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64-366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21-122頁200告訴人許紘彰106年3月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58-360頁201告訴人洪語彤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52-353頁202告訴人張羽涵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48-349頁203被害人葉晨郁106年7月2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67-68頁204被害人廖小萱106年7月2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65-66頁205告訴人高芷琳106年3月2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13-415頁206告訴人蔡靜宜106年4月2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05-407頁207告訴人林盈如106年3月2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99-401頁208告訴人許由106年3月2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97-398頁209告訴人林秀英106年3月2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94-395頁210被害人陳子泳106年3月2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89-391頁211告訴人詹迪任106年3月2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85-387頁212告訴人林佑蓁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2頁213告訴人趙培芝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42-443頁214告訴人林均韋106年3月1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38-440頁215告訴人陳誼蘋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34-435頁216告訴人呂昕怡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27-429頁217被害人王鵬慧106年3月1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23-425頁218告訴人吳采環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17-418頁219告訴人林南燕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6-9頁220告訴人章雅婷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9-20頁221告訴人盧藝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26-228頁222告訴人王韻絜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3-14頁223被害人陳建榮106年3月1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50-51頁、12269號警卷2第554-555頁224被害人許桂騰106年3月1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44-47頁、12269號警卷2第530-533頁225告訴人姚幃瀚106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40-41頁226告訴人劉家豪106年3月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6-38頁227告訴人廖寶伶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1-33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26頁228告訴人黃鳳美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4-26頁229告訴人黃家溱106年3月2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2-23頁230告訴人林依姿106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60-63頁231告訴人吳婷婷106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54-55頁232告訴人康秀禎106年3月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99-102頁233告訴人劉詩絜106年3月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93-95頁234告訴人吳承燁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86-87頁235告訴人林佳真106年3月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80-82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14-115頁236告訴人林蘭英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75-76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10頁及其背面237告訴人陳公夏106年3月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71-72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12頁及其背面238告訴人林禮湖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54-155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08頁239告訴人廖家瑢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51-153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97-98頁240被害人何玉婷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47-149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05-106頁241告訴人王翌羽106年3月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40-141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03頁及其背面242告訴人方信懿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36-137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01頁243告訴人薛羽璇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28-230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92-93頁244告訴人李穎蓁106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24-125頁245被害人劉麗雪106年3月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18-120頁246告訴人林月娥106年3月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14-115頁247告訴人陳柔安106年3月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10-112頁248告訴人王宏政106年3月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07-108頁249告訴人湯其叡106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80-184頁250告訴人蕭閔駿106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74-177頁251告訴人陳至賢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65-166頁252告訴人王苑如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69-171頁253告訴人吳青容106年3月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61-163頁254被害人古玉幸106年3月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58-159頁255告訴人黃馨儀106年3月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00-201頁256告訴人李佳儀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93-195頁257被害人蔡如宣106年3月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88-190頁258告訴人許秀婷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20-221頁259告訴人鍾鈞106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15-217頁260告訴人賴宏藝106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09-211頁261告訴人龔逸芯106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04-205頁262告訴人張惠菁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34-236頁263告訴人梁信鋒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27-229頁264告訴人權修民106年3月2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96-98頁265被害人林淑英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43-244頁266告訴人顏文洲106年3月1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47-250頁267告訴人孫韻茹106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70-272頁268告訴人林義勝106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66-268頁269被害人陳彥銓106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56-259頁270告訴人陳英凱106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14-315頁271被害人江謝綾真106年3月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10-311頁272告訴人陳冠甫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04-305頁273告訴人林晉同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99-302頁274告訴人陳宥利106年3月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90-293頁275被害人游雅婷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85-287頁276被害人吳誌剛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74-277頁277告訴人鐘浩庭106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32-334頁278告訴人林穎萱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26-327頁279告訴人沈珮萱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22-323頁280告訴人黃柏松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18-319頁281告訴人吳聰哲106年3月15日警詢筆錄26885號花警卷第17-19頁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26885號花警卷第20-22頁282告訴人彭秋香106年1月25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400-402頁283告訴人辛○○106年2月17日警詢筆錄12269號警卷2第411-412頁284被害人己○○106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2269號警卷2第476-479頁285告訴人丁○○106年3月3日警詢筆錄12269號警卷2第495-498頁286告訴人癸○○106年3月30日警詢筆錄12269號警卷2第725-727頁
(四)
(四)書證編號證據名稱出處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丙○○19869號警1卷第32-36頁2.本院106年聲搜字第109號搜索票19869號警1卷第43頁3.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丙○○19869號警1卷第44-47頁4.扣押物品清單19869號警1卷第48-52頁5.髒(證)物領據19869號警1卷第54頁6.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回單(1,545,000元)19869號警1卷第55頁7.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客戶收執聯-丙○○19869號警1卷第56-57頁8.臺東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19869號警1卷第61-65頁9.丙○○提領畫面照片75張19869號警1卷第66-105頁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珮紜19869號警1卷第118-122頁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胡台華19869號警2卷第152-156頁12.本院106聲搜109搜索票-胡台華19869號警2第157頁13.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胡台華19869號警2第158-160頁14.扣押物品目錄表-胡台華19869號警2第162頁15.刑案現場照片(翻拍微信截圖)3張-胡台華19869號警2第168-169頁16.記帳本影本-胡台華19869號警2第170-172頁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昶諭19869號警2第190-194頁18.本院106年聲搜字第109號搜索票-陳昶諭19869號警2第195頁19.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陳昶諭19869號警2第197-199頁20.翻拍手機畫面截圖18張-陳昶諭19869號警2第205-213頁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陳報單-30許峰翌19869號警2第236-1、236-2、236-5頁2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30許峰翌19869號警2第236-4頁2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30許峰翌19869號警2第236-4頁背面2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0許峰翌19869號警2第236-5頁背面、236-6頁25.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30許峰翌19869號警2第236-7頁背面、第236-8頁2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陳報單-29賴成全19869號警2第236-9、236-10、236-12頁背面27.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29賴成全19869號警2第236-11頁背面28.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9賴成全19869號警2第236-12~236-13頁背面29.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9賴成全19869號警2第236-14頁30.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附提領照片3張19869號警21份3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8段台斌19869號警2第236-15頁3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8段台斌19869號警2第236-16~236-17頁背面33.簡訊截圖一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28段台斌19869號警2第236-20頁及其背面3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庚○○19869號警2第252-254頁35.指認提領影像照片27張19869號警2卷第255-267頁3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家禾19869號警3卷第275-277頁3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56徐姵欣19869號警3卷第282-1頁3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陳報單-156徐姵欣19869號警3卷第282-2頁、第282-5頁背面39.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56徐姵欣19869號警3卷第282-4頁背面40.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56徐姵欣19869號警3卷第282-5~第282-6頁背面4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56徐姵欣19869號警3卷第282-7頁背面4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55吳柏翰19869號警3卷第282-8頁、第282-9頁4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55吳柏翰19869號警3卷第282-11頁4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55吳柏翰19869號警3卷第828-11頁背面至第282-13頁45.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55吳柏翰19869號警3卷第282-13頁背面4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57劉于詮19869號警3卷第282-14頁4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57劉于詮19869號警3卷第282-16~282-17頁48.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57劉于詮19869號警3卷第282-17頁背面4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54李俊億19869號警3卷第282-18頁、第282-20頁5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54李俊億19869號警3卷第282-19頁及其背面5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54李俊億19869號警3卷第282-23頁背面至第282-24頁5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54李俊億19869號警3卷第282-25頁5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54李俊億19869號警3卷第282-26~282-27頁5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承志19869號警3卷第286-290頁5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7陳駿嘉19869號警3卷第294-1頁5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117陳駿嘉19869號警3卷第294-2頁57.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7陳駿嘉19869號警3卷第294-4~294-6頁背面58.117陳駿嘉郵政存摺影本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9869號警3卷第294-7~294-8頁5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18洪瑋澤19869號警3卷第294-9、294-10頁60.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陳報單-118洪瑋澤19869號警3卷第294-10頁背面6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8洪瑋澤19869號警3卷第294-11頁62.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8洪瑋澤19869號警3卷第294-12頁背面~第294-13頁63.存摺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8洪瑋澤19869號警3卷第294-13頁背面至294-14頁背面6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19869號警3卷第299-301頁6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紀金水19869號警3卷第321-325頁66.提領款項影像照片6張-紀金水19869號警3卷第326-328頁6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許皓翔19869號警3卷第337-341頁68.提領款項影像照片31張-許皓翔19869號警3卷第342-356頁6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壬○○19869號警3卷第371-375頁7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劉玲伶19869號警3卷第378頁71.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劉玲伶19869號警3卷第380-381頁72.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劉玲伶19869號警3卷第382-384頁73.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劉玲伶19869號警3卷第392頁7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諮詢專線紀錄表-282彭秋香19869號警3卷第393、397頁7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山崎派出所陳報單-282彭秋香19869號警3卷第394頁7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282彭秋香19869號警3卷第395-396頁77.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82彭秋香19869號警3卷第398-399頁78.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82彭秋香19869號警3卷第403-404頁79.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82彭秋香19869號警3卷第405頁80.帳戶個資檢視19869號警3卷第405-1頁8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3江李金樹19869號警3卷第406、412頁8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陳報單-3江李金樹19869號警3卷第407頁8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3江李金樹19869號警3卷第411頁84.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3江李金樹19869號警3卷第413-414頁85.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3江李金樹19869號警3卷第415頁86.照片黏貼紀錄表-3江李金樹19869號警3卷第416-417頁87.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江李金樹19869號警3卷第418-419頁8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4高鉅堯19869號警3卷第420、427頁89.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長濱分駐所陳報單-4高鉅堯19869號警3卷第421頁90.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4高鉅堯19869號警3卷第428頁91.刑案現場照片-4高鉅堯19869號警3卷第431頁92.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4高鉅堯19869號警3卷第432-434、436頁93.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4高鉅堯19869號警3卷第435、439頁94.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高鉅堯19869號警3卷第438頁95.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4高鉅堯19869號警3卷第440頁9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陳報單-5彭湘紜19869號警3卷第441、443頁97.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5彭湘紜19869號警3卷第447-448頁98.存摺內頁影本-5彭湘紜19869號警3卷第449-452頁99.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5彭湘紜19869號警3卷第454-456頁100.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5彭湘紜19869號警3卷第457頁10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陳報單-6文陳惠慎19869號警3卷第458-459頁10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6文陳惠慎19869號警3卷第460頁10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6文陳惠慎19869號警3卷第464頁104.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6文陳惠慎19869號警3卷第465-466頁10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陳報單-7曹仁19869號警3卷第513-515頁10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曹仁19869號警3卷第519-521頁107.聯邦銀行存摺內頁-7曹仁19869號警3卷第522頁108.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7曹仁19869號警3卷第523頁109.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7曹仁19869號警3卷第524頁110.刑案現場照片6張-7曹仁19869號警3卷第525-527頁111.聯邦銀行存摺存款明細表-7曹仁19869號警3卷第529-530.533-535頁112.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7曹仁19869號警3卷第537頁11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鄒敏男19869號警3卷第551頁114.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2鄒敏男19869號警3卷第552-554頁11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鄒敏男19869號警3卷第559-572、574頁11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鄒敏男19869號警3卷第573、576-579頁117.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林自偉)19869號警3卷第581頁118.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溫國順)19869號警3卷第583頁119.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蔡奇龍)19869號警3卷第588頁120.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黃上益)19869號警3卷第589頁121.渣打商銀帳戶明細查詢資料(黃上益)19869號警3卷第591頁122.第一商業銀行交易明細(游正安)19869號警3卷第594頁123.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黃文獄 )19869號警3卷第597頁124.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管志雄)19869號警3卷第598頁125.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凱文)19869號警3卷第599頁12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8劉秀娥19869號警3卷第600頁12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 芎林 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8劉秀娥19869號警3卷第601-602頁128.告訴人8劉秀娥提供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9869號警3卷第608-616頁129.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8劉秀娥19869號警3卷第617-618頁130.臺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8劉秀娥19869號警3卷第620-621頁131.本院106聲監36、37、48、50、51、67、69、70、71、73通訊監察書19869號警3卷第622-641頁132.東檢扣押物品清單1384號偵卷1第81-85頁133.華南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俞惟中與胡台華1384號偵卷1第209頁背面、第212頁背面134.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張瓊文與胡台華1384號偵卷1第214-216頁135.刑案現場照片128張(翻拍胡台華手機對話紀錄)1384號偵卷1第240頁136.被告9許皓翔提領款項影像照片15張1384號偵卷2第1頁及其背面、第14頁及其背面、第18-19、26頁137.被告1丙○○提領款項影像照片36張1384號偵卷2第2、4、9、12-13、15-16、20-25頁背面、第27、31頁及其背面138.被告4庚○○提領款項影像照片14張1384號偵卷2第3、5-8、10-11頁139.被告8紀金水提領款項影像照片2張1384號偵卷2第17頁140.被告10壬○○提領款項影像照片6張1384號偵卷2第28-30頁14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鑑定報告1384號偵卷2第88-92頁142.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2胡台華1384號偵卷2第98-130頁14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2胡台華1384號偵卷2第132頁及其背面144.銀行回應明細資料-2胡台華1384號偵卷2第147-148頁145.被告2胡台華交易對象資料1384號偵卷2第161-166頁146.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胡台華1384號偵卷2第170-171頁147.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2胡台華1384號偵卷2第181-183頁148.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胡台華1384號偵卷2第184-185頁149.被告2胡台華地下匯兌資料1384號偵卷2第186-212頁150.手機採證犯罪事實時序整理清冊1384號偵卷2第213-235頁及其背面151.士林地檢106偵緝60起訴書-3陳昶諭1384號偵卷2第236-237頁152.南投地檢106偵1282起訴書-10壬○○1384號偵卷2第238-240頁153.台中地院106簡890簡易判決-1丙○○1384號偵卷2第241-242頁154.台北地檢106偵7520起訴書-1丙○○1384號偵卷2第243-244頁155.台中地檢106偵8780起訴書-1丙○○1384號偵卷2第245-246頁背面156.犯罪組織圖1384號偵卷3第2頁157.資金流向表1384號偵卷3第3-19頁158.胡台華手機鑑驗犯罪事實時序清冊1384號偵卷3第20-40頁背面159.匯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384號偵卷3第41背面-56頁16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彭韋榤26378號警卷第4-8頁16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俞惟中26378號警卷第17-18頁162.華南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俞惟中與胡台華26378號警卷第22頁163.通聯調閱查詢單26378號警卷第33-50頁16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國維26378號警卷第61-65頁165.本院106聲搜109搜索票36433號警卷第32頁166.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36433號警卷第33-35頁167.扣押物品目錄表36433號警卷第37-41頁168.臺東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附照片12張36433號警卷第42-46頁16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7月28日刑鑑字第1060043511號鑑定書36433號警卷第47-49頁170.107年7月30日職務報告99號發查卷第4頁17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7月28日刑鑑字第1060043511號鑑定書99號發查卷第5-6頁172.臺東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99號發查卷第7頁173.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99號發查卷第44-46頁174.扣押物品目錄表99號發查卷第48-52頁17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7月28日刑鑑字第1060043511號鑑定書2376號偵卷第14-17頁176.臺東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2376號偵卷第17-18頁17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珮紜145號他卷第17-21頁178.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陳昶諭145號他卷第39-42頁17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昶諭145號他卷第43-47頁180.本院106聲搜109搜索票-陳昶諭145號他卷第48頁181.106東地聲監50譯文-陳昶諭145號他卷第53-55頁背面182.手機對話紀錄截圖18張-陳昶諭145號他卷第56-60頁18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劉玲伶145號他卷第70頁184.提領影像照片4張-葉佳衛145號他卷第71-72頁185.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葉佳衛145號他卷第73-74頁18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4高鉅堯145號他卷第75頁187.合作金庫存摺內頁影本、交易明細145號他卷第76-77頁188.提領影像照片16張-丙○○145號他卷第78-85頁18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丙○○145號他卷第102-106頁190.本院106聲搜109搜索票-丙○○145號他卷第107-頁191.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丙○○145號他卷第108-110頁19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胡台華145號他卷第142-146頁193.本院106聲搜109搜索票-胡台華145號他卷第147頁194.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胡台華145號他卷第148-150頁195.記帳本影本-胡台華145號他卷第156-158頁196.刑案現場照片3張145號他卷第159頁及其背面197.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回單(1,545,000元)145號他卷第160頁198.106聲監51譯文145號他卷第195-196頁199.本院106聲監51通訊監察書145號他卷第197-198頁200.本院106年5月3日東院義刑德106聲監可12字第1060008141號函(認可)145號他卷第204頁201.宅急便收執聯及監視器畫面18962號北檢偵卷1第78-81頁、本院卷7第299-371頁201-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丙○○18962號北檢偵卷1第78-81頁202.照片黏貼紀錄表(毒品)照片6張18962號北檢偵卷1第82-84頁20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18962號北檢偵卷1第94-96頁20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彭韋榤18962號北檢偵卷1第102-104頁20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庚○○18962號北檢偵卷1第110-112頁20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乙○○、彭韋榤、庚○○18962號北檢偵卷1第113-115頁20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乙○○、彭韋榤、庚○○18962號北檢偵卷1第116-124頁208.查扣證物照片9張18962號北檢偵卷1第131-133頁209.翻拍宅急便照片9張18962號北檢偵卷1第134-139頁210.指認紀錄表-彭駿豪18962號北檢偵卷1第144-146頁211.指認紀錄表-黃承志18962號北檢偵卷1第151-153頁212.指認紀錄表-林家禾18962號北檢偵卷1第157-159頁213.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2鄒敏男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頁21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鄒敏男18962號北檢偵卷3第6-19、21頁21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鄒敏男18962號北檢偵卷3第20、23-26頁216.新北市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湛佩璇18962號北檢偵卷3第29、31頁217.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9湛佩璇18962號北檢偵卷3第30頁21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陳報單-109湛佩璇18962號北檢偵卷3第32頁219.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6劉子瑋18962號北檢偵卷3第43-55頁22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王禎誼18962號北檢偵卷3第58頁22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王禎誼18962號北檢偵卷3第59頁22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0王禎誼18962號北檢偵卷3第60頁22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陳報單-112張維哲18962號北檢偵卷3第61頁22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張維哲18962號北檢偵卷3第66-72頁22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5魏響18962號北檢偵卷3第75頁22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5魏響18962號北檢偵卷3第76頁227.網路銀行交易截圖-115魏響18962號北檢偵卷3第77頁228.對話紀錄截圖10張-115魏響18962號北檢偵卷3第78-80頁22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劉芷妤18962號北檢偵卷3第85頁230.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2張-114劉芷妤18962號北檢偵卷3第86頁231.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陳報單-118洪瑋澤18962號北檢偵卷3第88頁23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8洪瑋澤18962號北檢偵卷3第91頁233.存摺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8洪瑋澤18962號北檢偵卷3第82-94頁23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9劉奕廷18962號北檢偵卷3第97-98頁23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9劉奕廷18962號北檢偵卷3第99-100頁236.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9劉奕廷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01頁23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21吳程雨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12-127頁238.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22林惠蓮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31頁23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22林惠蓮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32頁240.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22林惠蓮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33頁24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興華派出所陳報單-123葉鈺文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34頁24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活期存款明細-123葉鈺文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38-142頁243.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23葉鈺文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43-150頁24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25胥淑貞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55頁245.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25胥淑貞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56頁24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25胥淑貞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57頁247.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26蘇湘芸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58、162頁24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27陳皓修18962號北檢偵卷3第168-170頁249.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27陳皓修18962號北檢偵卷3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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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97高金森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81、284-286頁33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98江文誼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89-290頁33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府西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99黃郁涵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91、295-298頁332.臺南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0杜姿蓉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99、302-305頁33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1黃周生18962號北檢偵卷4第206頁33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2陳建宏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10、313-315頁33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4劉俊鵠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19、000-0000頁33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對話紀錄2張-105陳昶霖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29-332頁337.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名間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7黃吉隆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33、336-頁338.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匯款申請單-124朱月珠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38、341-343頁339.新北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30鄭聖諺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45、349-351頁34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7李志緯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52、357-362頁34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36張中宇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70頁34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對話紀錄11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37蔡玗妏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78-384頁34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38吳仁翔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86、390-392頁344.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139曾信基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97-410頁34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40王柔允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13-414頁346.桃園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41鄭盈秀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15、418-426頁347.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142楊美麗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29-430頁348.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中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43莊淯茜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33-434頁349.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44廖悅敦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41-447頁35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45洪麗珍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57-461頁35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46黃家俊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62、467-469頁35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8曹烝維18962號北檢偵卷4第474-480頁353.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5陳錦達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4-13頁35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6鍾侑玲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4、18-22頁35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關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47戊○○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5-30頁35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48黃漢申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4-39頁357.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49黃琳雅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0、44-46頁35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50鄭德萍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7、50-52頁359.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51陳薏琁18962號北檢偵卷5第53、56-61頁360.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52宋柏燁18962號北檢偵卷5第62、67-69頁36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63蔡政龍18962號北檢偵卷5第70頁36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42楊美麗18962號北檢偵卷5第75頁36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派出所陳報單、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35鄔維中18962號北檢偵卷5第76、81-94頁36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264權修民18962號北檢偵卷5第95頁365.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E購卡付款明細-19謝宛蓁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03-109頁36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交易結果截圖畫面1張-21蔡曜有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10、114頁367.交易結果截圖畫面-20宋尚緯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19-120頁368.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陳報單、交易明細畫面-153呂岩泓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21、124-126頁36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54李俊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27、132-133頁370.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57劉于詮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36頁37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55吳柏翰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41頁37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56徐姵欣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41頁373.花蓮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陳報單-159張瑄云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46、149-150頁37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陳報單、存摺內頁影本-158羅宸樂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51、155頁375.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60許秀卿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59-160頁376.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64莊金淯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63頁37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63李宗翰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64、168頁37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南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62張雅惠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69、173頁37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61許華芳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74、179頁380.存入帳戶時間一覽表-168鄭詠騰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85頁38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67鄭欣芸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89頁38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山崎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66林晨浩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90、194頁38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65劉亭妤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95、200-204頁38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71廖宥淩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05、208頁38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70李汶泰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09、212-213頁386.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69張雅惠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14、218頁38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76田偉樂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19、223頁38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21盧藝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25、229-230頁389.臺中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75楊宗穎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31、235頁390.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74許家晟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36、239頁39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陳報單-172王柏凱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40頁392.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陳報單、存摺內頁影本-173林劭芬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43、246頁39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180蘇美伶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48頁39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陳報單-179朱振綸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52頁39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派出所陳報單-178曾盈秀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56頁39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177黃銘慧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60頁39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82張凱崴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66頁398.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81李浩瑋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70、275-276頁399.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83黃亦淨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77、282頁4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84賴淑君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83、288頁40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85李心瑩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90、294-295頁40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照片黏貼紀錄表2張-189歐銘任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96、300-305頁40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陳報單、存摺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88溫若妤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06、311-312頁40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87黃麗珍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16-317頁40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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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鈞釧 死亡證明書7722號北檢偵卷1第193-195頁511.新北市政府景查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清單7722號北檢偵卷1第207頁及其背面512.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7722號北檢偵卷1第209頁51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48黃漢申7722號北檢偵卷1第218-222、224-228、231頁514.宅急便寄件狀況表7722號北檢偵卷1第233-236頁515.扣押物品目錄表-4庚○○7乙○○11彭韋榤7722號北檢偵卷1第237-239頁516.北檢檢察官停止羈押聲請書-4庚○○7乙○○11彭韋榤75號北院偵聲卷第2、4頁517.臺北地院106偵聲75刑事裁定-4庚○○7乙○○11彭韋榤75號北院偵聲卷第3頁51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簡訊截圖照片1張、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8段台斌5519號士檢偵卷第18-21、25-28頁519.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9賴成全5519號士檢偵卷第30、35-39頁520.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國內匯款申請書、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30許峰翌5519號士檢偵卷第43-45、50-56頁521.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0000000000)5519號士檢偵卷第63頁522.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6年3月24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209072號函附7乙○○交易明細5519號士檢偵卷第103-105頁背面52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4日儲字第1060072068號函附7乙○○交易明細5519號士檢偵卷第110120頁524.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資料-庚○○11782號北檢偵卷第13頁525.照片黏貼紀錄表3張-22簡進吉11782號北檢偵卷第18頁及其背面52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2簡進吉11782號北檢偵卷第20-23頁527.東檢扣押物品清單2805號偵卷第2頁及其背面528.中央銀行國庫局匯出匯款證明書2805號偵卷第3頁529.臺灣銀行匯入匯款通知單2805號偵卷第4頁53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清單2805號偵卷第4頁背面531.東檢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2805號偵卷第5-6頁532.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28段台斌10223號新北檢偵卷第13頁533.存摺封面及內頁影、交易明細本-乙○○10223號新北檢偵卷第14-17頁534.提領畫面照片2張-乙○○10223號新北檢偵卷第18頁535.簡訊截圖照片1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223號新北檢偵卷第19-20頁536.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廖家瑜)16812號北檢偵卷第24-27頁53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告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8曹烝維16812號北檢偵卷第31-36、66頁53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告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9謝宛蓁16812號北檢偵卷第37-41頁53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告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0宋尚緯16812號北檢偵卷第42-45頁54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告三聯單、監視器畫面6張-21蔡曜有16812號北檢偵卷第46-52頁54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5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60107422號函附廖家瑜交易明細16812號北檢偵卷第72-74頁542.東檢扣押物品清單-1丙○○2929號偵卷第14-15頁543.士林地院106易227刑事判決(鄭宇哲)2929號偵卷第20-22頁背面54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匯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3蘇建清2929號偵卷第41-45頁54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黏貼表照片3張-22簡進吉2929號偵卷第47-49頁54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24葉正彰2929號偵卷第5055頁54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明細-25李訓裕2929號偵卷第56-63頁54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6陳梅桂2929號偵卷第64-68頁54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轉帳申請書-27楊晉傑2929號偵卷第69-87頁550.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丙○○2929號偵卷第89-92、94頁551.犯罪組織圖、宅急便寄件狀況表8547號北檢偵卷第7-12頁背面552.帳戶資料與交易明細-4庚○○8547號北檢偵卷第22-23頁553.帳戶資料與交易明細(林懋文)8547號北檢偵卷第33-34頁554.翻拍對話紀錄截圖-1丙○○8547號北檢偵卷第35-50頁55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7乙○○8547號北檢偵卷第59-61頁55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4庚○○8547號北檢偵卷第67-69頁55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彭韋榤8547號北檢偵卷第75-77頁55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押物品收據-4庚○○7乙○○11彭韋榤8547號北檢偵卷第85-93、138-141頁55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押物品收據-1丙○○8547號北檢偵卷第96-99頁560.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丙○○8547號北檢偵卷第100頁561.提款影像照片2張-1丙○○8547號北檢偵卷第111頁562.扣押物品照片4張-1丙○○8547號北檢偵卷第112-113頁56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丙○○8547號北檢偵卷第137、142頁56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8547號北檢偵卷第143頁56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9許皓翔2089號花檢偵卷第15-20頁566.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3郭張五妹2089號花檢偵卷第21-22頁567.刑案現場照片7張-13郭張五妹2089號花檢偵卷第23-26頁568.刑案現場照片-1丙○○2089號花檢偵卷第27-頁569.許皓翔指認資料2089號花檢偵卷第29-42頁570.玉山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7乙○○2201號花檢偵卷第11-13頁571.乙○○指認資料2201號花檢偵卷第14-06頁57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7乙○○2201號花檢偵卷第25-30頁573.陳述狀-7乙○○2201號花檢偵卷第69頁574.通聯調閱查詢單-1丙○○(門號為蔡珮紜)2202號花檢偵卷第16-25、35-51頁背面、第61-67頁、第100頁及其背面575.刑案現場照片4張-1丙○○2202號花檢偵卷第26-27頁576.刑案現場照片-12楊秀霞2202號花檢偵卷第28-31頁577.詐欺案取款影像照片(指認附圖1-14)-1丙○○2202號花檢偵卷第33-34、53-60、68-73頁578.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5澎湘紜2202號花檢偵卷第75-76頁579.詐欺案取款影像指認照片-1丙○○2202號花檢偵卷第78-87頁580.詐欺案取款影像照片(指認附圖15-18)-1丙○○2202號花檢偵卷第96-99頁58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丙○○2202號花檢偵卷第103-108頁582.花院106聲搜177搜索票-1丙○○2202號花檢偵卷第114頁583.花蓮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無應扣押物品收據-1丙○○2202號花檢偵卷第115-119頁584.106年7月24日偵查報告25572號花警卷1第1-3頁585.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25572號花警卷1第21-30、42-74、92-104、157-158、231-253頁586.刑案現場照片(街景圖)13張25572號花警卷1第31-37頁587.詐欺案取款影像照片(附圖1-2)-丙○○25572號花警卷1第38、40頁588.詐欺案取款影像照片(附圖A、B、3-8)-丙○○25572號花警卷1第76-90頁589.詐欺案取款影像照片(附圖9-14)-丙○○25572號花警卷1第105-115頁590.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5彭湘紜25572號花警卷1第118-120頁591.詐欺案取款影像照片(指認)-丙○○25572號花警卷1第122-140頁592.詐欺案取款影像照片(附圖15-18)-丙○○25572號花警卷1第150-155頁59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丙○○25572號花警卷1第161-166頁594.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3郭張五妹25572號花警卷1第187-189頁595.刑案現場照片18張(街景圖)-許皓翔25572號花警卷1第190-198頁596.詐欺案取款影像照片(附圖C-E)-許皓翔25572號花警卷1第199-201頁597.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許皓翔25572號花警卷1第202-205頁59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許皓翔25572號花警卷1第212-217頁599.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陳昶諭25572號花警卷1第229-230頁600.詐欺案取款影像照片(附圖A、1-3、5、7、9、11、13、15-18)-陳昶諭25572號花警卷1第255-267頁601.販賣金融帳戶一覽表-陳昶諭25572號花警卷1第268-277頁60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昶諭25572號花警卷1第282-287頁603.玉山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乙○○25572號花警卷1第294-296頁604.刑案現場照片(附圖15-18)-乙○○25572號花警卷1第297、298、300、302頁60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25572號花警卷1第308-313頁606.詐欺案取款影像照片(附圖15-17、1-3、a-d、A、C-E)-胡台華25572號花警卷1第325-327頁607.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25572號花警卷1第339-359頁60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胡台華25572號花警卷1第360-365頁609.詐欺案取款影像照片(附圖A-E、1-2)-庚○○25572號花警卷1第377-383頁610.刑案現場照片(街景)26張-庚○○25572號花警卷1第384-396頁6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庚○○25572號花警卷1第397-401頁612.犯罪關聯圖25572號花警卷2第1-4頁613.花院通訊監察書25572號花警卷2第5-26頁614.花院106聲搜177搜索票、花蓮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丙○○25572號花警卷2第27-32頁615.花院106聲搜177搜索票、花蓮縣警察局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陳昶諭25572號花警卷2第33-39頁6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2楊秀霞25572號花警卷2第66-68頁6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4李金鳳25572號花警卷2第73-74頁6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3郭張五妹25572號花警卷2第81-83頁61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5彭湘紜25572號花警卷2第90-91頁620.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28段台斌25572號花警卷2第92頁621.玉山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乙○○25572號花警卷2第94-96頁622.刑案現場照片(附圖15-17)-丙○○25572號花警卷2第97-99頁623.郵政、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客戶資料及往來明細-12楊秀霞25572號花警卷2第101-102、104頁624.詐欺案取款影像-丙○○25572號花警卷2第105頁625.郵政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4李金鳳25572號花警卷2第110-112頁626.詐欺案取款影像(附圖1-2)-丙○○25572號花警卷2第113-114頁627.郵政、花蓮第一、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客戶資料及往來明細-13郭張五妹25572號花警卷2第116-124頁628.詐欺案取款影像-許皓翔25572號花警卷2第125頁629.郵政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25572號花警卷2第127-139頁630.詐欺案取款影像(附圖A、B3-14)25572號花警卷2第140-153頁631.郵政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2葉佳衛25572號花警卷2第154-156頁632.通聯調閱查詢單(蔡珮紜)25572號花警卷2第157-158頁633.通聯調閱查詢單-許皓翔25572號花警卷2第159-164頁634.通聯調閱查詢單-胡台華25572號花警卷2第165頁635.雙向通聯紀錄(蔡珮紜)-丙○○25572號花警卷2第166-200頁636.雙向通聯紀錄-胡台華25572號花警卷2第201-219頁637.雙向通聯紀錄-許皓翔25572號花警卷2第220-224頁638.乙○○陳述意見狀2810號花檢偵卷第54頁639.刑事答辯一狀2810號花檢偵卷第63-65頁640.嘉義地院107簡上46刑事判決(賴冠伶)910號交查卷第2-4頁背面641.臺南地檢106偵986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南地院106簡3077簡易判決(許晉霖)910號交查卷第5-8頁642.臺中地院106原易103(李忠誠)910號交查卷第9-10頁背面643.臺南地檢106營偵670、967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南地院106簡2430簡易判決、臺南地檢106偵16625不起訴處分書(吳依柔)910號交查卷第11-16頁背面644.新竹地檢106偵5917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新竹地院107竹北簡35簡易判決(程惟揚)910號交查卷第17-21頁背面645.高雄地檢106偵16074、16549、1655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林昭儀)3405號偵卷第91-93頁646.台東地檢106偵3405移送併辦意旨書(林昭儀)3405號偵卷第97-99頁647.被害人受害資料表(33-56)3405號偵卷第105-107頁648.花蓮地檢107偵緝195-197起訴書(鄭展旭)3405號偵卷第108-112頁649.台東地檢106偵3405移送併辦意旨書(林俊宏)3405號偵卷第116-117頁650.台東地檢106偵3405移送併辦意旨書(鄭展旭)3405號偵卷第118-120頁651.台東地檢106偵3405不起訴處分書(古明達、賴冠伶、程惟揚、許晉霖、李忠誠、吳依柔)3405號偵卷第123-129頁652.涉嫌人提領及被害人匯款一覽表50774號警卷第1-3頁653.提款機監視器畫面截圖5張-庚○○50774號警卷第37-39頁65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庚○○50774號警卷第40-41頁65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彭韋榤50774號警卷第59-62頁656.提款機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彭韋榤50774號警卷第63-64頁657.刑案現場照片(丙○○提領畫面)11張50774號警卷第101-107頁658.刑案現場照片(庚○○提領畫面)3張50774號警卷第108-110頁659.刑案現場照片(彭韋榤提領畫面)3張50774號警卷第110-111頁660.刑案現場照片(壬○○提領畫面)1張50774號警卷第112頁66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3詹子儀50774號警卷第113、118-127頁66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35鄔維中50774號警卷第128、130頁66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34張瑞珊50774號警卷第135頁66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36張凱欣50774號警卷第143頁66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37邱承幸50774號警卷第145、153-155頁66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8陳俊傑50774號警卷第157、162-169頁66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9林士傑50774號警卷第170、175頁66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40謝沛臻50774號警卷第176、182-183頁66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1梁淑貴50774號警卷第187、193-196頁67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摺內頁影本-42王靖雅50774號警卷第197、202-203頁67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3林東億50774號警卷第205、210-212頁67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4李珮瑜50774號警卷第213、217頁67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5黃鼎泰50774號警卷第218、224-226頁67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6林鑫平50774號警卷第227、231-234頁67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詐騙金額一覽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7傅道東50774號警卷第236、245-267頁67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8王怡文50774號警卷第268、273-274頁67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49施英汝50774號警卷第275頁67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0鄭南欣50774號警卷第282、290-293頁67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1洪秀玉50774號警卷第294、298-299頁68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款人收執聯-52吳張婓茹50774號警卷第300、303-304頁68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53許文柏50774號警卷第306、309-311頁68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翻拍照片9張-54許雅琳50774號警卷第312頁68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5魏志軒50774號警卷第322、328-329頁68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6李莘于50774號警卷第330、339-341頁685.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2203號花檢偵卷第13-14頁686.通話紀錄(0000000000)2203號花檢偵卷第15-25頁背面687.詐欺案取款影像照片(指認附圖1-3、5、7、9、11、13、15-18)-3陳昶諭2203號花檢偵卷第28-40頁688.販賣金融帳簿一覽表2203號花檢偵卷第41-50頁68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203號花檢偵卷第51-56頁690.花院106聲搜177搜索票2203號花檢偵卷第65頁691.花蓮縣警察局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2203號花檢偵卷第66-71頁69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壬○○9502號投警卷第21頁693.指認監視器照片4張-壬○○9502號投警卷第23-24頁69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匯款申請書-9林亞彣9502號投警卷第30-35頁69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交易明細表-10林文珠9502號投警卷第41-44頁696.106年3月10日職務報告9502號投警卷第46頁697.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壬○○9502號投警卷第47-52頁698.詐騙車手照片4張-9林亞彣9502號投警卷第53-55頁699.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16張-壬○○9502號投警卷第57-62頁700.扣押物金融卡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壬○○9502號投警卷第63-64頁701.車輛路徑分析圖-壬○○9502號投警卷第67-76頁702.車行紀錄查詢結果-壬○○9502號投警卷第77-78頁70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蔡珮紜9502號投警卷第79頁70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壬○○3742號投警卷第16-21頁705.詐騙車手照片4張-9林亞彣3742號投警卷第22-23頁706.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16張-壬○○3742號投警卷第24-31頁707.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扣押物金融卡影本-壬○○3742號投警卷第32-33頁70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匯款申請書-9林亞彣3742號投警卷第35、38-39頁70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交易明細表-10林文珠3742號投警卷第36-37頁710.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壬○○1282號投檢偵卷第28頁711.電信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282號投檢偵卷第33-39頁712.106年3月10日職務報告1282號投檢偵卷第45頁713.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石張渝沅 )1282號投檢偵卷第47-49頁714.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呂守智)1282號投檢偵卷第50-51頁71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偵查報告1282號投檢偵卷第58-83頁71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蔡珮紜1282號投檢偵卷第91頁717.指認照片4張-壬○○1282號投檢偵卷第92-94頁7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壬○○1282號投檢偵卷第94頁719.106年4月26日職務報告1282號投檢偵卷第122頁720.電信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1282號投檢偵卷第133-141頁721.南投地檢106偵1282起訴書-壬○○1282號投檢偵卷第160-165頁722.臺北地檢105偵緝373起訴書-丙○○2180號投檢偵卷第21-23頁723.南投地檢106偵1282起訴書-壬○○2180號投檢偵卷第25-29頁724.臺北地檢106偵7091、7451起訴書-黃承志、林家禾2180號投檢偵卷第49-50頁725.合作金庫銀行草屯分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1許寶文3139號偵卷第17-18頁72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壬○○9501號投警卷第10頁727.指認照片4張-壬○○9501號投警卷第12-13頁72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許寶文9501號投警卷第16-17頁729.車輛路徑分析圖-壬○○、丙○○9501號投警卷第18-25頁730.車行紀錄查詢結果-壬○○、丙○○9501號投警卷第26-27頁73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蔡珮紜9501號投警卷第31頁73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壬○○3742號投警卷第18-23頁733.詐騙車手照片4張-9林亞彣3742號投警卷第24-25頁734.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16張-壬○○3742號投警卷第26-33頁735.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扣押物金融卡影本-壬○○3742號投警卷第34-35頁73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匯款申請書-9林亞彣3742號投警卷第37、40-41頁73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交易明細表-10林文珠3742號投警卷第38-39頁73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壬○○739.指認照片4張-壬○○9501號投警卷第12-13頁74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501號投警卷第16-17頁741.車輛路徑分析圖-壬○○、丙○○9501號投警卷第18-25頁742.車行紀錄查詢結果-壬○○、丙○○9501號投警卷第26-27頁74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蔡珮紜9501號投警卷第31頁74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壬○○9502號投警卷第21頁745.指認照片4張-壬○○9502號投警卷第23-24頁74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匯款申請書-9林亞彣9502號投警卷第30-35頁74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交易明細表-10林文珠9502號投警卷第41-44頁748.106年3月10日職務報告9502號投警卷第46頁749.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壬○○9502號投警卷第47-52頁750.詐騙車手照片4張-9林亞彣9502號投警卷第53-54頁751.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16張-壬○○9502號投警卷第55-62頁75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扣押物金融卡影本-壬○○9502號投警卷第63-54頁753.車輛路徑分析圖-壬○○、丙○○9502號投警卷第67-76頁754.車行紀錄查詢結果-壬○○、丙○○9502號投警卷第77-78頁75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蔡珮紜9502號投警卷第79頁756.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壬○○1282號投檢偵卷第28頁757.電信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282號投檢偵卷第33-39頁758.106年3月10日職務報告1282號投檢偵卷第45頁759.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石張渝沅)1282號投檢偵卷第48-49頁76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呂守智)1282號投檢偵卷第50-51頁76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偵查報告1282號投檢偵卷第58-60頁762.車輛路徑分析圖-壬○○1282號投檢偵卷第63-83頁76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蔡珮紜1282號投檢偵卷第91頁764.指認照片4張-壬○○1282號投檢偵卷第92-93頁76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壬○○1282號投檢偵卷第94頁766.106年4月26日職務報告1282號投檢偵卷第122頁767.電信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0)1282號投檢偵卷第133-141頁768.南投地檢106偵1282起訴書1282號投檢偵卷第160-165頁769.臺北地檢105偵緝373起訴書-丙○○2180號投檢偵卷第21-23頁770.南投地檢106偵1282起訴書-壬○○2180號投檢偵卷第25-29頁771.臺北地檢106偵7091、7451起訴書-黃承志2180號投檢偵卷第49-50頁77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琳雅20512號桃檢偵卷第46頁773.帳戶個資檢視(陳宣佑)20512號桃檢偵卷第47、56、65、83頁774.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西螺分局西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49黃琳雅20512號桃檢偵卷第48-52頁77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1張-152宋柏燁20512號桃檢偵卷第55、57-60頁77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5陳錦達20512號桃檢偵卷第63-64、66-75、78-79頁77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50鄭德萍20512號桃檢偵卷第82、84-86、88頁778.帳戶交易明細、聯邦銀行開戶資料(陳宣佑)20512號桃檢偵卷第90-104頁779.郵政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陳宣佑)20512號桃檢偵卷第106-109頁780.郵政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黃瓊儀)20512號桃檢偵卷第112-114頁781.交易明細(楊永民)20512號桃檢偵卷第120頁78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6鍾侑玲20512號桃檢偵卷第174-176、180-184、186、187頁783.被告1丙○○107年3月27日偵訊筆錄511號中檢偵緝卷第15-16頁78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報告書6136號中檢偵卷第14頁785.106年6月11日職務報告6641號中檢他卷第3頁78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庚○○6641號中檢他卷第12頁及其背面78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41號中檢他卷第17-18頁788.交易明細表(管志雄)6641號中檢他卷第19-22頁789.106年11月24日偵查報告6641號中檢他卷第30頁79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報告書6641號中檢他卷第32頁79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庚○○13085號中檢偵卷第33頁792.交易明細表(管志雄)13085號中檢偵卷第35-38頁793.刑案現場照片(提款)10張26885號花警卷第9-13頁794.支票存摺存款對帳單、歷史交易明細-28吳聰哲26885號花警卷第23-24頁79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國璋26885號花警卷第28、33-34頁796.刑案現場照片32張-劉國璋26885號花警卷第39-54頁797.對話紀錄截圖2張-28吳聰哲26885號花警卷第55頁798.刑案現場照片4張-28吳聰哲26885號花警卷第56-57頁799.花蓮地院通訊監察書26885號花警卷第74-93頁800.106年8月15日偵查報告25593號花警卷第1-3頁80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胡台華25593號花警卷第11-15頁802.雙向通聯紀錄-胡台華25593號花警卷第16-23頁803.106年5月15日偵查報告25521號花警卷第1頁804.刑案現場照片3張-謝堯順25521號花警卷第17-18頁80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彭湘紜25521號花警卷第19-20頁806.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告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彭湘紜25521號花警卷第22-29、32-35頁807.刑案現場照片34張-謝堯順25521號花警卷第36-52頁808.詐欺案取款影像3張-謝堯順25521號花警卷第53-56頁809.雙向通聯紀錄-謝堯順25521號花警卷第58-61頁810.國泰世華銀行詐欺案取款影像-彭湘紜25521號花警卷第63、65頁811.謝堯順詐欺案作案過程紀要1681號花檢偵卷第2頁812.花蓮地檢106偵1547、1680、1680起訴書-謝堯順、吳姵萱1681號花檢偵卷第65-70頁813.花蓮地檢106偵1937追加起訴書-謝堯順1937號花檢偵卷第11-13頁814.詐騙集團成員一覽表91號花檢他卷第10頁815.詐騙案作案過程紀要91號花檢他卷第11頁816.詐騙集團成員一覽表26號花院聲羈卷第4頁817.詐騙案作案過程紀要26號花院聲羈卷第5頁818.花蓮地院106訴137、176刑事判決-吳姵萱、謝堯順176號花院訴卷第109-115頁819.臺灣中小企銀交易明細( 邱創廉 )137號花院訴卷第236頁82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易明細(000000000000)137號花院訴卷第239頁821.永豐商銀交易明細(邱創廉)137號花院訴卷第247頁822.花蓮地院106訴137、176刑事判決-吳姵萱、謝堯順137號花院訴卷第286-292頁背面823.臺北地院106訴335刑事判決-黃承志、林家禾592號他卷第16-20頁824.106年4月4日偵察報告附通聯紀錄4164號北檢他卷1第3-19頁825.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黃承志4164號北檢他卷1第28-29頁背面82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RB-9118)4164號北檢他卷1第42頁82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NB-0791)4164號北檢他卷1第43頁828.黃承志提供之金林國際包裹、交易明細翻拍照片4164號北檢他卷1第44-52頁829.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林家禾4164號北檢他卷1第69-73頁830.扣押物品(提款卡、存摺)影本-林家禾4164號北檢他卷1第78-81頁83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表-17李志緯4164號北檢他卷1第82-83、87頁背面至89頁背面、91、134頁背面、172-175背面、177頁832.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鄒敏男4164號北檢他卷1第93-94、98頁背面-109、138頁背面、179-191頁83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彭駿豪4164號北檢他卷1第127頁834.桃園地院106聲搜262搜索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照片9張-彭駿豪4164號北檢他卷1第153-162頁835.勘察採證同意書-彭駿豪4164號北檢他卷1第164頁836.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彭駿豪4164號北檢他卷1第250頁837.銀行回應明細資料-彭駿豪4164號北檢他卷1第252頁838.郵政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彭駿豪4164號北檢他卷2第33-34頁839.元大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彭駿豪4164號北檢他卷2第36頁840.臺北地院106偵聲71刑事裁定4164號北檢他卷2第40頁及其背面84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資料4164號北檢他卷2第46頁842.渣打銀行客戶資料4164號北檢他卷2第48頁843.勘驗筆錄(扣案手機)4164號北檢他卷2第50-51頁844.106年3月30日偵查報告附通聯紀錄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1-9頁845.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黃承志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17-18頁背面84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林家禾-林家禾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23-27頁847.106年3月30日偵查報告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32-35頁84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338-GHU)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51頁849.車輛詳細資料報表(HLW-836)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52頁85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RB-9118)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53頁85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DH-476)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54頁852.查訪紀錄-彭駿豪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70-74頁853.黃承志提供之金林國際包裹、交易明細翻拍照片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75-97頁85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彭駿豪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110頁855.桃園地院106聲搜262搜索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照片9張-彭駿豪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114-123頁856.勘察採證同意書-彭駿豪452號北檢聲同調卷第125頁857.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林家禾7091號北檢偵卷第12-16頁858.扣押物品(提款卡、存摺)影本-林家禾7091號北檢偵卷第24-27頁85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表-17李志緯7091號北檢偵卷第28-29、33頁背面-35頁背面、37、171-172、176背面-178頁背面、180頁860.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鄒敏男7091號北檢偵卷第39-40、44頁背面-55、182-183、187頁背面-193頁背面、194-198頁背面861.犯罪事實一覽表7091號北檢偵卷第76-87頁86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7091號北檢偵卷第101-103頁86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彭韋榤7091號北檢偵卷第109-111頁86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庚○○7091號北檢偵卷第117-119頁865.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林家禾7091號北檢偵卷第140頁及其背面866.車手提款監視器畫面照片24張7091號北檢偵卷第146-158頁867.渣打銀行存款歷史明細(張簡介禎)7091號北檢偵卷第159頁868.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謝文賢(更名為謝宗甫)】7091號北檢偵卷第160、162頁869.臺北富邦銀行對帳單-彭駿豪7091號北檢偵卷第164頁870.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張簡介禎)7091號北檢偵卷第170頁87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21吳程雨7091號北檢偵卷第204-213頁872.臺北地院106偵聲72裁定(延長羈押)7091號北檢偵卷第214頁87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家禾7091號北檢偵卷第218-219頁874.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曾新銓)7091號北檢偵卷第228-230頁875.第一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游正安)7091號北檢偵卷第237-240頁876.華南銀行提款機監視器畫面照片6張7091號北檢偵卷第242-247頁877.台新銀行提款機監視器畫面照片11張7091號北檢偵卷第249-251頁背面878.公務電話紀錄7091號北檢偵卷第256-257頁879.板信銀行提款機監視器畫面照片6張7091號北檢偵卷第258-259頁880.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黃承志7451號北檢偵卷第13-14頁背面881.黃承志提供之金林國際包裹、交易明細翻拍照片7451號北檢偵卷第15-23頁88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林家禾7451號北檢偵卷第45-49頁883.扣押物品(提款卡、存摺)影本-林家禾7451號北檢偵卷第54-55、59-60頁88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表-17李志緯7451號北檢偵卷第61-62、66頁背面-68頁背面、70頁885.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鄒敏男7451號北檢偵卷第72-73、77頁背面-88頁886.犯罪事實一覽表7451號北檢偵卷第135-145頁88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7451號北檢偵卷第159-161頁88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彭韋榤7451號北檢偵卷第167-169頁88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庚○○7451號北檢偵卷第175-177頁890.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黃承志7451號北檢偵卷第178頁89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提款機監視器-黃承志7451號北檢偵卷2第7-21頁89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家禾7451號北檢偵卷2第35-37頁893.勘驗筆錄(扣案手機)7451號北檢偵卷2第60-61頁894.監視器提領畫面24473號北檢偵卷第8-21頁895.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楊晉傑24473號北檢偵卷第79-81頁896.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陳梅桂24473號北檢偵卷第91頁897.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薛羽璇24473號北檢偵卷第94-96頁背面898.元大銀行跨行交易歷史紀錄查詢資料-廖家瑢24473號北檢偵卷第100頁及其背面899.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王翌羽24473號北檢偵卷第104頁900.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何玉婷24473號北檢偵卷第107頁901.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陳公夏24473號北檢偵卷第113頁902.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畫面- 杜佳真 24473號北檢偵卷第116頁903.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賴韻如24473號北檢偵卷第120頁904.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賀麗娟24473號北檢偵卷第123頁905.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王誠福24473號北檢偵卷第125頁906.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廖寶伶24473號北檢偵卷第128頁907.南投地檢106偵1282起訴書-壬○○24473號北檢偵卷第166-168頁908.臺北地檢106偵26753起訴書-丙○○24473號北檢偵卷第174-175頁909.臺北地檢106偵7091、7451起訴書-黃承志、林家禾24473號北檢偵卷第176-179頁910.臺北地院106訴335判決-黃承志、林家禾24473號北檢偵卷第190-194頁911.臺北地院107審訴70判決-丙○○24473號北檢偵卷第195-197頁背面912.臺北地檢107偵8881起訴書-丙○○24473號北檢偵卷第198頁及其背面913.臺北地檢106偵24473起訴書-丙○○、庚○○24473號北檢偵卷第283-288頁914.金額流向圖23105號中檢偵卷第35、177頁915.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資料( 邱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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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婉伊 )、106偵9750(乙○○)全卷卷宗資料本院卷6第389頁1135.花蓮地檢111年12月5日花檢熙檔字第11114000850號函附106偵2352全卷卷宗資料本院卷6第397頁1136.臺北地檢111年12月19日北檢邦檔108檔偵14483字第3733號函附107年毒偵1892(彭韋榤)全卷卷宗資料本院卷7第5頁1137.基隆地檢112年2月10日基檢貞文字第11220000090號函附基隆地院107易299全卷卷宗資料本院卷7第84-1頁1138.臺北地院106訴335刑事判決-黃承志、林家禾本院卷7第137-147頁1139.高等法院106上訴3172刑事判決-黃承志本院卷7第149-150頁1140.新北地檢112年5月22日新北檢貞檔字第30299號函附107年執緝1153全卷卷宗資料本院卷7第191頁1141.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9日法矯署勤決字第11201589570號函附方豐富資料簡表本院卷7第205-210頁114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來通知書-黃承志941號新北檢偵卷第7、8頁1143.大園區農會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黃棋豐13249號花警卷第33-34頁114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黃棋豐13249號花警卷第36頁114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棋豐13249號花警卷第37頁114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黃棋豐13249號花警卷第38頁114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李孟慈12128號北檢偵卷第53頁1148.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李孟慈12128號北檢偵卷第54頁114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錄表-李孟慈12128號北檢偵卷第55頁1150.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李孟慈12128號北檢偵卷第57頁115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李孟慈12128號北檢偵卷第58頁115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孟慈12128號北檢偵卷第59頁1153.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李孟慈12128號北檢偵卷第60頁卷目索引
編號案號簡稱警卷1.東警刑偵科0000000000(一)19869號警1卷2.東警刑偵科0000000000(二)19869號警2卷3.東警刑偵科0000000000(三)19869號警3卷4.東警刑偵科字第1060026378號26378號警卷5.東警刑偵科字第1060036433號36433號警卷6.東警刑偵科字第1060050774號50774號警卷7.東警刑偵柯字第1090012269號卷一12269號警卷18.東警刑偵柯字第1090012269號卷二12269號警卷29.東警刑偵科字第1080040085號40085號警卷10.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0573016800號卷16800號雄警卷11.花警刑字第1060025530號25530號花警卷12.花警刑字第1060025572號(卷1)25572號花警卷113.花警刑字第1060025572號(卷2)25572號花警卷214.花警刑字第1060025593號25593號花警卷15.花警刑字第1060025521號25593號花警卷16.花警刑字第1060000527號527號花警卷17.吉警偵字第1060026885號26885號花警卷18.投竹警偵字第1060009502號9502號投警卷19.投竹警偵字第1060003742號3742號投警卷20.投竹警偵字第1060009501號9501號投警卷21.投竹警偵字第1060003742號3742號投警卷22.投竹警偵字第1060009501號9501號投警卷23.投竹警偵字第1060009502號9502號投警卷偵查卷24.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84號(卷1)1384號偵卷125.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84號(卷2)1384號偵卷226.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84號(卷3)1384號偵卷327.臺東地檢106年度他字第145號145號他卷28.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38號1438號偵卷29.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76號2376號偵卷30.臺東地檢106年度交查字第1085號1085號交查卷31.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51號2551號偵卷32.臺東地檢106年度字第2802號2802號偵卷33.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05號2805號偵卷34.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929號2929號偵卷35.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132號3132號偵卷36.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139號3139號偵卷37.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405號3405號偵卷38.臺東地檢106年他度字第592號592號他卷39.臺東地檢107年發查字第99號99號發查卷40.臺東地檢107年度交查字第910號910號交查卷41.臺東地檢108年偵字第3284號3284號偵卷42.臺東地檢109年度交查字第884號884號交查卷43.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5號885號偵卷44.臺東地檢109年度交查字第887號887號交查卷45.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962號(卷1)18962號北檢偵卷146.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962號(卷3)18962號北檢偵卷347.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962號(卷4)18962號北檢偵卷448.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962號(卷5)18962號北檢偵卷549.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962號(卷6)18962號北檢偵卷650.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962號(卷7)18962號北檢偵卷751.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962號(卷8)18962號北檢偵卷852.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722號(一)7722號北檢偵卷153.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722號(二)7722號北檢偵卷254.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624號11624號北檢偵卷55.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782號11782號北檢偵卷56.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498號12498號北檢偵卷57.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812號16812號北檢偵卷58.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547號8547號北檢偵卷59.臺北地檢106年度他字第4164號(卷1)4164號北檢他卷160.臺北地檢106年度他字第4164號(卷2)4164號北檢他卷261.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51號註:含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51號(卷2)7451號北檢偵卷註:含7451號北檢偵卷262.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091號7091號北檢偵卷63.臺北地檢106年度聲同調卷字第452號452號北檢聲同調卷64.臺北地院106年度偵聲字第75號75號北院偵聲卷65.臺北地院106年度聲羈字第82號82號北院聲羈卷66.臺北地院106年度聲羈字第92號92號北院聲羈卷67.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519號5519號士檢偵卷68.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223號10223號新北檢偵卷69.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719號7719號雄檢偵卷70.高雄地檢107年度他字第7387號卷一71.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89號2089號花檢偵卷72.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10號2810號花檢偵卷73.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01號2201號花檢偵卷74.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02號2202號花檢偵卷75.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03號2203號花檢偵卷76.花蓮地檢106年偵字第1681號1681號花檢偵卷77.花蓮地檢106年偵字第1937號1937號花檢偵卷78.花蓮地檢106年度他字第91號91號花檢他卷79.花蓮地檢106年度他字第213號213號花檢他卷80.花蓮地院106年度聲羈字第26號26號花院聲羈卷81.花蓮地院106年度訴字第176號176號花院訴卷82.花蓮地院106年度訴字第137號137號花院訴卷83.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18號1518號花檢偵卷84.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74號3074號投檢偵卷85.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80號2180號投檢偵卷86.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82號1282號投檢偵卷87.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90號3090號投檢偵卷88.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82號1282號投檢偵卷89.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80號2180號投檢偵卷90.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74號3074號投檢偵卷91.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90號3090號投檢偵卷92.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512號20512號桃檢偵卷93.桃園地檢106年度軍偵字第126號卷一126號桃檢偵卷194.桃園地檢106年度軍偵字第126號卷二126號桃檢偵卷295.桃園地檢106年度軍偵字第126號卷三126號桃檢偵卷396.桃園地檢106年度軍偵字第126號卷四126號桃檢偵卷497.桃園地檢106年度軍偵字第126號卷五126號桃檢偵卷598.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003號18003號桃檢偵卷99.桃園地檢106年度他字第1878號1878號桃檢他卷100.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72號卷一7472號桃檢偵卷1101.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72號卷二7472號桃檢偵卷2102.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72號卷三7472號桃檢偵卷3103.桃園地檢106年度他字第3692號3692號桃檢他卷104.桃園地檢106年度聲羈字第106號106號桃院聲羈卷105.桃園地檢108年度他字第7191號7191號桃檢他卷106.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625號卷一35625號桃檢偵卷1107.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625號卷二35625號桃檢偵卷2108.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625號卷三35625號桃檢偵卷3109.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625號卷四35625號桃檢偵卷4110.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31號31031號桃檢偵卷111.臺中地檢106年度他字第6641號6641號中檢他卷112.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136號6136號中檢偵卷113.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511號511號中檢偵緝卷114.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085號13085號中檢偵卷併辦卷115.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80004850號4850號中警卷116.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80004849號4849號中警卷117.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105號23105號中檢偵卷118.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473號24473號北檢偵卷119.雲林地檢107年度他字第1416號1416號雲檢他卷120.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25號625號雲檢偵卷121.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17號717號雲檢偵卷調卷影卷122.花市警刑字第1060013249號卷13249號花警卷123.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941號卷941號新北檢偵卷124.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750號卷9750號北檢偵卷125.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128號卷12128號北檢偵卷126.臺北地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56號卷656號北院審訴卷本院卷127.臺東地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卷一本院卷1128.臺東地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卷二本院卷2129.臺東地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卷三本院卷3130.臺東地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卷四本院卷4131.臺東地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卷五本院卷5132.臺東地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卷六本院卷6133.臺東地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卷七本院卷7134.臺東地院108年度抗字第1號卷1號抗卷135.花蓮高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4號卷24號花高抗卷136.臺東地院109年度聲字第83號卷83號聲卷137.臺東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39號卷139號訴卷138.臺東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33號卷133號訴卷